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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最新篇一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第五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几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丰、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枥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的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第八条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
第十条存款人在其账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一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国家法律规定的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部属地的监督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消账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第二章账户设置和开户条件
第十三条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一、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和银行取得借款的;
二、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外地临时机构;
二、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
第十六条下列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有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三、特定有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文;
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三、军队军对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七、俱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第十八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第十九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第二十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三章账户开立和撤消
第二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签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
第二十二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送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签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条十三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十四条存款人申请改变帐户名称的,应撤销原账户,按本办法的规定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五条存款人撤销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寻账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存款人销户时,应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存款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另一家银行开立新账户。
第二十七条开户银行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款发生收付活动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起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第四章账户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仲裁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开户银行的账户设置和开立,纠正和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负责开户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
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作。
第二十九条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账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账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账。
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第三十条银行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银行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强拉客户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信用社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存款人开立账户。
第三十二条存款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第三十三条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执行制度、执行纪律,转移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前款原因转移基本存款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三十五条开户银行、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设账户的,要限期撤销多余账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账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罚款,并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人民银行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后果的,应由存款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1977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最新篇二
为进一步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ⅱ、ⅲ类个人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个人开立ⅱ类、ⅲ类银行账户(以下简称ⅱ、ⅲ类户)可以绑定本人i类银行账户(以下简称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不得绑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二)个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柜面开立ⅰ、ⅱ、ⅲ类户。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的ⅱ、ⅲ类户,无需绑定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银行依托自助机具为个人开立ⅰ类户的,应当经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审核开户人身份。
(三)银行开办ⅱ、ⅲ类户业务,应当遵守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和反洗钱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制度要求,留存开户申请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有条件的银行,可以通过视频或者人脸识别等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作为辅助核实个人身份信息的方式。
