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不仅仅是总结成绩,更重要的是为了研究经验,发现做好工作的规律,也可以找出工作失误的教训。这些经验教训是非常宝贵的,对工作有很好的借鉴与指导作用,在今后工作中可以改进提高,趋利避害,避免失误。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个人今后的总结范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火电厂安全生产月工作总结篇一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强化管理。
厂成立了“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由厂长为组长,生产副厂长、安全副厂长为副组长,技术、检修、生产、劳财、安监、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具体活动方案的开展。从上到下建立起了监督、监管体系,对活动真正做到了责任明确、逐级管理,使广大员工从思想上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认识转变为自觉行为融汇到日常工作中去,形成人人关系安全,安全关系人人的良好活动氛围,基本做到了全体动员、人人参与。
二、采取多形式、多样化、全方位宣传教育。
活动期间,根据坑口火电厂实际情况,利用学班、每周安全日活动等形式组织管理人员、员工进行全方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广泛利用板报、宣传栏、横幅、标语等大力宣传各种安全知识、预防事故的方法和自我保护的相关知识。组织管理人员参加了5月28日煤电公司召开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动员大会和安全签名活动以及电厂6月1日召开的动员大会和签名活动;组织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和部分员工参加了6月24日电厂召开的《煤电公司2011年安全事故案例》的讲解、讨论和安全反思活动,对电厂发生的多起起事故案例与会者通过谈教训,讲体会,共同找措施,起到了警醒提高的目的;组织运行配电值班岗位和大修作业班组认真开展“我当一天安全员”活动,充分调动了员工参与现场安全管理的积极性,运造了一个安全工作人人抓,人人管的良好氛围;组织举办了安全知识竞赛活动,通过竞赛活动提高了员工的安全生产素质,保证了安全生产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
狠反“三违”,落实隐患整改。活动期间,根据公司月度安全工作会要求狠反“三违”,制定了开展安全月“安全严打”活动的实施办法,切实开展“安全严打”工作。各级管理人员加强了现场安全管理和岗位检查,对查出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实行从快追查,从严追究,从重处罚。活动期间,厂行政还专门组织行政值班、安监科、办公室、工会反“三违”检查8次,安监科根据公司和厂行政的要求每日对重点要害岗位、配电值班岗位和大修现场进行不定时的安全督
查,有力遏制了“三违“现象的发生,全月共查处各类“三违”和习惯性违章6人.次,并对违章人员及时进行了教育和处罚。
活动期间将安全隐患排查作为工作重点,认真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各部门坚持月排查、周检查、日巡查和日自查工作;加强了雷雨期间的雨前、雨中、雨后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检查并及时落实“三防”安全责任,对防雷、防汛预案及时进行了应急演练。活动期间,共查处整改各类安全隐患16项(次),整改率达100%,有力地促进了安全生产,为厂的安全生产提供了良好的现场环境。
四、以学习“白国周班组管理法”为契机,加强现场管理,注重实际效果。
在活动期间,结合学习运用“白国周班组管理法”的成果,加强了电气重要操作、年度检修,技改现场的安全监控,对重要、复杂易发生事故的操作和检修严格实行“安全专盯”。针对全厂停产进入年度检修和技改期,要求技术、安全专业人员必须全过程对大修、技改现场进行技术监督和安全把关,各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厂领导必须亲临现场参与检修和安全监督;加强各项操作、检修技安措施的会审,尤其是对停产后电气倒闸操作、检修以及厂内年度检修的各个项目和外委施工项目,及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人员认真进行危险点分析和技安措施会审学习;加大对“两票”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对技术安全措施不完善、审核不到位及工作票、操作票不严格执行的现象及时查处、处理到位,确保不反弹;及时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学习公司5月份安全事故通报,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原因
分析,提高防范事故的安全意识,并结合自身实际排查作业过程中不安全思想和行为。活动期间通过加强现场管理,年度检修的各项工作安全有序的进行,没有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确保了整个检修工作按计划顺利的推进。
五、存在的问题
今年是全国开展的第10个“安全生产活动月”活动,在开展活动的过程中,我们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是由于全厂停产进入大修、技改这一客观原因,使全员参与“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积极性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活动内容和形式还较为单调。
二是在“安全严打”的态势下,“三违”现象和习惯性的违章仍然时有发生。
三是对安全隐患排查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是对各类事故预案的应急演练有待做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六、努力的方向
我们将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经验教训,本着活动服务于生产实际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为活动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一是积极创新,丰富活动内容和形式,使“安全生产月”活动不断引向深入。二是突出重点,把反“三违”、反习惯性违章,落实隐患整改,加强现场管理,注重实际效果相结合,真正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o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火电厂安全生产月工作总结篇二
电厂管理标准
q/ 04024-2016
电厂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016-01-15发布
2016-01-15试行
发布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目的:
安全生产教育是企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实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最重要的基础工作。为不断提高企业管理层领导和广大员工的安全第一思想意识,增强搞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2.三级安全教育 2.1.凡新招(聘)员工、及临时务工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者,方可领用劳动防护用品进入生产作业现场。2.2.培训层次及内容
2.2.1.厂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培训时间8课时。 2.2.1.1.电力生产安全规程。2.2.1.2.厂级安全生产总则。
2.2.1.3.全厂区域内特危险源辨识及安全规定。 2.2.1.4.公司内历年典型的工伤事故案例分析。
2.2.1.5.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2.2.1.6.电力生产“两票三制”,即为操作票制度、工作票制度、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定期试验和设备轮换制度。 2.2.1.7.劳保用品的正确穿戴。
2.2.2.部门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培训时间:8课时。 2.2.2.1.部门日常生产特点及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2.2.2.部门各专业涉及危险作业场所和危险源及注意事项。2.2.2.3.部门及专业的安全管理制度。2.2.2.4.设备检查、检修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2.2.3.(值际)专业、班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培训时间:8小时。 2.2.3.1.(值际)专业、班组工作性质及职责范围。2.2.3.2.涉及的设备、设施的性质及安全装置的使用。2.2.3.3.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
2.2.3.4.正确保管、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以及正确做好个人防护。 2.2.3.5.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后,方可领取劳动保护用品上岗。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教育 3.1.特种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担负着特殊的任务,它具有技术性强、危险性大、不安全因素多、发生事故影响面广的特点。因此,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过严格的考试,合格后发证,持证才能上岗。3.2.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3.2.1.高压电工; 3.2.2.电、气焊工。3.2.3.特种设备使用。3.3.凡要从事特种作业人员,须向公司安环部提出书面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审批、卫生部门体检合格后,方可进行相关工种的安全培训与学习。特种作业的学员在学习期内严禁独立作业。3.4.特种作业学员培训、学习期满后,必须经市、区级劳动安全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才能上岗。3.5.3.6.人力资源部应密切配合行政部开展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内、外的培训事宜。
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公司内部的专业性的复训教育,复训率必须达到100%。3.7.复训教育由行政部负责组织,参加复训人员不得无故缺席、缺考。因故缺席,必须由所在主管领导开据证明,参与补训、补考。无故缺席不补课、补考者或补考不合格者,安全部有权取消本人特种作业上岗资格。3.8.调入本厂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到综合部进行验证、复训,否则不准从事特种作业工作。4.变换工种教育 4.1.厂内各部门的工种调换到工种平衡的相对稳定,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利措施。因此,人事调动、工种变换必须由部门申请,公司级人力资源部审批、厂级综合部负责进行变换工种安全教育。4.2.变换工种人员自人力资源部签署调令三日内,到综合部接受变换工种教育。未经教育进入新岗位者,部门主管领导及责任者按违章指挥与违章作业处罚。4.3.4.4.变换工种教育步骤同“三级安全教育”程序相同。
同一般工种变更为特种作业工种,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特种作业培训与复审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5.全员安全教育 5.1.全员安全教育是企业做好安全生产与劳动工作的重要前提,是提高广大员工遵章守纪、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的重要环节。全员安全教育必须全员参加。5.2.5.3.全员安全教育由人力资源部与行政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内容:
5.3.1.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方针及意义; 5.3.2.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保管; 5.3.3.安全技术知识;
5.3.4.消防安全知识及典型的事故案例等。 5.3.5.工伤事故的紧急救护及自救措施; 5.3.6.工伤事故案例及教训。5.4.5.5.综合部负责全员安全教育考勤记录与存档工作,因故缺勤者行政部负责进行教育。全员教育需经考核,不合格者必须经过二次培训与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6.复工教育: 6.1.6.2.凡长期脱离工作岗位,又回到原岗位之前,必须接受复工教育。复工教育范围:
6.2.1.脱岗外出学习或外借半年以上人员; 6.2.2.产假半年以上人员; 6.2.3.病休半年以上人员; 6.2.4.工伤痊愈的上岗人员; 6.3.复工人员的教育同三级安全教育程序相同,无复工手续,单位领导不得安排其工作,无复工手续上岗作业,一经发现视为违章作业论处。7.特种作业岗位
特种岗位作业人员的培训率应达到100%,合格率100%;安全培训的重点是: 7.1.7.2.7.3.7.4.7.5.7.6.7.7.本岗位职责;
本岗位设备的性能和安全装置、安全设施及其附件性能; 本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本岗位应急救援方案;
本岗位消防系统、报警及消防器材的原理及使用、维护方法; 本岗位有关制度,如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等; 个人防护知识及日常保养知识。
火电厂安全生产月工作总结篇三
q/jldc xxxx电厂管理标准
q/xxxx x2016
电厂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016-01-15发布
2016-01-15试行
发布
目 录
1.范围 ........................................................................2 2.规范性引用文件..............................................................2 3.总则........................................................................3 4.各级人员岗位安全职责........................................................5 4.1电厂厂长安全职责.......................................................5 4.2设备部主任安全职责.....................................................6 4.3发电部主任安全职责.....................................................7 4.4综合监管部主任安全职责.................................................8 4.5综合部安环专工安全职责.................................................9 4.6发电部总值长安全职责...................................................9 4.7设备部主管安全职责....................................................10 4.8发电部专业专工安全职责................................................11 4.9发电部值长安全职责....................................................12 4.10运行主值安全职责.....................................................13 4.11设备部检修班长安全职责...............................................14 4.12一般员工安全职责.....................................................15 4.13设备部兼职安全员安全职责.............................................16 4.14发电部兼职安全员安全职责.............................................17 4.15发电部值际(辅助专业)兼职安全员安全职责.............................18
安全生产责任制
前 言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并结合电厂安全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责任制。本标准由xxxx电厂综合监管部负责提出。本标准由xxxx电厂综合监管部负责起草。本标准xxxx电厂综合监管部负责解释。
1.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xxxx电厂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1.2 本标准适用于xxxx电厂全体员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两措”是指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2.1.“四不放过”
是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2 2.2.重大危险
是指组织通过危险评价,确定的不可容许或不可接受的危险。2.3.三级安全教育
