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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论文 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篇一
班级:会计(98)学号:0951805 姓名:屠春花
[摘要] 电子商务是一把双刃剑,给企业带来了无限机遇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问题。电子商务给知识产权赋予了新的内容和新的特点,不可避免的产生了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本文中,我将从几个方面对于现今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一下概述,并提出一些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对我们的电子商务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电子商务 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 问题 措施
一、引言
一般传统观念中所理解的知识产权只是一种带有地域范围保护的,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可以独自占有使用收益的一种智力成果的享有权利。具体地说,专利保护法保护的是一种技术,不是数据,专利的新颖性在判断过程中也是通过传统观念加以论别的。商标保护法保护的是文字图案以及文字图案的组合形式,不保护数据格式的动态过程。著作保护的是知识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也并非是保护具体的表达内容或者是表达的过程。知识产权制度不仅是一种确定权利和保护享有权利的制度,还是一种具有激励社会创新的制度。但是我们目前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观点认为,没有形成保护的权利,就没有权利保护可言,权利的保护必须遵守法律条款的规定进行审别,但是在我们的网络世界中,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经不能适应解决出现的问题,比如域名问题就是我们经常遇到的比较棘手的问题,这就使得人们对于商标以及其他不正当的竞争联系在一起,可见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知识的保护涉及到很多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这就使得我们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亟待得到有效的完善和改进,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
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是互联网,网络是一种公开以及无国界的全球性的网络体系,我们目前的知识产权全球化趋势已经越来越凸显,怎样尽最大可能的保护我们应享有的网络世界的知识产权就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难题。
二、电子商务在具体的知识产权保护中所遇到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与传统著作权的问题
传统上,我们理解的知识产权保护法保护的作品都是依附于实际存在的介质体现出来的,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但是再互联网中,任何作品或者食物都是依靠二进制的数码进行传播和存储的。不论任何东西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传遍全球,这就对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一件作品的著作权一旦确定,不论以何种形式展现,它的著作权仍属于原作者所有,所以,未经著作权所有人同意,将他人的文字图片以及信息数据处理以及传输的过程都属于侵权,都是对著作权的违反。
那么,网页是否存在著作权呢? 这是一个争论许久的问题,网页中的颜色图案都能给人一种不一样的美感享受,可以说是一种独具匠心的独特的构思,也是依靠一定的载体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所以说网页是一件作品,应当受到著作保护法的保护,尽管网页在著作法中也是作品的范畴,但是在现实中网页的复制很普遍也很正常,再就是在网页内容中出现直接创作的作品但是没有留下原稿证据,对于作品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就显得难以落到实处。
目前所定义理解的著作权是在网络和电子商务没有出现或者没有得到普及应用的时候就提出制定的,所以在现代网络快速发展,以及电子商务活动兴起的今天就凸显出很多的问题需要解决,我们的著作法就需要不断的改进和完善。
(二)电子商务与传统专利权保护的问题
网络技术是不是一种专利呢? 传统意义上的专利制度,是说一旦将专利权授予某人的话,就意味着在一定的法律限定范围内其他人不能共享的权利独享制度,规定没有得到权利所有人的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但是现在我们听到的互联网技术专利越来越多,互联网专利又被称为是商业方法专利,是用来保护那些在网络上做生意的所运用的方法和手段。在很长的一段时间以来,人们所理解的专利都是将人们的思维,智力活动以及方式方法排除在外的一种技术权利。但是现在我们思考的是:网络上所出现的商业方式是否具有创造性呢,是否可以像现实中的专利一样享有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的独享性呢? 不可否认,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变革,与网络技术的非授权性有关系,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如果我们授予网络技术上的一些技术专利权,那就意味着在一定时间内,它有技术转化为现实使用手段的速度将大幅度放缓。
(三)电子商务与传统商标权的问题
商标作为现在商业活动中不可缺少的商家的代表性标志运用很广泛,在传统意义上的商标是一种平面的固定的标志。但是,在网络中,传统的商标经过技术处理具有了很多的变化,有的商标可以漂浮晃动,有的可以变幻,有的可以与音响等结合。这些在网络中运用很多,在网络世界里早就习以为常了,但是如果按照过去传统的定义方式的话,就不能将它们定义为商标,就不能够施行保护了,而且商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可能没有定义在具体的商品上面,如何判断是否可以定义为商标实施保护就成了一个问题。
三、电子商务中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虽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设起步比较晚,可是在过去的二十多年中,我们积极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并加以消化应用,取得了很多让世界瞩目的成果,在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不断增强,与此同时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水平不断提高,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科学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够有效的激励创新机制,维护社会发展稳定,那么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适合现代科技发展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1、建立自律机制,推动立法
解决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最有效最根本的办法就是加强网络的自律。人类的发展进步实际上就是人类自律性不断提高,权利追求实现,尊重他人权利,履行个人义务的协调平衡的过程,如果人类社会没有了自律性,就会出现社会秩序的混乱,人类没有了自律观念,紧靠法律的保护是根本不可行的,所以我们要不断完善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要顺应时代的要求,针对我们的社会发展需求,经济发展水平建立起适应时代要求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措施,以为我国的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与革新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完善电子商务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人的自律性有限,而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这个社会要和谐发展,还是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条款对商业活动进行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一定要适应经济时代新发展的要求,尽量的减少我们保护制度中的不足之处,所以我们应将电子商务活动列入法律完善管理制度之中,制定专门性的针对电子商务活动操作规范性的法律条文,强调电子商务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使得电子商务的合法与非法行为有着一个很明确的界限,减少新形势下出现的知识产权法律空白以及模糊情况,在这点上,国外的发达国家有很好的借鉴价值,我们的立法一定要尽可能的解决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上的不足之处,对于域名,网络设计等名目的保护一定要明确,防止不法分子借法律的空白造成侵权行为。
