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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检查篇一
各省外进苏建筑业企业: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苏建法〔2002〕264号)、《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10〕7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于近期开展2012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核验书(信用手册)”核验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换证的对象
已取得2011“资质核验书(信用手册)”(有效期截止时间为2012年3月30日)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
二、核验换证提供的资料及办理程序
(一)提供的资料 a:企业资质核验
1、网上生成打印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核验申请表》; 2、2011“资质核验书(信用手册)”;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6、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7、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委托驻苏负责人的书面委托书;
8、驻江苏经营管理机构人员相关资料(驻江苏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教育培训证书,技术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教育培训证书、职称证书,核算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教育培训证书、职称(执业)证书,质量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教育培训证书、上岗证书,安全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教育培训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或c证));
9、驻苏经营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10、企业2011年在江苏经营情况和自检报告(按照“关于对省外进苏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12〕182号)文件要求)。
第2-8项资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供当场核验,第1项及第7项的委托书资料原件在加盖相应印章后和第2-9项复印件按顺序简易装订(复印件内容必须和提供的原件一致,a4纸单面复印,加盖企业印章原印,印章复印的无效)。b:项目负责人资格核验
1、网上生成打印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资格核验申请表;
2、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小型项目负责人证书;
3、注册建造师或小型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4、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和教育培训证书;
5、注册建造师或小型项目负责人身份证。
第2-5项资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供当场核验(其中2011已核验通过的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只需提供复印件),第1项资料原件在加盖相应印章后和第2-5项复印件按顺序简易装订(复印件内容必须和提供的原件一致,a4纸单面复印,加盖企业印章原印,印章复印的无效)。
(二)办理程序
1、登陆“江苏建筑业网()”,凭加密锁进入“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省外企业资格核验”-“检验”;
2、根据企业各类证书等要素的现时情况(如各类变更,资质增项、升级、证书有效期延期等),修改或填写“核验”中的“企业基本信息”、“项目负责人信息”、“驻苏经营管理机构情况”;
3、进入“项目负责人资格核验申请”,选择提交核验的项目负责人,选择核验为2012年后上报,生成打印“省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资格核验申请表”。进入“核验申请”,选择核验为2012年后上报,生成打印“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核验申请表”。
4、驻苏负责人、企业经办人携带申请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至省厅建筑市场监管处1404室核验。工作人员初审合格后受理材料,企业经办人通过加密锁在平台内的“核验查询”中查询审批情况,当2012核验的审批状态显示为审批完成(同意)后,凭2011“资质核验书(信用手册)”原件和单位介绍信换发2012“资质核验书(信用手册)”。
三、核验换证的时间
从本文发文之日起至2012年7月30日止。
四、注意事项
1、注册地在河南、安徽、福建、四川、河北省的企业必须先由各省建设厅驻江苏办事处初审后,方可向我厅报送资料,申请核验换证。
2、核验换证时,企业的驻苏经营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和项目负责人必须取得教育培训证书。上未参加培训的请及时参加培训并取得教育培训证书方可申请核验。
3、执2011“资质核验书(信用手册)”的企业,没有备案工程的,不予换证,2012(至2013年3月31日)不接受企业的任何资质资格核验申请。
4、符合换证条件而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核验换证的,2012(至2013年3月31日)不再接受企业的任何资质资格核验申请。5、2012年2月1日后取得2011“资质核验书(信用手册)”的企业,只需在平台内完成相关数据填报和上报后,即可持原手册换证。人员或数据有变化的同时按有关手续办理。
6、对于2011在江苏施工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措施不力发生群体事件被通报、省外进苏建筑施工企业专项检查结果有不良行为的企业,不予核验换证。已换证的,撤回2012“资质核验书(信用手册)”,按相关文件通报的处理结果执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筑市场监管处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博物馆检查篇二
2010年度博物馆年检、备案工作
一、年检对象
凡于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据《博物馆管理办法》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博物馆,均应参加2010年度年检。
二、年检内容
(一)博物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的情况;
(二)博物馆藏品、展览、人员、机构变动情况;
(三)博物馆社会教育和开放服务工作情况;
(四)博物馆安全工作情况;
(五)博物馆财务状况。
三、年检材料
参加年检的博物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2010年度博物馆年检表》一式三份(具体式样见附件一);
(二)博物馆2010年度工作总结一份;
(三)博物馆2010年度审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一份。
四、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一)博物馆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二)博物馆在2010年度遵守博物馆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正常向社会开放,无违法行为,无安全事故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三)博物馆有违反博物馆管理法规的情形,情节较轻,且及时补救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四)无正当原因导致国有博物馆在2010年全年向社会开放时间少于10个月,民办博物馆少于8个月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五)博物馆在2010年度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影响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造成严重影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六)博物馆已不具备《博物馆管理办法》规定成立条件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七)博物馆逾期未提交年检材料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五、年检程序
(一)凡参加2010年度博物馆年检的博物馆,应于2011年3月31日前按照本《通知》要求向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年检材料;
(二)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于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年检材料的审核,并将年检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复核;
(三)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将以下材料报我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备案:
1.《2010年度博物馆年检备案表》纸件和电子文件各一份(具体式样见附件二);
2.《2010年度博物馆增减变动情况表》一份(具体式样见附件三);
3.本省(区、市)2010年度博物馆年检工作情况报告一份。
(四)我局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上报的年检结果进行汇总,编制、发布《2010全国博物馆名录》。
博物馆检查篇三
关于做好2010博物馆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做好2010博物馆年检工作的通知
文物博函〔2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了加强博物馆行业管理,推进博物馆年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现就2010博物馆年检、备案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于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据《博物馆管理办法》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博物馆,均应参加2010年检。
二、年检内容
(一)博物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的情况;