是指公司、部门、班组安全教育。公司安全教育是指新入厂员工在进入工作岗位前,由片区安环部进行初步的安全教育;部门安全教育是指新员工从公司分配到部门后,由部门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班组安全教育是指新员工进入岗位前由班长进行的岗位安全教育。2.4.三同时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的工程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2.5.职业病
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或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因素引起的疾病。2.6.锦联铝材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包括综合部、发电部、设备部。
3.总则
3.1.安全生产工作是xxx电厂一切工作的基础,是电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基本制度。
3.2.全厂员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上级的有关指示和要求,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3.全厂员工都应十分熟悉自己的安全生产责任,在工作岗位上为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为自己和他人在工作中的安全健康(卫生)履行职责。
3.4.电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各级人员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3.5.电厂安全体系建立方式以专职安全人员与管理人员兼职并列实行,领导班子所有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各级管理人员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专业安全人员对电厂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
3.6.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电厂厂长担任委员会主任。 3.7.保障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障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具体包括: 3.7.1 用于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检查评价、隐患排查整治、教育培训和应急装备、演练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投入
3.7.2 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配备符合规定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3 3.7.3 依法为员工发放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3.8.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支持其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
3.9.制定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障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
3.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具体包括:
3.10.1 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电厂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针对不同岗位人员落实培训时间、内容、机构、费用,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
3.10.2 按照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如实记录每位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以及考核结果等。
3.10.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培训并具备相应能力。加强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工作,新从业人员上岗前、转岗从业人员换岗前要进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3.10.4 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3.10.5 认真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做到安全宣传教育日常化。及时分析和掌握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方法、事故案例及警示教育,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风险防范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风险辨析与防范能力。
3.11.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定期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建立健全隐患整改台账,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按时消除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
3.12.依法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或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3.13.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重大危险源必须全部登记建档,确保其处于可控状态。 3.14.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具体包括:
3.14.1 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完备适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按规定定期组织演练。3.14.2 按照规定的报告时限、内容、方式等要求,及时、完整、客观地报告事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
4 3.14.3 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3.14.4 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3.14.5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工作。3.14.6 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事故预防活动。
4.各级人员岗位安全职责
4.1 电厂厂长安全职责
4.1.1 厂长负责对全厂在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实施监察,对全厂安全生产工作负有检查、监督、落实的责任,是电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4.1.2 承担电厂安全生产的相应行政领导责任,对电力生产的安全、经济和技术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
4.1.3 在管理中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和上级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意见并组织落实。
4.1.4 对电厂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电厂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4.1.5 厂长负责电力生产范围的各项安全大检查活动、“安全月”活动和的具体组织和检查。将自查和上级检查发现问题(包括重大隐患)的治理整改工作落实到部门或指定专责人,并督促限期完成。
4.1.6 厂长负责电力生产范围的安全生产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监察体系在电力生产范围的作用,积极支持安全监察人员履行职责,领导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4.1.7 厂长负责强化电厂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落实各生产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4.1.8 厂长组织编制电厂电力生产范围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计划,组织实施。
4.1.9 厂长组织编制电厂电力生产范围的年度“两措”计划,并做到项目、时间、负责人和费用的落实,并督促“两措”计划的实施。
4.1.10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班组,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每月至少组织和听取一次安全生产情况的分析和汇报,每月至少参加一次部门或班组的安全生产活动。
4.1.11负责电厂的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和新技术的应用、总结、和推广。
4.1.12参加电力生产设备安全技术状况分析会,及时组织消除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缺陷和隐患,提高设备的可靠性。
5 4.2 设备部主任安全职责
4.2.1 设备部主任是设备部安全第一责任者。在各项生产活动中模范遵守并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组织本部门员工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指示、规章、制度。
4.2.2 对本部门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设备的安全负全面责任。4.2.3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部门的“两措”计划。
4.2.4 负责制定本部门员工的培训计划和安全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4.2.5 经常对本部门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劳动纪律教育,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感。领导本部门各级安全员,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活动。定期参加班组安全日活动,不断提高安全活动质量。
4.2.6 参加电厂月度安全例会,汇报安全工作,并对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组织本部门员工开展安全大检查。积极处理检查出的设备缺陷和隐患。
4.2.7 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分析安全生产情况,检查现场的工作条件、安全设施、周围环境,对违章、违纪现象要及时制止,并予以考核。对影响人身及设备安全的重要检修工作和有关操作,要亲自组织制定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并亲自到现场组织协调,保证人身安全和设备完好。
4.2.8 严格执行《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发现设备缺陷应及时的积极采取措施,组织人员加以消除。及时掌握设备临时检修的原因,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4.2.9 对现场使用的各种安全工器具包括电动工器具、起吊用具等的安全使用负责。4.2.10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部门安全生产分析会,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表扬在安全生产中有突出成绩的人员,对违章和不重视安全生产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
4.2.11支持部门兼职安全员履行职责,使安全人员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4.2.12对本部门所发生的事故、障碍、异常应及时组织调查、分析、统计和报告。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要指定专人负责整理保管本部门有关各项安全资料和台帐。
4.2.13坚持奖罚原则,做到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安全管理中要做到公开、公正,真正起到促进安全的作用。
4.2.14加强对外委单位人员的安全管理,对外包工程安全协议的安全条款的落实负责。
6 4.3 发电部主任安全职责
4.3.1 发电部主任是发电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部门员工的人身安全和所管辖设备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4.3.2 在各项生产活动中模范遵守并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组织本部门员工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指示、规章、制度。
4.3.3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部门的“两措”计划。4.3.4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计划。
4.3.5 经常对本部门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劳动纪律教育,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活动,组织事故演习等活动。每月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不断提高安全活动质量。
4.3.6 参加月度安全例会,汇报安全工作,并对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组织本部门员工开展安全大检查和月度安全性评价。
4.3.7 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分析安全生产情况,检查其工作条件、安全设施、环境,保证人员的安全和设备的完好。对影响机组安全的重大操作,要亲自组织制定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并亲自到现场组织协调。
4.3.8 严格执行《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及时发现缺陷和隐患,在缺陷和隐患消除前采取针对性措施维护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并为处理设备缺陷和隐患创造条件。
4.3.9 对安全工器具使用和各种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负责。4.3.10对运行人员“两票三制”的执行情况负责。
4.3.11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由各专工、值长参加的部门安全生产分析会,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4.3.12支持部门兼职安全员履行监督职责。
4.3.13对本部门所发生的不安全事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分析、统计和上报。坚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对本部门上报的安全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4.3.14负责组织本部门对运行和备用设备发生的一切异常工况进行分析,形成分析报告报领导小组,对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4.3.15负责组织运行各专业对运行和备用设备的异常工况建立的安全资料和台帐,及时检查资料和台帐是否及时正确和完整。
4.3.16坚持安全生产奖罚的原则,安全管理要做到公开、公正,真正起到促进安全的作用。
7 4.4 综合监管部主任安全职责
4.4.1 综合监管部(简称综合部)主任负责对全厂在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实施监察,是厂长在安全生产工作和日常安全管理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对全厂安全生产工作负有检查、监督、落实的责任。
4.4.2 综合部主任是综合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综合部的人员、设备的安全生产情况负有领导责任。负责协调和处理生产部门提出的设备缺陷和隐患。并对消缺过程进行安全、技术监督。
4.4.3 对电厂电力生产设备的管理、运行、维护、检修和改进负有技术领导责任和技术监督责任。电厂员工的人身安全负有教育、监督的领导责任。
4.4.4 负责组织全厂年度“两措”计划的编制,负责生产方式的安排和申请,审核非正常运行方式、重大试验措施和重大(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监督实施。
4.4.5 负责组织、检查和管理新建、扩建、改建、大小修等工程项目的审定,并对安全生产的“三同时”负责,对设施是否完善、可靠负领导责任。