3、强调“一体化”保护手段,创造良好的电子商务环境
对于我国法律上不够完善的部分,我国的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逐步完善了对于网络世界中的知识产权在法律上的保护力度,因此一般情况下的知识产权问题都有法可依,对于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关键的一步就是要加强执法力度,实现一体化的综合保护手段。不仅要求执法机关加强协调共作,还要求在运用法律方面实行综合处理。对于那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一定要严厉制裁,只有坚持严格的执法力度,才能使我国经济中的电子商务活动形成良性循环模式,这样一来才能切实保证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更具积极的影响和促进作用。
四、结束语
笔者认为,良好的市场机制与健全的法律法规只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土壤,要让电子商务茁壮成长,政府还要以一定的扶持政策与优惠政策等系列举措进行辅助。为利用电子商务的企业及研究开发电子商务产品的企业提供基础和营造良好环境。多重举措并举,才能使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与美国和欧洲各国同步。【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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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论文 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篇二
知识产权保护之我见
上课的时候,老师让我们看了关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主要是从中国的很多商标被国外提前注册方面来讲的,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少林寺这个商标,在我们的意识里可能会觉得这不是应该的吗。少林寺当然是我们的商标啊,但是现在少林寺去国外表演的时候,却要面临与别国商量是否能用的尴尬,之前的端午被韩国抢先注册,甚至我们大家最喜欢的四大名著也要被日本注册了,这一个个鲜活的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保护中国的商标,保护知识产权刻不容缓。
近年来,我们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由于法律的不健全和很多人的不重视,致使国内一大批商标国外被抢注。还有,我国航天技术是强项,但在国内申请专利数仅几十项,国外来申请的有100多项。
在企业全球化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往往被中国企业所忽视。近年来,不断有中国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的案例发生,涉及食品、药品、电器、化工、等众多行业,这不仅给中国企业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而且其深层次的影响更是不言而喻。商业竞争无异于战争,而对于战争,古人有云“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事实上,在当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商标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往往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中国企业对于知识产权、对于商标未予以足够的重视,已经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如“致中和”、“同仁堂”等老字号在德国、日本等国被抢注,为了拿回商标,这些企业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又如海信“hisense”商标在欧洲被抢注,导致海信不得不放弃该商标,而在欧洲市场启用备用商标,这也使得海信遭受重创。因此,如果在市场策划上已经选定或者预备选定进入某些国家和区域,则最好再进入市场之前就开始进行商标注册工作。因为,商标注册往往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从几个月到几年不等,如果等进入市场之后再进行商标注册,很有可能错失良机,从而不能使商标得到很好的保护。不得不说,“产品未动,商标先行”的指引策略无疑是值得提倡的。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根据我国的现状,目前,我国应当采取以下几方面的对策和措施:第一,尽快改变对科技成果的评价体系,制定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措施。第二,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发展中国家,要打破别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法律壁垒以促进知识产权的出口,利用现有的有关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是较佳的途径。第三,要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是签约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现有的有关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由于是在发达国家主导下制定和形成的,因而侧重点是保护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进行技术垄断追求高额利润,从根本上说是不利于我国采用引进新技术,对整个发展中国家都不利。第四,进一步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第五,要严格执法,使知识产权法发挥应有的效力。第五。特别是针对国外注册中国商标的问题,中国政府和有关的部门应该加强警惕,健全法律机制,避免类似的事件持续发生。这是中国人的损失,作为中国人,我们无不感到心痛。
我们都要行动起来,不管是未来还是现在,都要加强这种意识,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网络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论文 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篇三
网络时代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和保护
1130352043 张雪峰
在互联网逐步普及并日渐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今天,网络产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与此同时,网络产业所涉及的版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互联网改变了传统的信息拥有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格局,引发了版权拥有者与网络技术产业之间的激烈冲突。网络环境下,网络音乐、网络视频及搜索引擎等网络产物的蓬勃发展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当传统的知识产权以新的形式出现在网络上时,原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面对突如其来的新问题,显得有些束手无策。
一、网络时代知识产权的的新特性
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之所以较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困难,是因为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