(四)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ⅱ类户,应当向绑定账户开户行验证ⅱ类户与绑定账户为同一人开立且绑定账户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第三方机构只能作为验证信息传输通道。验证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绑定账户是否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等5个要素。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已增加对手机号码和信用卡账户的"验证功能(具体接口报文见附件),银行应当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接口开发和修改工作。
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ⅲ类户,应当向绑定账户开户行验证ⅲ类户与绑定账户为同一人开立,验证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等4个要素。
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ⅱ、ⅲ类户时,应当要求开户申请人登记验证的手机号码与绑定账户使用的手机号码保持一致。
(五)银行可以通过柜面或者电子渠道为个人办理ⅱ、ⅲ类户变更业务。
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办理ⅱ、ⅲ类户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变更业务时,应当按照新开户要求重新验证信息,并采取措施核实个人变更信息的真实意愿。
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办理ⅱ、ⅲ类户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变更,且绑定账户为他行账户的,应当要求个人先将ⅱ类户所有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赎回、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将ⅱ、ⅲ类户资金全部转回绑定账户后再予以变更。
(六)银行可以通过柜面或者电子渠道为个人办理ⅱ、ⅲ类户销户业务。
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办理ⅱ、ⅲ类户销户时,绑定账户已销户的,个人可按照银行新开户要求重新验证个人身份信息后绑定新的账户,将ⅱ、ⅲ类户资金转回新绑定账户后再办理销户。
(七)银行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运行时间以外办理ⅱ、ⅲ类户开户业务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对开户申请人身份进行联网核查:一是银行可先为开户申请人开立ⅱ、ⅲ类户,该账户只收不付,在银行按规定联网核查个人身份信息后账户才能正常使用;二是银行可以通过公安部认可的其他查询渠道联网核查。
(八)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发布〈全国集中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接入接口规范——个人银行账户部分〉的通知》(银办发〔2016〕168号)要求,对ⅰ、ⅱ、ⅲ类户和信用卡账户有效区分、标识,并按规定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报备(报备时间另行通知)。
(九)银行为个人开立ⅱ、ⅲ类户时,应在与客户签订的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长期不动户、零余额账户处置方法。
(十)社会保障卡、军人保障卡管理事项另行通知。
二、关于ⅱ、ⅲ类户的使用
(一)银行应当积极引导个人使用ⅱ、ⅲ类户办理小额网络支付业务,在移动支付中便捷应用,建立个人银行账户资金保护机制。
(二)ⅱ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其中,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
ⅲ类户可以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ⅲ类户还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其中,ⅲ类户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日累计限额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为10万元;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10万元。
银行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客户需求,在规定限额下设定本银行的具体限额。在确保支付指令的唯一性、完整性及交易的不可抵赖性的前提下,ⅱ类户向绑定账户转账可以不采用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ⅱ类户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是指购买银行自营或代理销售的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
(三)银行可以通过ⅱ、ⅲ类户开展基于主机的卡模拟(hce)、手机安全单元(se)、支付标记化(tokenization)等技术的移动支付业务。
(四)个人可以将在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绑定本人同名ⅱ、ⅲ类户使用。
(五)银行可以向ⅱ类户发放本银行贷款资金并通过ⅱ类户还款,ⅱ类户不得透支。发放贷款和贷款资金归还,不受转账限额规定。
(六)银行可以在确保个人账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ⅱ、ⅲ类户向绑定账户发送指令扣划资金。
三、建立健全绑定账户信息验证机制
(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应当发挥协调作用,推动辖区内地方性法人银行积极利用小额支付系统或者其他渠道,协助建立辖区内地方性法人银行的绑定账户互验机制,实现对绑定账户的客户账户信息查验。
(二)除小额支付系统外,银行可以使用中国银联等机构提供的验证通道,实现ⅱ类户开户银行与绑定账户开户银行间的信息验证,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70号)规定,加强账户信息安全保护。
四、相关要求
(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督促辖区内银行全面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指导银行加快行内系统的改造,开办ⅱ、ⅲ类户业务,实现账户分类标识。
(二)银行应当以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为契机提升银行服务水平,加大对网点柜员的培训和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并积极利用ⅱ、ⅲ类户来满足多样化支付需求和资金保护需求。
(三)银行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规范存量ⅱ、ⅲ类户的开立和使用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立即整改。对未按照规定验证绑定账户信息的ⅱ、ⅲ类户,自2017年4月1日起暂停业务办理。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最新篇三
第一、简单来说,302号文是央行自392号文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规定以来最大的调整。相信大部分银行都还在考虑对策,特别是已经开展了直销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二、302号文是央行打击电信诈骗强有力的工具。
第三、直销银行业务可能成为历史,因为后续银行客户大部分用户都拥有ii类账户,而且ii类账户将替代i类账户成为主流。可能在未来某个时间点i类账户相对ii、iii类账户来说少得可怜的时候,可能i类账户就被彻底清除出历史舞台。因此直销银行业务也就变成手机银行业务。
第四、央行发布302号文的真正目的是大力发展国内小额网络支付业务与移动支付业务。ii、iii类账户只是央行实现这一目的的工具而已。
——————————————全文分析——————————————
【条款一】“个人开立ⅱ类、ⅲ类银行账户(以下简称ⅱ、ⅲ类户),可以绑定本人i类银行账户(以下简称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不得绑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分析}:现在大部分商业银行所开立的ii类账户都是根据392号文要求绑定本人i类账户进行身份验证,因此302号文提到可以绑定本人i类账户进行身份认证并不稀奇。有意思的是,以后可以采用信用卡作为验证手段,因为392号文明确指出信用卡不能作为开立ii类账户的验证手段!根据261号文,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i类账户,因此信用卡作为新的验证手段登上历史舞台!