4.4.6 负责组织编制并审批现场规程和规定,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组织修改,补充完善。4.4.7 负责督促设备缺陷的消除。对重大设备缺陷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实施。4.4.8 参加或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人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参与或组织制定、审批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种技木措施和规章制度。
4.4.9 参加并协助厂长主持召开周例会,研究重大隐患的治理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4.4.10组织研究并审查员工提出的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建议,组织对新技术、新工艺的采用和新项目的试验。
4.4.11负责组织岗位技术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取证工作,主持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负责预案的审核和演习。
4.4.12组织制订外包工程管理规定,严格外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4.4.13经常深入生产现场,随时掌握电厂安全生产情况,负责组织修订、汇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并督促检查,对制度的落实负有领导责任。
4.4.14负责及时传达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和法规以及信息、通报等并组织实施。
8 4.5 综合部安环专工安全职责
4.5.1 负责对全厂在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实施监察,是综合监管部主任在安全生产工作和日常安全管理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对全厂安全生产工作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4.5.2 领导各级安全人员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实际调查了解不安全现象,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的现象及时予以制止、处罚和通报;对不安全隐患发出监察通知,对有发生事故危险的作业场所责令停止工作。
4.5.3 负责及时传达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和通报,组织各级安全人员对有关单位学习及落实安全生产文件和通报的情况实施检查,并监督预防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4.5.4 直接领导全厂各级安全人员开展工作,并定期检查各部门兼职安全员的工作,对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掌握第一手资料;对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监督检查防止发生重复性事故的措施和执行情况。
4.5.5 完善电厂各级人员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对全厂员工安全生产制度的教育和培训负有组织责任,对电厂各部门的安全教育负有监察的责任。
4.5.6 检查电厂各部门和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执行。4.5.7 参与技术监督和技术管理工作,参加电厂重大安全措施的制定。
4.5.8 负责组织各级安全人员严格实施安全检查,对于各级安全人员中发生的发现违章作业不制止、不汇报、对事故不调查分析、不坚持“四不放过”和不认真监督反措项目的执行等失职行为实施批评、教育和处理,对于各级安全人员中发生的参与隐瞒违章和不安全行为的渎职行为,负责追究责任。
4.5.9 负责完善和组织编制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资质审查制度,加强对外包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外包工程安全协议的安全条款制定负责。
4.5.10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完善,审查。
4.5.11负责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的实施并提交综合部主任批准实施。
4.5.12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从业人员的劳动环境符合国家标准,负责安全性评价的组织工作。
4.5.13负责“两措”项目的初审工作。 4.6 发电部总值长安全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9 4.6.2 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指示、规章、制度。
4.6.3 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规程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并经常深入现场和班组,检查“两票三制”和其它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4.6.4 参加本部门年度“两措”计划的编制、审查工作,并对审批后的“两措”计划负责组织实施。
4.6.5 参加或组织制订重要检修(施工、操作)项目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负责组织定期分管范围内的运行分析、事故预想和反事故演习。
4.6.6 参加本部门每月召开的安全分析会,对分管工作范围内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4.6.7 经常深入生产现场了解分析安全生产情况,检查其工作条件、安全设施、环境,保证人员的安全和设备的完好。对分管范围内影响机组安全的重大操作,要亲自组织制定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并亲自到现场组织协调。参加或组织本部门员工开展安全大检查。积极处理检查出的设备缺陷和隐患。
4.6.8 严格执行《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及时发现缺陷和隐患,并采取相应对策。4.6.9 对分管范围内现场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定期试验情况负责。4.6.10定期检查运行人员设备定期试验工作情况。
4.6.11审查本部门的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规程制度、及设备改造和系统改进等设计方案。 4.6.12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及其它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工作,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
4.6.13按上级有关规定加强对本部门外委单位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 4.7 设备部主管安全职责
4.7.1 在设备部主任领导下,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4.7.2 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指示、规章、制度。
4.7.3 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规程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并经常深入现场和班组,检查《工作票制度》和其他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4.7.4 参加设备部门年度“两措”计划的编制、审查工作,并对审批后的“两措”计划负责组织实施。
4.7.5 参加或组织制订重要检修(施工、操作)项目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10 4.7.6 参加本部门每月召开的安全分析会,对分管工作范围内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4.7.7 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分析安全生产情况,检查现场工作条件、安全设施、周围环境,对违章、违纪现象要及时制止,并予以考核。对影响人身及机组安全的重要检修和操作等,要亲自组织制定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并亲自到现场组织协调。保证人身的安全和设备的完好。参加或组织本部门员工开展安全大检查。积极处理检查出的设备缺陷和隐患。
4.7.8 严格执行《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及时发现缺陷和隐患,并采取相应对策。4.7.9 对现场各种安全工器具使用的安全性负责。做好定期试验,必须符合安全规定标准,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4.7.10参加或组织本专业每月的安全生产分析会,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表扬在安全生产中有突出成绩的人员,对违章和不重视安全生产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严肃处理。
4.7.11负责审查本专业技术员拟订的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规程制度的修改补充意见及设备改造系统改进等设计方案。
4.7.12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或其它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工作,做到“四不放过”。
4.7.13加强对外包工的安全管理,对外包工程安全协议的安全条款的落实负责。加强对外委人员的安全管理。
4.8 发电部专业专工安全职责
4.8.1 在发电部主任领导下,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4.8.2 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指示、规章、制度。
4.8.3 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安全规程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并经常深入现场和班组,检查“两票三制”和其他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4.8.4 参加本专业年度“两措”计划的编制、审查工作,并对审批后的“两措”计划负责组织实施。
4.8.5 参加或组织制订本专业重要检修、运行操作项目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4.8.6 参加本部门每月召开的安全分析会,对分管专业工作范围内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11 并负责组织实施。
4.8.7 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分析安全生产情况,检查其工作条件、安全设施、周围环境,对违章、违纪现象要及时制止,并加以考核。对影响人身及机组安全的重要检修和运行操作等,要亲自组织制定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并亲自到现场组织协调。保证人身的安全和设备的完好。组织本专业人员开展安全大检查。积极处理检查出的设备缺陷和隐患。
4.8.8 严格执行《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及时发现缺陷和隐患,并采取相应对策。4.8.9 对现场使用的各种安全工器具(包括消防器材),组织检查。做好定期试验,必须符合安全规定标准,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4.8.10辅助专业专工组织本专业的月度安全生产分析会,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表扬在安全生产中有突出成绩的人员,对违章和不重视安全生产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提交部门领导并提出处理意见。
4.8.11负责拟订本专业的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规程制度的修改及设备改造系统改进等设计方案。设备或系统发生变更应及时填报设备变更单。
4.8.12按照《调规》的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或其它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包括技术分析)工作,做到“四不放过”。
4.8.13加强对外委人员安全管理,对外包工程安全协议的安全条款的落实情况负责,防止以包代管。
4.9 发电部值长安全职责
4.9.1 值长是当值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值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健康负责,对所管辖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对当班期间全厂生产的安全性负有一定的责任。
4.9.2 值长应带领本值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规程制度,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学习事故通报。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模范遵守并监督贯彻执行上级和厂部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规程制度。
4.9.3 掌握运行、备用设备及系统的运行方式,根据设备状况和调度指令及时调整设备的运行方式,保证设备和电网的安全。
4.9.4 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控制异常和未遂、不发生轻伤和障碍的安全目标,进行安全控制。领导全值人员控制好全厂生产设备保证其可靠运行、安全发电。
4.9.5 做好岗位安全技术培训、新分配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班组级)和全值人员(包括临时工)经常性的安全思想教育;积极组织全值人员参加急救培训,做到人人能进行现场急
12 救。开展好本值的安全活动,落实上级下达的反事故措施。对新工人进行专门安全教育,讲解岗位安全操作及安全用具使用知识,应经常对本值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全值人员安全意识。
4.9.6 经常检查本值工作场所(每天不少—次)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及工器具的安全状况。对发现的隐患做到及时登记上报,本值能处理的应及时处理。对本全值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9.7 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对于不严格执行“两票三制”造成的不安全现象,值长负有重要责任。
4.9.8 对生产现场涉及安全生产的一切操作命令进行监督,杜绝习惯性违章操作,对因此造成的不良后果负有直接责任。
4.9.9 对全值人员安全教育,树立居安思危、常备不懈的思想。组织全值做好事故预想和开展反事故演习活动。对生产现场发中的严重违章违纪现象负直接领导责任。
4.9.10发生事故时,值长应坚守岗位.根据事故处理规程和有关规定指挥值班人员积极处理事故。事故后要积极组织有关人员把事故的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汇报,并对上报材料的完整性、及时性和真实性负责。对本值发生的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及时进行处理。
4.10 运行主值安全职责
4.10.1运行主值是本机组(班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机组(班组)所辖设备和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情况负责。领导本机组(班组)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规定。
4.10.2带领机组(班组)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规程制度,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及时组织本班组学习有关事故通报,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4.10.3掌握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方式,主值应按照值长的命令及时调整本机组的运行方式,保证机组安全运行。
4.10.4负责督促本机组(班组)人员认真做好设备检查,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和异常,并进行处理。领导本机组(班组)值班人员维护好生产设备保证其安全可靠运行。
4.10.5应带头严格、认真执行《设备缺陷管理制度》,积极地督促设备缺陷的消除。 4.10.6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对于本机组(班组)因不严格执行“两票三制”造成的不安
13 全现象负有重要责任。
4.10.7对本机组(班组)涉及安全生产的一切操作命令进行监督,杜绝习惯性违章指挥,对因此造成的不良后果负有直接责任。
4.10.8做好岗位安全技术培训、新分配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班组级)和本机组(班组)人员(包括外委人员)经常性的安全思想教育;积极组织班组人员参加急救培训,做到人人能进行现场急救。组织本机组(班组)做好事故预想和开展反事故演习活动。对本机组(班组)发生的严重违章违纪现象负直接领导责任。
4.10.9开展好本机组(班组)的定期安全月活动、“安全生产周”活动,落实上级下达的反事故措施。