(1)区域性的减弱:网络的发展和快速普及,使传统的国与国之间的概念受到巨大冲击。在网络环境下,在一国地域内发出的网上信息,全世界任何地方都有可能接收和使用。如果产生知识产权纠纷,就很难确定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因为世界上任何地方都有可能成为行为发生地,就极有可能出现同一案件适用几个甚至十几个国家法律的现象,造成了网络知识产权区域性的减弱。
(2)保护期缩小:网络时代打破了传统的时空概念,网上信息散布传播的高速度、高容量、高覆盖面的特点,使知识产品等信息在网上能闪电般地传道世界上的每一个角落。因此,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必然缩小。
(3)复制方便性:在网络环境下,数字化作品在网上会发生一系列的复制,包括上传的复制,也包括在信息传输过程中由网络服务器作出的一系列的自动复制,还包括网络用户访问浏览、下载的复制。因此,知识产权权利人已经越来越难以控制他人对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复制,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特别的方便。
二、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的现状
新的特征的出现,向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可以说,是向法律对社会发展的反应速度方面提出了新的挑战。随着宽带技术和二代互联网环境的普及,网络环境下侵犯知识产权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构成:
(1)网页网站抄袭复制侵权
就一个网页来说,一般都是由文字、图画、录音、活动影像等多媒体的元素构成。网页可以作为“汇编作品”,以及其内任何一部分作品,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只要该网页内容的选择或编排具有独创性,具体内容构成作品。则对其抄袭、复制等行为就涉嫌侵权行为。
(2)网络上传和下载侵权
网络上传,将现实世界的作品,包括文字、影视、音乐等数字化后上传到虚拟的网络空间,就得尊重原著作权人的权利。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将其作品数
字化后上传到网上,就构成侵权。与网络上传相对应,将网络上创作的作品下载,并以非电子化的方式出版、发行、传播等行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又不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时,就涉嫌构成侵权。现在网络上小说音乐的上传下载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在中国尤其普遍。
(3)网络转载侵权
报刊,出版社无权擅自在数字化媒体上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发表的单个作品。在我国有个例外,即报刊转载的“强制许可”:已在报刊上登载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社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可以在网络上进行转载,但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
(4)网络链接侵权
网络链接价值和技术的优越性受到重视。一般认为普通链接提供的是链接通道服务,设链者如同引路人,其服务器只存储了包含链接对象网址的超文本标记语言指令组成的文档,既没有复制也未传播被链接的内容,因此并不侵权。即使侵权也属于间接(帮助)侵权,即提供链接通道的服务者在知道链接指向的是侵权作品时,有义务及时停止链接通道服务以“抑制侵权”。否则构成帮助侵权。
(5)p2p软件侵权
使用p2p下载文件时,实际侵权人是用户。如果用户未经权利人允许,擅自上传或下载作品的行为,就不属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其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一些网站自动提供上传、存储、链接或搜索服务,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服务者,并没有义务审查上传、存储、链接或搜索的内容是否侵犯他人版权,而仅承担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移出相关内容的义务。这就为google、百度这样的搜索引擎营造了生存之机,因为它们并无义务审查所提供的内容是否侵权。网络上下载电影音乐书籍现象在中国尤其普遍,已经成为一个很大的问题。
三、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措施
(1)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当代社会是法制社会,法律手段是社会控制中最强有力的权威性手段。网络社会管理的最根本的原则依据,毕竟要靠网络立法来提供。网络环境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的新问题,主要体现在版权保护领域,也就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上。目前,我国已建立起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近年来关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也卓有成效,如2005 年5 月国家版权局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版权行政保护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内容版权保护法规,2006 年 4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 年)》,其中在“工作重点及主要措施”部分就提到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等行为,2006 年 5 月国务院又通过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旨在处理好权利人、传播人与使用人这三者关系,从而达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网络传播作品的潜能,满足人们使用作品的正常要求。尽管法律制度在逐步完善,但
是由于技术与网络经济模式的不断创新,侵害网络知识产权的形式也日新月异,防不胜防,因此完善和调整有关的知识产权法规将成为一种长期要求。同时,还应该进一步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加强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努力与国际接轨并探索制定网络知识产权的国际统一保护制度,不断优化网络信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观环境。
(2)依靠计算机技术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将技术措施植入网络作品保护中,在诉讼中运用电子证据。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一直面临着取证难的问题。电子证据具有信息量大、内容丰富、表现形式多样性和便利高效性等特点。将其列入有效的诉讼证据种类,提出了对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的解决新思路,将会促进此类案件的迅速、有效解决。为了保障信息系统安全和网络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人们已经开发了一系列信息安全技术并付诸应用,主要有以下几种: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数字水印技术、控制复制技术。
(3)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网络社会管理的最根本的原则依据,毕竟要靠网络立法来提供。网络环境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的新问题大力推行网络道德规范,形成网民自律。法律的涵盖面总是十分有限的。在社会生活的大多数情况下,起到更多制约作用的往往是道德力量的约束。网络的专业化决定了网络秩序的规范需要专业的“执法者”。确立网络行业规范,由网络经营者和使用者自律,不但使网络规则的执行更加容易,也会促进人们对网络规则的自觉遵守。
四、结束语
信息通信技术是一把双刃剑。随着网络技术与网络经济的不断发展,关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将会不断涌现,但问题不能成为我们可以让技术停滞不前的理由。只有密切关注网络知识产权问题的发展趋势,不断发现新的问题并制定合理的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才能实现网络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