(二)博物馆藏品、展览、人员、机构变动情况;
(三)博物馆社会教育和开放服务工作情况;
(四)博物馆安全工作情况;
(五)博物馆财务状况。
三、年检材料
参加年检的博物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2010博物馆年检表》一式三份(具体式样见附件一);
(二)博物馆2010工作总结一份;
(三)博物馆2010审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一份。
四、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一)博物馆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二)博物馆在2010遵守博物馆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正常向社会开放,无违法行为,无安全事故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三)博物馆有违反博物馆管理法规的情形,情节较轻,且及时补救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四)无正当原因导致国有博物馆在2010年全年向社会开放时间少于10个月,民办博物馆少于8个月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五)博物馆在2010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影响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造成严重影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六)博物馆已不具备《博物馆管理办法》规定成立条件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七)博物馆逾期未提交年检材料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五、年检程序
(一)凡参加2010博物馆年检的博物馆,应于2011年3月31日前按照本《通知》要求向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年检材料;
(二)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于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年检材料的审核,并将年检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复核;
(三)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将以下材料报我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备案:
1.《2010博物馆年检备案表》纸件和电子文件各一份(具体式样见附件二);
2.《2010博物馆增减变动情况表》一份(具体式样见附件三);
3.本省(区、市)2010博物馆年检工作情况报告一份。
(四)我局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上报的年检结果进行汇总,编制、发布《2010全国博物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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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检查篇四
企业年检网上预申报系统企业端业务流程
一、企业年检网上预申报资料的前期准备
1、营业执照;
2、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部分要求提供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3、税务登记证、公司机构人员情况、股东及出资情况、分支机构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前置审批许可证情况及与企业信用信息申报所需的相关资料等其他材料。
二、登陆企业年检网上预申报门户网站
确定你的电脑已连接上互联网,登陆“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年检网上预申报门户网站(网址http:///
5、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相关许可证(副本)、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6、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各种副本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经办人标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
五、个人独资企业
1、网上年检预审通过通知书(预审通过后从网上下载打印);
2、年检报告书(预审通过后从网上下载打印、投资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3、企业年检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营业执照副本;
5、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相关许可证(副本)、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6、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各种副本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经办人标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
博物馆检查篇五
2012企 业 年 检 须 知
为简化年检程序,贯彻便民利民原则,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云南省工商系统今年起全力推行网上年检。为便于企业顺利通过年检,请务必认真阅读并熟知以下相关要求:
一、年检时间: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有正当理由的,可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书面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后可以延期30日。
二、年检范围:前一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在云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三、网上年检的基本程序: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各地工商局红盾信息网,按要求填写申报年检数据。工商局审核企业网络报送的年检数据后,以网络方式及时回复审核意见。企业在获准年检审核后,下载打印《年检报告书》,在10日内带齐符合要求的、应提交的书面材料,到工商部门一次性办理完成年检手续。
四、年检缴费和贴花:企业申报网上年检经审查通过后,应提交以下材料(以下提及复印件,均应加盖企业印章确认,并签署“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到工商部门办理完成年检:(企业应按规定认真如实填写年检资料,并对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填写书式材料时,应用钢笔正楷填写,并留好联系人电话。)
1、打印网上审查通过的《年检报告书》一式一份;
2、下载网上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全部副本(原件);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合法有效的许可(资质)证复印件或专项审批文件复印件;有限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还应提交2009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原件);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提交隶属企业2009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提交隶属机构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五、其他特殊企业应提交材料目录:除提交第四部分规定的材料外,以下企业还须提交审计报告原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
申 报 流 程
一、请您认真填写企业注册号、企业名称(以核准的营业执照为准)后进行登录。
二、当您填写完每页表时,都必须点击[保存]按钮进行年检数据的保存;此时您还没有把年检数据提交到工商局,在这时,您还可以对年检报告书进行修改,直到您认为已经全部填写完毕且不需要进一步的修改为止。此时,如果您希望把年检报告书提交给工商局进行审核,则必须点击[提交年检数据]按钮,只有提交成功后,您的年检报告书才能被提交到工商局进行审核,而此时,您则不能对已经提交的数据进行任何的改动操作。
三、当您在网上填写完全部年检数据并确认无误后,请您务必点击[提交]按钮,进行数据提交。
四、数据成功提交后,请您随时查看自己的企业年检数据。
五、如果审核没有通过,请您参考工商局管理人员的修改意见进行针对性的修改,并重新提交年检数据。
六、如果审核通过了,请您打印年检报告书,签字盖章,并携带相关的证件、材料到工商局进行办理。
法 律 责 任
1.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4.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年检,发现企业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可以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网上报税申请流程
网上申报
一、网上申报申请程序
1、合办理网上申报纳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专管员填报《网上申报纳税申请审批表》。
2、经主管地税分局审批同意后,核发《网上申报纳税方式核准通知书》。
3、纳税人持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网上申报纳税方式核准通知书》到主管地税机关开通网上申报纳税业务。
二、办税程序
1、在预储税款帐户中存足当期应纳税款。
2、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登陆五华地税网站,申报税款并下载和打印申报表。
3、定期或不定期自愿到委托代征银行索要完税凭证。
4、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保送纳税资料。储蓄扣税
一、储蓄扣税申请程序
1、符合办理储蓄扣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专管员填报《储蓄扣税纳税申请审批表》。
2、经主管地税分局审批同意后,核发《储蓄扣税纳税方式核准通知书》。
3、纳税人持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储蓄扣税纳税方式核准通知书》和委托代征银行签订协议书,开设储蓄扣税(费)的专用帐户。
二、办税程序
1、的纳税期限前,纳税人在专用帐户内存足当期应纳税款。
2、纳税人定期或不定期自愿到委托代征银行或本局办税服务厅打印完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