4.10.10 经常检查本机组(班组)工作场所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工器具的安全状况。对发现的隐患做到及时登记上报,本班组能处理的应及时处理。对本班组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4.10.11 发生事故时,主值应坚守岗位.根据事故处理规程和有关规定指挥本机组(班组)值班人员积极处理事故。事故后要积级组织有关人员将事故的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并对上报材料的完整性、及时性和真实性负责。对本班发生的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及时进行处理。
4.11 设备部检修班长安全职责
4.11.1班长是本班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所辖设备和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安全情况负责,领导全班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规定。
4.11.2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控制异常和未遂、不发生轻伤和障碍的安全目标,做好危险点分析,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和异常,并进行安全控制。
4.11.3带领本班组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规程制度,及时制止违章违障行为,及时学习有关事故通报,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4.11.4主持召开好班前、班后会和每周安全活动,并做好安全活动记录。布置生产任务同时要布置安全措施。不断总结安全管理经验。指派工作负责人应能保证安全和胜任工作,班长对他们的安全应负主要责任。对每一项工作应指定安全负责人,并应经常巡视检查工作现场。发现违章要及时制止并进行教育。对于习惯性违章造成事故负直接责任。
4.11.5负责和督促工作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倒间操作、检修、施工、试验等),工作前进行
14 技术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并做好记录。
4.11.6制定和实施本班各岗位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负责新分配到班组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班组级)和全班人员(包括临时工)经常性的安全思想教育;积极组织参加急救培训,做到人人能进行现场急救。
4.11.7开展好本班组的定期安全月活动、“安全生产周”活动,落实上级和本企业、本车间下达的反事故措施。
4.11.8经常检查本班组工作场所(每天不少—次)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设备工器具的安全状况。对发现的隐患做到及时登记上报,本班组能处理的应及时处理。对本班组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11.9支持班组安全员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本班组发生的异常、障碍、未遂及事故,要及时登记上报,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组织分析原因,总结教训,落实改进措施。
4.11.10 组织对新工人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讲解岗位安全操作及安全用具使用知识,应经常向本班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全班人员安全意识。
4.11.11 班长应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本班管辖设备的状态,并应每日派出维护人员检查本班设备.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做好设备的定期维护和计划检修工作。树立一切为生产运行服务的思想。
4.11.12 组织本班人员,积极消除影响安全生产的设备缺陷。在发生事故时,应立即组织班内人员进行抢修,检修和施工工作要做到“五同时”。
4.11.13 应抓好本班安全活动,对本班设备发生事故积极开展分析活动,并落实好安全防范措施,经常开展季节性、针对性、目标性安全检查活动,对查出的问题分类,并定人、定时解决。
4.12 一般员工安全职责
4.12.1每个员工应对本人所担任的工作及本岗位管辖的设备和场所的生产、防火、保卫等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发现不安全情况要及时上报,有能力处理的要积极处理。
4.12.2每个员工应自觉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与安全有关的各种安全规程和管理制度,在一切工作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4.12.3及时反映并按规程规定处理一切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有权制止任何人的违章作业。
4.12.4有权拒绝接受和执行有明显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重大损坏的违章指挥,对上级单
15 位或领导人员的决定和命令有异议时,有权提出意见,但上级领导坚持时仍应执行,在执行后可越级反映。
4.12.5积极参加安全大检查活动。
4.12.6自觉学习有关专业基础知识和安全知识,熟悉并掌握《安规》的有关部分,定期参加《安规》的年度考试。自觉接受岗位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思想教育;积极参加急救培训,做到人人能进行现场急救。
4.12.7在生产和生活中,做到“四不伤害”和“五同时”。
4.12.8自觉接受安全人员的安全监察,支持安监人员行使安全监察职责,事故发生后要保护好现场,主动提供证据,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4.12.9对分管范围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工器具的安全状况,要经常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做到及时登记上报,本人能处理的应及时处理。对由于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而造成的问题负责。
4.12.10 运行人员在值班期间是管辖范围运行、备用设备及其服务场所安全、保卫的第一责任者,对进入自己管区的一切人员的合法性及行为负有监督的责任,对自己管区所有运行、备用设备及系统的服务负有状态监视、工况分析、操作调整和事故处理的直接责任。
4.12.11 检修人员在从事检修工作期间是检修设备及其检修场所安全、保卫的第一责任者,对进入自己责任检修区的一切人员的合法性及行为负有监督的责任,对自己负责检修的设备及系统负有零部件保存、状况分析、工艺保证和质量鉴定的直接责任。
4.12.12 4.12.13 4.13 不违章使用任何安全用具、电动作业工具及仪器、手动作业工具及仪器。不违章驾驶、不违章行路,认真配合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设备部兼职安全员安全职责
1.2.1 兼职安全员在设备部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安全监察工作,协助部门领导搞好部门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1.2.2 学习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和事故通报,提出贯彻措施,督促本部门规程制度的贯彻执行。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总结安全生产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各种不安全倾向。1.2.3 深入现场和班组调查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消除缺陷和隐患。有权停止现场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违章作业.直到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进行。
1.2.4 做好安全规程的贯彻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学习安全规程.在大修前和每年两次组织本
16 部门《安全规程》考试。
1.2.5 每季织织检查一次安全用具、起重机具、氧气瓶、乙快瓶和各种压力瓶等的保管使用情况的安全性评价,监督定期试验,并做好实验记录。并及时向厂安监汇报。经常检查“两票三制”的执行情况,每月评定两票合格率一次,并及时向厂安监上报结果。对重点检修场所,如大修现场、大型设备起吊、搬运、动火工作现场及运行的重大操作,要在现场做好安全检查。
1.2.6 协助部领导编制好“两措”计划,待上级审批后督促执行。检查“两措”计划的落实和完成情况,并定期向安监部门汇报。
1.2.7 严肃执行《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二类障碍》和电厂《异常标准细则》.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组织对障碍、异常、轻重伤及事故的调查.制定防范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填好《不安全事件汇报》上报综合部。
1.2.8 参加本部门设备大修、更改工程、重大试验措施及规程制度等项目的讨论会审。机组检修或改造前,会同部门有关人员制定安全措施,并参加部门检修验收会议。1.2.9 布置每周的安全日活动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4.14 发电部兼职安全员安全职责
4.14.1 发电部兼职安全员在部门主任的领导和安全专工具体指导下,负责发电部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4.14.2 经常开展发电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各种不安全倾向,有权制止各种违章作业。
4.14.3 在发生不安全事件。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及时指认找开安全分析会进行分析,吸取教训,提出对策并在规定时间内填写书面报告上报综合部。
4.14.4 积极组织开展安全活动时,组织发电部各值(专业),学习安全生产文件和通报等。4.14.5 督促发电部人员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经常向部门领导反映安全生产中的问题。为促进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提出合理化建议。
4.14.6 发电部进行重点作业或进行重大操作之前,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和措施.并在主任的统—安排下负责现场安全监护工作。
4.14.7 严肃执行《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二类障碍》和电厂《异常标准细则》.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组织对障碍、异常、轻重伤及事故的调查.制定防范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填好《不安全事件汇报》上报综合部。
17 4.14.8 督促检查发电部人员安全用具和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做好安全工器具的定期检测,并负责将检测结果上报综合部。
4.14.9 深入现场和班组调查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消除缺陷和隐患。有权停止现场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违章作业.直到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进行。4.14.10 协助部领导编制好“两措”计划,待上级审批后督促执行。检查“两措”计划的落实和完成情况,并定期向安监部门汇报。4.14.11 做好安全规程的贯彻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学习安全规程.每年两次组织本部门《安全规程》考试。4.15 发电部值际(发电部辅助专业、设备部各专业班组)兼职安全员安全职责
4.15.1值际(专业、班组)兼职安全员在值长或专业专工、主管的领导下和部门安全员的具体指导下,负责值际(专业、班组)的安全检查,监督。
4.15.2经常对本值际(专业、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各种不安全倾向,有权制止各种违章作业。
4.15.3本值际(专业、班组)发生不安全事件。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协助值长、主值召开安全分析会进行分析,吸取教训,提出对策并在规定时间内填写《不安全事件汇报》本部门安全员和部门领导。
4.15.4在每周安全活动时,组织值际(专业、班组)学习《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文件和通报等。
4.15.5督促本值际(专业、班组)人员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经常向部门领导反映安全生产中的问题。为促进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提出合理化建议。
4.15.6在值际(专业、班组)进行重点作业或进行重大操作之前,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和措施.并在值长(专业、班组)统—安排下负责现场安全监护工作。
4.15.7督促检查值际(专业、班组)安全用具和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做好安全工器具的定期检测,并负责将检测结果上报部门安全员或专业主管。
火电厂安全生产月工作总结篇四
q/jldc xxxx电厂管理标准
q/xxxx x2016
电厂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016-01-15发布
2016-01-15试行
发布
目 录
1.范围 .......2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总则.......3 4.各级人员岗位安全职责....5 4.1电厂厂长安全职责...5 4.2设备部主任安全职责.6 4.3发电部主任安全职责.7 4.4综合监管部主任安全职责 8 4.5综合部安环专工安全职责 9 4.6发电部总值长安全职责..9 4.7设备部主管安全职责 10 4.8发电部专业专工安全职责.........11 4.9发电部值长安全职责 12 4.10运行主值安全职责.13 4.11设备部检修班长安全职责........14 4.12一般员工安全职责.15 4.13设备部兼职安全员安全职责......16 4.14发电部兼职安全员安全职责......17 4.15发电部值际(辅助专业)兼职安全员安全职责...18
.安全生产责任制
前 言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并结合电厂安全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责任制。本标准由xxxx电厂综合监管部负责提出。本标准由xxxx电厂综合监管部负责起草。本标准xxxx电厂综合监管部负责解释。
1.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xxxx电厂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1.2 本标准适用于xxxx电厂全体员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两措”是指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2.1.“四不放过”
是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2.2.重大危险
是指组织通过危险评价,确定的不可容许或不可接受的危险。2.3.三级安全教育
是指公司、部门、班组安全教育。公司安全教育是指新入厂员工在进入工作岗位前,由片区安环部进行初步的安全教育;部门安全教育是指新员工从公司分配到部门后,由部门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班组安全教育是指新员工进入岗位前由班长进行的岗位安全教育。2.4.三同时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的工程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2.5.职业病
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或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因素引起的疾病。2.6.锦联铝材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包括综合部、发电部、设备部。
3.总则
3.1.安全生产工作是xxx电厂一切工作的基础,是电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基本制度。
3.2.全厂员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上级的有关指示和要求,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3.全厂员工都应十分熟悉自己的安全生产责任,在工作岗位上为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为自己和他人在工作中的安全健康(卫生)履行职责。
3.4.电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各级人员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3.5.电厂安全体系建立方式以专职安全人员与管理人员兼职并列实行,领导班子所有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各级管理人员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专业安全人员对电厂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
3.6.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电厂厂长担任委员会主任。 3.7.保障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障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具体包括: 3.7.1 用于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检查评价、隐患排查整治、教育培训和应急装备、演练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投入
3.7.2 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配备符合规定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3.7.3 依法为员工发放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3.8.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支持其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
3.9.制定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障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
3.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具体包括:
3.10.1 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电厂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针对不同岗位人员落实培训时间、内容、机构、费用,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
3.10.2 按照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如实记录每位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以及考核结果等。
3.10.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培训并具备相应能力。加强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工作,新从业人员上岗前、转岗从业人员换岗前要进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3.10.4 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3.10.5 认真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做到安全宣传教育日常化。及时分析和掌握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方法、事故案例及警示教育,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风险防范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风险辨析与防范能力。
3.11.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定期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建立健全隐患整改台账,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按时消除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
3.12.依法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或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3.13.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重大危险源必须全部登记建档,确保其处于可控状态。 3.14.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具体包括:
3.14.1 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完备适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按规定定期组织演练。3.14.2 按照规定的报告时限、内容、方式等要求,及时、完整、客观地报告事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
.3.14.3 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3.14.4 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3.14.5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工作。3.14.6 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事故预防活动。
4.各级人员岗位安全职责
4.1 电厂厂长安全职责
4.1.1 厂长负责对全厂在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实施监察,对全厂安全生产工作负有检查、监督、落实的责任,是电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4.1.2 承担电厂安全生产的相应行政领导责任,对电力生产的安全、经济和技术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
4.1.3 在管理中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和上级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意见并组织落实。
4.1.4 对电厂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电厂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4.1.5 厂长负责电力生产范围的各项安全大检查活动、“安全月”活动和的具体组织和检查。将自查和上级检查发现问题(包括重大隐患)的治理整改工作落实到部门或指定专责人,并督促限期完成。
4.1.6 厂长负责电力生产范围的安全生产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监察体系在电力生产范围的作用,积极支持安全监察人员履行职责,领导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4.1.7 厂长负责强化电厂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落实各生产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4.1.8 厂长组织编制电厂电力生产范围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计划,组织实施。
4.1.9 厂长组织编制电厂电力生产范围的年度“两措”计划,并做到项目、时间、负责人和费用的落实,并督促“两措”计划的实施。
4.1.10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班组,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每月至少组织和听取一次安全生产情况的分析和汇报,每月至少参加一次部门或班组的安全生产活动。
4.1.11负责电厂的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和新技术的应用、总结、和推广。
4.1.12参加电力生产设备安全技术状况分析会,及时组织消除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缺陷和隐患,提高设备的可靠性。
.4.2 设备部主任安全职责
4.2.1 设备部主任是设备部安全第一责任者。在各项生产活动中模范遵守并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组织本部门员工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指示、规章、制度。
4.2.2 对本部门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设备的安全负全面责任。4.2.3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部门的“两措”计划。
4.2.4 负责制定本部门员工的培训计划和安全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4.2.5 经常对本部门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劳动纪律教育,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感。领导本部门各级安全员,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活动。定期参加班组安全日活动,不断提高安全活动质量。
4.2.6 参加电厂月度安全例会,汇报安全工作,并对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组织本部门员工开展安全大检查。积极处理检查出的设备缺陷和隐患。
4.2.7 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分析安全生产情况,检查现场的工作条件、安全设施、周围环境,对违章、违纪现象要及时制止,并予以考核。对影响人身及设备安全的重要检修工作和有关操作,要亲自组织制定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并亲自到现场组织协调,保证人身安全和设备完好。
4.2.8 严格执行《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发现设备缺陷应及时的积极采取措施,组织人员加以消除。及时掌握设备临时检修的原因,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4.2.9 对现场使用的各种安全工器具包括电动工器具、起吊用具等的安全使用负责。4.2.10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部门安全生产分析会,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表扬在安全生产中有突出成绩的人员,对违章和不重视安全生产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
4.2.11支持部门兼职安全员履行职责,使安全人员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4.2.12对本部门所发生的事故、障碍、异常应及时组织调查、分析、统计和报告。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要指定专人负责整理保管本部门有关各项安全资料和台帐。
4.2.13坚持奖罚原则,做到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安全管理中要做到公开、公正,真正起到促进安全的作用。
4.2.14加强对外委单位人员的安全管理,对外包工程安全协议的安全条款的落实负责。
.4.3 发电部主任安全职责
4.3.1 发电部主任是发电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部门员工的人身安全和所管辖设备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4.3.2 在各项生产活动中模范遵守并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组织本部门员工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指示、规章、制度。
4.3.3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部门的“两措”计划。4.3.4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计划。
4.3.5 经常对本部门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劳动纪律教育,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活动,组织事故演习等活动。每月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不断提高安全活动质量。
4.3.6 参加月度安全例会,汇报安全工作,并对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组织本部门员工开展安全大检查和月度安全性评价。
4.3.7 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分析安全生产情况,检查其工作条件、安全设施、环境,保证人员的安全和设备的完好。对影响机组安全的重大操作,要亲自组织制定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并亲自到现场组织协调。
4.3.8 严格执行《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及时发现缺陷和隐患,在缺陷和隐患消除前采取针对性措施维护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并为处理设备缺陷和隐患创造条件。
4.3.9 对安全工器具使用和各种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负责。4.3.10对运行人员“两票三制”的执行情况负责。
4.3.11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由各专工、值长参加的部门安全生产分析会,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4.3.12支持部门兼职安全员履行监督职责。
4.3.13对本部门所发生的不安全事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分析、统计和上报。坚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对本部门上报的安全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4.3.14负责组织本部门对运行和备用设备发生的一切异常工况进行分析,形成分析报告报领导小组,对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4.3.15负责组织运行各专业对运行和备用设备的异常工况建立的安全资料和台帐,及时检查资料和台帐是否及时正确和完整。
4.3.16坚持安全生产奖罚的原则,安全管理要做到公开、公正,真正起到促进安全的作用。
.4.4 综合监管部主任安全职责
4.4.1 综合监管部(简称综合部)主任负责对全厂在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实施监察,是厂长在安全生产工作和日常安全管理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对全厂安全生产工作负有检查、监督、落实的责任。
4.4.2 综合部主任是综合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综合部的人员、设备的安全生产情况负有领导责任。负责协调和处理生产部门提出的设备缺陷和隐患。并对消缺过程进行安全、技术监督。
4.4.3 对电厂电力生产设备的管理、运行、维护、检修和改进负有技术领导责任和技术监督责任。电厂员工的人身安全负有教育、监督的领导责任。
4.4.4 负责组织全厂年度“两措”计划的编制,负责生产方式的安排和申请,审核非正常运行方式、重大试验措施和重大(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监督实施。
4.4.5 负责组织、检查和管理新建、扩建、改建、大小修等工程项目的审定,并对安全生产的“三同时”负责,对设施是否完善、可靠负领导责任。
4.4.6 负责组织编制并审批现场规程和规定,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组织修改,补充完善。4.4.7 负责督促设备缺陷的消除。对重大设备缺陷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实施。4.4.8 参加或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人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参与或组织制定、审批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种技木措施和规章制度。
4.4.9 参加并协助厂长主持召开周例会,研究重大隐患的治理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4.4.10组织研究并审查员工提出的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建议,组织对新技术、新工艺的采用和新项目的试验。
4.4.11负责组织岗位技术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取证工作,主持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负责预案的审核和演习。
4.4.12组织制订外包工程管理规定,严格外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4.4.13经常深入生产现场,随时掌握电厂安全生产情况,负责组织修订、汇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并督促检查,对制度的落实负有领导责任。
4.4.14负责及时传达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和法规以及信息、通报等并组织实施。
.4.5 综合部安环专工安全职责
4.5.1 负责对全厂在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实施监察,是综合监管部主任在安全生产工作和日常安全管理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对全厂安全生产工作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4.5.2 领导各级安全人员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实际调查了解不安全现象,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的现象及时予以制止、处罚和通报;对不安全隐患发出监察通知,对有发生事故危险的作业场所责令停止工作。
4.5.3 负责及时传达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和通报,组织各级安全人员对有关单位学习及落实安全生产文件和通报的情况实施检查,并监督预防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4.5.4 直接领导全厂各级安全人员开展工作,并定期检查各部门兼职安全员的工作,对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掌握第一手资料;对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监督检查防止发生重复性事故的措施和执行情况。
4.5.5 完善电厂各级人员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对全厂员工安全生产制度的教育和培训负有组织责任,对电厂各部门的安全教育负有监察的责任。
4.5.6 检查电厂各部门和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执行。4.5.7 参与技术监督和技术管理工作,参加电厂重大安全措施的制定。
4.5.8 负责组织各级安全人员严格实施安全检查,对于各级安全人员中发生的发现违章作业不制止、不汇报、对事故不调查分析、不坚持“四不放过”和不认真监督反措项目的执行等失职行为实施批评、教育和处理,对于各级安全人员中发生的参与隐瞒违章和不安全行为的渎职行为,负责追究责任。
4.5.9 负责完善和组织编制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资质审查制度,加强对外包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外包工程安全协议的安全条款制定负责。
4.5.10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完善,审查。
4.5.11负责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的实施并提交综合部主任批准实施。
4.5.12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从业人员的劳动环境符合国家标准,负责安全性评价的组织工作。
4.5.13负责“两措”项目的初审工作。 4.6 发电部总值长安全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4.6.2 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指示、规章、制度。
4.6.3 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规程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并经常深入现场和班组,检查“两票三制”和其它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4.6.4 参加本部门年度“两措”计划的编制、审查工作,并对审批后的“两措”计划负责组织实施。
4.6.5 参加或组织制订重要检修(施工、操作)项目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负责组织定期分管范围内的运行分析、事故预想和反事故演习。
4.6.6 参加本部门每月召开的安全分析会,对分管工作范围内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4.6.7 经常深入生产现场了解分析安全生产情况,检查其工作条件、安全设施、环境,保证人员的安全和设备的完好。对分管范围内影响机组安全的重大操作,要亲自组织制定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并亲自到现场组织协调。参加或组织本部门员工开展安全大检查。积极处理检查出的设备缺陷和隐患。
4.6.8 严格执行《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及时发现缺陷和隐患,并采取相应对策。4.6.9 对分管范围内现场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定期试验情况负责。4.6.10定期检查运行人员设备定期试验工作情况。
4.6.11审查本部门的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规程制度、及设备改造和系统改进等设计方案。 4.6.12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及其它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工作,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
4.6.13按上级有关规定加强对本部门外委单位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 4.7 设备部主管安全职责
4.7.1 在设备部主任领导下,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4.7.2 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指示、规章、制度。
4.7.3 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规程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并经常深入现场和班组,检查《工作票制度》和其他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4.7.4 参加设备部门年度“两措”计划的编制、审查工作,并对审批后的“两措”计划负责组织实施。
4.7.5 参加或组织制订重要检修(施工、操作)项目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4.7.6 参加本部门每月召开的安全分析会,对分管工作范围内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4.7.7 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分析安全生产情况,检查现场工作条件、安全设施、周围环境,对违章、违纪现象要及时制止,并予以考核。对影响人身及机组安全的重要检修和操作等,要亲自组织制定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并亲自到现场组织协调。保证人身的安全和设备的完好。参加或组织本部门员工开展安全大检查。积极处理检查出的设备缺陷和隐患。
4.7.8 严格执行《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及时发现缺陷和隐患,并采取相应对策。4.7.9 对现场各种安全工器具使用的安全性负责。做好定期试验,必须符合安全规定标准,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4.7.10参加或组织本专业每月的安全生产分析会,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表扬在安全生产中有突出成绩的人员,对违章和不重视安全生产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严肃处理。
4.7.11负责审查本专业技术员拟订的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规程制度的修改补充意见及设备改造系统改进等设计方案。
4.7.12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或其它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工作,做到“四不放过”。
4.7.13加强对外包工的安全管理,对外包工程安全协议的安全条款的落实负责。加强对外委人员的安全管理。
4.8 发电部专业专工安全职责
4.8.1 在发电部主任领导下,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4.8.2 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指示、规章、制度。
4.8.3 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安全规程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并经常深入现场和班组,检查“两票三制”和其他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4.8.4 参加本专业年度“两措”计划的编制、审查工作,并对审批后的“两措”计划负责组织实施。
4.8.5 参加或组织制订本专业重要检修、运行操作项目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4.8.6 参加本部门每月召开的安全分析会,对分管专业工作范围内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4.8.7 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分析安全生产情况,检查其工作条件、安全设施、周围环境,对违章、违纪现象要及时制止,并加以考核。对影响人身及机组安全的重要检修和运行操作等,要亲自组织制定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并亲自到现场组织协调。保证人身的安全和设备的完好。组织本专业人员开展安全大检查。积极处理检查出的设备缺陷和隐患。
4.8.8 严格执行《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及时发现缺陷和隐患,并采取相应对策。4.8.9 对现场使用的各种安全工器具(包括消防器材),组织检查。做好定期试验,必须符合安全规定标准,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4.8.10辅助专业专工组织本专业的月度安全生产分析会,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表扬在安全生产中有突出成绩的人员,对违章和不重视安全生产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提交部门领导并提出处理意见。
4.8.11负责拟订本专业的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规程制度的修改及设备改造系统改进等设计方案。设备或系统发生变更应及时填报设备变更单。
4.8.12按照《调规》的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或其它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包括技术分析)工作,做到“四不放过”。
4.8.13加强对外委人员安全管理,对外包工程安全协议的安全条款的落实情况负责,防止以包代管。
4.9 发电部值长安全职责
4.9.1 值长是当值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值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健康负责,对所管辖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对当班期间全厂生产的安全性负有一定的责任。
4.9.2 值长应带领本值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规程制度,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学习事故通报。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模范遵守并监督贯彻执行上级和厂部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规程制度。
4.9.3 掌握运行、备用设备及系统的运行方式,根据设备状况和调度指令及时调整设备的运行方式,保证设备和电网的安全。
4.9.4 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控制异常和未遂、不发生轻伤和障碍的安全目标,进行安全控制。领导全值人员控制好全厂生产设备保证其可靠运行、安全发电。
4.9.5 做好岗位安全技术培训、新分配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班组级)和全值人员(包括临时工)经常性的安全思想教育;积极组织全值人员参加急救培训,做到人人能进行现场急.救。开展好本值的安全活动,落实上级下达的反事故措施。对新工人进行专门安全教育,讲解岗位安全操作及安全用具使用知识,应经常对本值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全值人员安全意识。
4.9.6 经常检查本值工作场所(每天不少—次)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及工器具的安全状况。对发现的隐患做到及时登记上报,本值能处理的应及时处理。对本全值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9.7 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对于不严格执行“两票三制”造成的不安全现象,值长负有重要责任。
4.9.8 对生产现场涉及安全生产的一切操作命令进行监督,杜绝习惯性违章操作,对因此造成的不良后果负有直接责任。
4.9.9 对全值人员安全教育,树立居安思危、常备不懈的思想。组织全值做好事故预想和开展反事故演习活动。对生产现场发中的严重违章违纪现象负直接领导责任。
4.9.10发生事故时,值长应坚守岗位.根据事故处理规程和有关规定指挥值班人员积极处理事故。事故后要积极组织有关人员把事故的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汇报,并对上报材料的完整性、及时性和真实性负责。对本值发生的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及时进行处理。
4.10 运行主值安全职责
4.10.1运行主值是本机组(班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机组(班组)所辖设备和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情况负责。领导本机组(班组)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规定。
4.10.2带领机组(班组)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规程制度,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及时组织本班组学习有关事故通报,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4.10.3掌握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方式,主值应按照值长的命令及时调整本机组的运行方式,保证机组安全运行。
4.10.4负责督促本机组(班组)人员认真做好设备检查,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和异常,并进行处理。领导本机组(班组)值班人员维护好生产设备保证其安全可靠运行。
4.10.5应带头严格、认真执行《设备缺陷管理制度》,积极地督促设备缺陷的消除。 4.10.6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对于本机组(班组)因不严格执行“两票三制”造成的不安.全现象负有重要责任。
4.10.7对本机组(班组)涉及安全生产的一切操作命令进行监督,杜绝习惯性违章指挥,对因此造成的不良后果负有直接责任。
4.10.8做好岗位安全技术培训、新分配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班组级)和本机组(班组)人员(包括外委人员)经常性的安全思想教育;积极组织班组人员参加急救培训,做到人人能进行现场急救。组织本机组(班组)做好事故预想和开展反事故演习活动。对本机组(班组)发生的严重违章违纪现象负直接领导责任。
4.10.9开展好本机组(班组)的定期安全月活动、“安全生产周”活动,落实上级下达的反事故措施。
4.10.10 经常检查本机组(班组)工作场所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工器具的安全状况。对发现的隐患做到及时登记上报,本班组能处理的应及时处理。对本班组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4.10.11 发生事故时,主值应坚守岗位.根据事故处理规程和有关规定指挥本机组(班组)值班人员积极处理事故。事故后要积级组织有关人员将事故的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并对上报材料的完整性、及时性和真实性负责。对本班发生的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及时进行处理。
4.11 设备部检修班长安全职责
4.11.1班长是本班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所辖设备和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安全情况负责,领导全班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规定。
4.11.2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控制异常和未遂、不发生轻伤和障碍的安全目标,做好危险点分析,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和异常,并进行安全控制。
4.11.3带领本班组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规程制度,及时制止违章违障行为,及时学习有关事故通报,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4.11.4主持召开好班前、班后会和每周安全活动,并做好安全活动记录。布置生产任务同时要布置安全措施。不断总结安全管理经验。指派工作负责人应能保证安全和胜任工作,班长对他们的安全应负主要责任。对每一项工作应指定安全负责人,并应经常巡视检查工作现场。发现违章要及时制止并进行教育。对于习惯性违章造成事故负直接责任。
4.11.5负责和督促工作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倒间操作、检修、施工、试验等),工作前进行.
技术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并做好记录。
4.11.6制定和实施本班各岗位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负责新分配到班组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班组级)和全班人员(包括临时工)经常性的安全思想教育;积极组织参加急救培训,做到人人能进行现场急救。
4.11.7开展好本班组的定期安全月活动、“安全生产周”活动,落实上级和本企业、本车间下达的反事故措施。
4.11.8经常检查本班组工作场所(每天不少—次)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设备工器具的安全状况。对发现的隐患做到及时登记上报,本班组能处理的应及时处理。对本班组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11.9支持班组安全员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本班组发生的异常、障碍、未遂及事故,要及时登记上报,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组织分析原因,总结教训,落实改进措施。
4.11.10 组织对新工人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讲解岗位安全操作及安全用具使用知识,应经常向本班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全班人员安全意识。
4.11.11 班长应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本班管辖设备的状态,并应每日派出维护人员检查本班设备.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做好设备的定期维护和计划检修工作。树立一切为生产运行服务的思想。
4.11.12 组织本班人员,积极消除影响安全生产的设备缺陷。在发生事故时,应立即组织班内人员进行抢修,检修和施工工作要做到“五同时”。
4.11.13 应抓好本班安全活动,对本班设备发生事故积极开展分析活动,并落实好安全防范措施,经常开展季节性、针对性、目标性安全检查活动,对查出的问题分类,并定人、定时解决。
4.12 一般员工安全职责
4.12.1每个员工应对本人所担任的工作及本岗位管辖的设备和场所的生产、防火、保卫等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发现不安全情况要及时上报,有能力处理的要积极处理。
4.12.2每个员工应自觉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与安全有关的各种安全规程和管理制度,在一切工作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4.12.3及时反映并按规程规定处理一切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有权制止任何人的违章作业。
4.12.4有权拒绝接受和执行有明显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重大损坏的违章指挥,对上级单.
位或领导人员的决定和命令有异议时,有权提出意见,但上级领导坚持时仍应执行,在执行后可越级反映。
4.12.5积极参加安全大检查活动。
4.12.6自觉学习有关专业基础知识和安全知识,熟悉并掌握《安规》的有关部分,定期参加《安规》的年度考试。自觉接受岗位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思想教育;积极参加急救培训,做到人人能进行现场急救。
4.12.7在生产和生活中,做到“四不伤害”和“五同时”。
4.12.8自觉接受安全人员的安全监察,支持安监人员行使安全监察职责,事故发生后要保护好现场,主动提供证据,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4.12.9对分管范围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工器具的安全状况,要经常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做到及时登记上报,本人能处理的应及时处理。对由于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而造成的问题负责。
4.12.10 运行人员在值班期间是管辖范围运行、备用设备及其服务场所安全、保卫的第一责任者,对进入自己管区的一切人员的合法性及行为负有监督的责任,对自己管区所有运行、备用设备及系统的服务负有状态监视、工况分析、操作调整和事故处理的直接责任。
4.12.11 检修人员在从事检修工作期间是检修设备及其检修场所安全、保卫的第一责任者,对进入自己责任检修区的一切人员的合法性及行为负有监督的责任,对自己负责检修的设备及系统负有零部件保存、状况分析、工艺保证和质量鉴定的直接责任。
4.12.12 4.12.13 4.13 不违章使用任何安全用具、电动作业工具及仪器、手动作业工具及仪器。不违章驾驶、不违章行路,认真配合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设备部兼职安全员安全职责
1.2.1 兼职安全员在设备部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安全监察工作,协助部门领导搞好部门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1.2.2 学习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和事故通报,提出贯彻措施,督促本部门规程制度的贯彻执行。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总结安全生产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各种不安全倾向。1.2.3 深入现场和班组调查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消除缺陷和隐患。有权停止现场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违章作业.直到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进行。
1.2.4 做好安全规程的贯彻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学习安全规程.在大修前和每年两次组织本.部门《安全规程》考试。
1.2.5 每季织织检查一次安全用具、起重机具、氧气瓶、乙快瓶和各种压力瓶等的保管使用情况的安全性评价,监督定期试验,并做好实验记录。并及时向厂安监汇报。经常检查“两票三制”的执行情况,每月评定两票合格率一次,并及时向厂安监上报结果。对重点检修场所,如大修现场、大型设备起吊、搬运、动火工作现场及运行的重大操作,要在现场做好安全检查。
1.2.6 协助部领导编制好“两措”计划,待上级审批后督促执行。检查“两措”计划的落实和完成情况,并定期向安监部门汇报。
1.2.7 严肃执行《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二类障碍》和电厂《异常标准细则》.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组织对障碍、异常、轻重伤及事故的调查.制定防范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填好《不安全事件汇报》上报综合部。
1.2.8 参加本部门设备大修、更改工程、重大试验措施及规程制度等项目的讨论会审。机组检修或改造前,会同部门有关人员制定安全措施,并参加部门检修验收会议。1.2.9 布置每周的安全日活动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4.14 发电部兼职安全员安全职责
4.14.1 发电部兼职安全员在部门主任的领导和安全专工具体指导下,负责发电部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4.14.2 经常开展发电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各种不安全倾向,有权制止各种违章作业。
4.14.3 在发生不安全事件。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及时指认找开安全分析会进行分析,吸取教训,提出对策并在规定时间内填写书面报告上报综合部。
4.14.4 积极组织开展安全活动时,组织发电部各值(专业),学习安全生产文件和通报等。4.14.5 督促发电部人员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经常向部门领导反映安全生产中的问题。为促进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提出合理化建议。
4.14.6 发电部进行重点作业或进行重大操作之前,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和措施.并在主任的统—安排下负责现场安全监护工作。
4.14.7 严肃执行《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二类障碍》和电厂《异常标准细则》.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组织对障碍、异常、轻重伤及事故的调查.制定防范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填好《不安全事件汇报》上报综合部。
.4.14.8 督促检查发电部人员安全用具和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做好安全工器具的定期检测,并负责将检测结果上报综合部。
4.14.9 深入现场和班组调查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消除缺陷和隐患。有权停止现场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违章作业.直到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进行。4.14.10 协助部领导编制好“两措”计划,待上级审批后督促执行。检查“两措”计划的落实和完成情况,并定期向安监部门汇报。4.14.11 做好安全规程的贯彻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学习安全规程.每年两次组织本部门《安全规程》考试。4.15 发电部值际(发电部辅助专业、设备部各专业班组)兼职安全员安全职责
4.15.1值际(专业、班组)兼职安全员在值长或专业专工、主管的领导下和部门安全员的具体指导下,负责值际(专业、班组)的安全检查,监督。
4.15.2经常对本值际(专业、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各种不安全倾向,有权制止各种违章作业。
4.15.3本值际(专业、班组)发生不安全事件。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协助值长、主值召开安全分析会进行分析,吸取教训,提出对策并在规定时间内填写《不安全事件汇报》本部门安全员和部门领导。
4.15.4在每周安全活动时,组织值际(专业、班组)学习《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文件和通报等。
4.15.5督促本值际(专业、班组)人员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经常向部门领导反映安全生产中的问题。为促进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提出合理化建议。
4.15.6在值际(专业、班组)进行重点作业或进行重大操作之前,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和措施.并在值长(专业、班组)统—安排下负责现场安全监护工作。
4.15.7督促检查值际(专业、班组)安全用具和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做好安全工器具的定期检测,并负责将检测结果上报部门安全员或专业主管。.
火电厂安全生产月工作总结篇五
火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在电力生产中的人身安全,保障股东方、企业和职工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的管理体制制定。
第三条 集团各级实行以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集团控股火电企业(以下简称“控股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集团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管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五条 控股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电监会的监督,在电网安全稳定生产方面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
第六条 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
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
总结
、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实行安全目标管理。第七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和异常情况的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控股火电企业和全资火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目 标
第九条 集团火电板块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
(一)不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
(二)不发生较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
(三)不发生较大设备事故;
(四)不发生负有责任的电网事故;
(五)不发生较大火灾事故;
(六)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
(八)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九)控制一般人身伤亡事故和一般设备事故。 第十条 控股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
(一)企业控制重伤和一类障碍,不发生人身伤亡、主
要设备损坏和电网事故;
(二)部门控制轻伤和二类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一类障碍;
(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二类障碍;
(四)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 第十一条 控股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安全组织与职责
第十二条 集团控股企业须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主任由本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安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本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审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奖惩等;
(四)讨论、决定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组织、协调本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安全措施的落实等。
第十四条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为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安委会办公室应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规划、计划、重大措施建议等;
(二)监督检查、综合协调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向安委会汇报;
(四)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五)参与研究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六)拟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及控制指标;
(七)承办有关安全生产会议、重要活动等;监督、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八)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控股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施工实际要求,设置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安全监督机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在业务上受集团的指导。
第十七条 控股企业的主要生产部门设专职安全员,其它部门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部门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十八条 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任职资格或国家规定的其他
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四)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四章 安全责任制
第二十条 集团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集团对控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基本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三)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重要文件,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四)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主持安全生产分析会议,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六)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七)组织制定本企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组织救援、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控股企业分管领导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控股企业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行为规范和奖惩措施。做到责任分担,实行下级对上级、下级单位对上级单位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集团控股企业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建立覆盖全部生产经营、建设施工活动的安全监督网,明确安全监督部门的职责,强化安全监督部门的地位和权威,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集团对控股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控股企业自主开展内部安全监督。
第二十七条 控股企业应通过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监督事项、方法、措施,实现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安全监督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 集团控股企业各级建立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并根据安全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形成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十九条 集团控股企业各级应不断完善安全检查方法和手段,规范检查程序,突出检查重点,注重检查效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安全检查、评价、评估。
第三十条 集团控股企业各级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下达停止生产作业通知书;责任部门应立即制定方案、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安全监督部门应按照闭环管理的原则跟踪监督,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应组织复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集团控股企业各级应建立安全检查处罚制度。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章等行为及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拒不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处理决定等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对责任部门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六章 安全生产规程制度
第三十二条 控股企业对国家、行业和上级机关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在贯彻中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且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三条 控股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以下但不限于):
(一)根据有关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本企业各类设备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有关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书,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有关施工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督促参建单位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控股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一)当有关规程制度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
动,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每年应对现场规程制度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三)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控股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企业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三十六条 控股企业及在企业内工作的其它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规定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第三十七条 控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网的技术监督作用,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七章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和安全投入 第三十八条 控股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针对生产经营和建设施工需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加强日常技术基础工作,严格安
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落实、监督等工作,发挥技术工作对安全生产的基础保障作用。
第三十九条 控股企业应建立安全投入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集团对控股企业安全投入提供支持并实施监督,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投入有效实施全面负责,确保安全投入资金、责任、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生产条件、作业环境满足安全生产工作需要。
第四十条 控股企业每年应编制本企业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控股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四十二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四十三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颁发的标准及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推动安全设施标准化等方面进行编制。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
面进行编制。
第四十四条 安全性评价、安全检查、危险点分析、技术监督、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管理、可靠性分析等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洪渡汛、抗震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控股企业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在更新改造费用或其它生产费用中单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企业分管领导汇报。
第四十六条 控股企业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其落实。
第八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十七条 控股企业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实施、监督等部门,应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保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持证上岗情况等纳入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第四十八条 控股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或专项安全培训,应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四十九条 集团控股企业各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具有相应资质安全培训机构的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接受再培训。
第五十条 控股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十一条 新入厂(公司)和新上岗的生产人员,必须经厂(公司)、部门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进行强制性培训,内容包括《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应急处理办法等内容。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作业。
第五十二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二)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需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三)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经过现场紧急救护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五)对有关生产部门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六)对生产部门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有关生产人员,每年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七)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五十三条 控股企业应建立各级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四条 控股企业要检查、监督建设施工单位、生产外包队伍及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杜绝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人员上岗工作。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六条 控股企业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定期组织学习、分析、探讨,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要应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网络、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及安全文化理念,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九章 安全活动
第五十七条 控股企业班组的班前会和班后会。班前会:接班(检修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八条 控股企业班组的安全日活动。由班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部门管理人员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以学习有关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事故通报、分析本企业、部门、班组发生的不安全事件以及典型的违章现象,分析作业环境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应急预案、应急设施使用等,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九条 集团控股企业安全分析会应定期召开,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和各项工作的改进措施。会议由企业安全第一负责人
主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条 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集团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座谈会,控股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安监部门负责人参加。控股企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监督网例会,由企业的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
第六十一条 集团控股企业各级安全检查活动。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定期检查包括春秋季安全检查、迎峰度夏安全检查、防汛等安全检查;不定期检查包括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等。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进行,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企业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应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闭环管理。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月活动。每年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和集团部署开展,安全生产月的重点是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企业的安全文化水平。
第六十三条 控股企业应编制安全生产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控股企业每月至少出一期安全生产简报,其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事故、障碍、异常等不安全事件通报;违章考核;安全工作计划;两票执行情况统计;隐患排查治理统计;
安全生产情况统计等。同时安全简报应按时报送集团。
第六十四条 控股企业新机组投产一年后应开展安全性评价,以后根据需要每3~5年开展一次安全性评价,应结合本企业实际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章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第六十五条 集团控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等电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及施工承包单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建设项目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安全生产监理各项工作;施工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 建设项目必须成立建设工程安委会。建设工程安委会由建设项目负责召集成立,并出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承包单位推举代表或总监理师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参建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安委会应建立定期会议制度,会议决议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所有参建单位通告。
第六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委会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令;通过并发布建设工
地参建单位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工作规定;组织或监督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二)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
(三)协商承包单位之间涉及安全问题的关系。
(四)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大型安全活动。
第六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将参建各方纳入统一管理,定期组织对参建各方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现场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设施工程进展及安全技术管理、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劳务组织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应书面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落实。
第七十条 建设工程应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设项目应与参建各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对参建各方进行安全考核和奖惩。
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建立严格的安全资质审查制度,把历史安全业绩、安全管理状况及队伍素质作为选择承包商的重要依据,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施工条件的承包商,对承包商分包工程项目及分包单位资质应进行审查。
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在签订合同时将安全生产列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七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制定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明确各方应急职责,与施工方共同建立应急资源,一旦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援。
第七十三条 建设工程应按规定报告施工安全事故,建设项目参与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监督施工单位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一章 生产外包工程和外用工
第七十四条 控股企业应建立生产外包工程和外用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十五条 控股企业生产外包工程项目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协议中应具体规定发、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对长期从事生产运行维护的外包队伍应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同管理、同要求。
第七十六条 在外包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
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二)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有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格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四)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七十七条 控股企业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一)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规定条件。
(二)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根据承包方提供的职工名单,审查施工人员的健康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必要时,在承包方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
(三)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应事先进
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制定安全措施,经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四)合同中规定由控股企业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七十八条 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控股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应予以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七十九条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设备、电网事故,由控股企业负责调查、统计报送,无论任何原因控股企业均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控股企业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第八十条 发生承包方人身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对控股企业的内部考核按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外包工程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控股企业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时,由控股企业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第八十二条 控股企业的部门、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第八十三条 控股企业雇用外用工,必须与外用工所在的企业(以下简称“对方企业”)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并签
订安全管理协议书,规定现场管理要求和方法,列出各方安全职责内容和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对方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管理能力。
第八十四条 控股企业应协助对方企业对外用工进行雇用前的安全教育,讲述应熟悉的电力生产安全知识、要求及应注意的危险点。外用工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经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考试合格后,佩戴胸卡上岗。
第八十五条 必须严格外用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开工前必须对外用工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应有双方签字的交底记录;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内作业,应要求对方企业制定安全措施,经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外用工分散到部门、班组工作时,必须由所在的部门、班组负责人领导,并指定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
第十二章 应急管理
第八十六条 集团控股企业应建立应急体系,应急管理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应急管理、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
(二)领导指挥、组织协调本企业应急管理及突发事件的综合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研究决定本企业应急管理、应急救援及应对突发事件的重大事项、措施;
(四)审定、批准本企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五)决定启动本企业应急预案和应急终止;
(六)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危机管理;
(七)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
第八十七条 控股企业应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分类制定针对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与现场处置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应上下对应、互相衔接。
第八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按规定进行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修订等,集团实行预案逐级报备制度。
第八十九条 控股企业应建立兼职应急队伍或明确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按规定与邻近专业应急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应配备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第九十条 控股企业应加强应急教育培训,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措施,提高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演练应制定方案,明确演练目的、范围、步骤和保障措施等,演练后进行评估,针对演练发现的问题对预案提出修订意
见。
第九十一条 集团控股企业本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原则,始终保持足够应急资源和保障能力,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自下而上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关负责人应立即赶往事发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报告事故。处置突发事件应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
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章 事故管理
第九十二条 控股企业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分析、处理等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是事故综合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和建立档案,参与内部事故调查,监督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实等。
第九十三条 控股企业应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在抢救及处理过程中或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续报。
控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进一步了解情况,及时向集团及有关集团领导报告,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十四条 控股企业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援,对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及可
能扩大的趋势等情况进行分析判断,随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九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控股企业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和处理,同时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开展警示教育,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九十六条 事故发生企业应落实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处理决定,并根据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对其他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第十四章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第九十七条 控股企业应明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应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九十八条 控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建设工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十九条 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及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一○○条 控股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
知识,提高职业危害防护技能和意识。
第一○一条 控股企业对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保证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有效实施。
第一○二条 控股企业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第一○三条 控股企业应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第一○四条 控股企业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第一○五条 控股企业应保证职业安全健康投入,广泛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创造良好的安全健康作业环境。
第十五章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考核
第一○六条 集团对控股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包括对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责任追究。各控股企业应对内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做出规定。
第一○七条 集团每年对控股企业进行安全生产业绩考核,考核包括定性和定量部分,定性部分主要是安全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定量部分主要是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结果纳入各控股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
第一○八条 对控股企业安全管理职责履行考核,结合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综合评价。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九条 本规定由集团负责解释。第一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