【条款二】“个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柜面开立ⅰ、ⅱ、ⅲ类户。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的ⅱ、ⅲ类户,无需绑定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银行依托自助机具为个人开立ⅰ类户的,应当经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审核开户人身份”
{分析}:这个条款与392号文基本一致。i类账户始终是安全级别最高的个人银行账户。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虽然392号文明确柜面可以开立ii、iii类账户,但大部分商业银行根本没有执行。但从261号文之后,这个事情势必需要火速落实。
【条款三】“银行开办ⅱ、ⅲ类户业务,应当遵守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和反洗钱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制度要求,留存开户申请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有条件的银行,可以通过视频或者人脸识别等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作为辅助核实个人身份信息的方式”
{分析}:在之前央行所下发的所有文件中,并没有明确要求银行在给客户开立ii、iii类账户时需要保存复印件、影印件等相关材料。当然通过柜面渠道开立的ii、iii类账户肯定有保存,但是通过电子渠道开立的就不一定了。从这一点也能看出来央行的意思,“把ii类账户进行i类账户化”的意愿越来越明显。也印证了我前面关于i类账户可能退出历史舞台的猜测。
【条款四】“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ⅱ类户,应当向绑定账户开户行验证ⅱ类户与绑定账户为同一人开立且绑定账户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第三方机构只能作为验证信息传输通道。验证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绑定账户是否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等5个要素。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已增加对手机号码和信用卡账户的验证功能(具体接口报文见附件),银行应当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接口开发和修改工作。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ⅲ类户,应当向绑定账户开户行验证ⅲ类户与绑定账户为同一人开立,验证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等4个要素。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ⅱ、ⅲ类户时,应当要求开户申请人登记验证的手机号码与绑定账户使用的手机号码保持一致”
{分析}:重头戏。现在大部分商业银行所开立的ii类账户基本都是四要素验证,有的甚至是三要素验证。虽然392号文提到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小额系统绑定账户是否为i类账户,但是392号文并没有强制执行。所以商业银行基本都没有执行。然而小额系统提供的这个验证功能,也是巨大的坑。因为这个功能需要各银行自己去与各银行签协议,这基本不可能。更关键的是,这个功能的返回时效最长是7天!!!!如果照这个要求执行,小银行基本都没法玩了。
【条款五】“银行可以通过柜面或者电子渠道为个人办理ⅱ、ⅲ类户变更业务。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办理ⅱ、ⅲ类户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变更业务时,应当按照新开户要求重新验证信息,并采取措施核实个人变更信息的真实意愿。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办理ⅱ、ⅲ类户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变更,且绑定账户为他行账户的,应当要求个人先将ⅱ类户所有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赎回、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将ⅱ、ⅲ类户资金全部转回绑定账户后再予以变更”
{分析}:对于电子渠道,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对ii类账户的变更操作只有手机号码的变更。对于姓名、身份证号码可以变更的观念,还是首次提出。
【条款六】“银行可以通过柜面或者电子渠道为个人办理ⅱ、ⅲ类户销户业务。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办理ⅱ、ⅲ类户销户时,绑定账户已销户的,个人可按照银行新开户要求重新验证个人身份信息后绑定新的账户,将ⅱ、ⅲ类户资金转回新绑定账户后再办理销户”
{分析}: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主要考虑的是如何多开立一些ii类账户,而且大部分认为ii类账户属于电子账户,因此大部分都没有销户的概念。但后续ii类账户将发行实体卡,因此销户功能就显得很重要了。
【条款七、八、九、十、十一】
{分析}:无特别说明
【条款十二】“ⅱ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这一条比较长)
{分析}:重中之重的重头戏。392号文明确规定了ii类账户不具有存取现与配发实体卡的功能,这一次可谓重大突破,ii类账户很快将迅速普及。另外,之前392号文并没有明确ii类账户是否具备转账(转出与转入),所以这一条规定也是有较大突破。目前有一部分商业银行为了大力发展直销银行业务,将行内员工的每月薪资都发放到员工的ii类账户中,目的是为了提高员工使用直销银行业务的频率。302号文的非绑定账户转入限额掐死了这种场景。具体如何应对还需深入探究了。还有,值得一提的是,大部分商业银行绑定i类账户开立ii类账户背后其实是通过一家或多家第三方支付机构实现的,由于302号文的非绑定账户转入限额,那么就很考验背后这家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银行连接能力了。
【条款十三】“银行可以通过ⅱ、ⅲ类户开展基于主机的卡模拟(hce)、手机安全单元(se)、支付标记化(tokenization)等技术的移动支付业务”
{分析}:重头戏。自从银联推出applepay、hce等移动支付业务以来,不断有商业银行向银联咨询是否允许ii类账户绑定这些移动支付产品,但银联也无法回答,因为人行没有明确可以做。302号文相当于把这种业务合法化了。其实,从302号文总体来看,很容易发现央行发布302号文的真正目的:大力发展国内小额网络支付业务与移动支付业务。ii、iii类账户只是央行实现这一目的的工具而已。前面所有条款,包括允许发卡、规定限额等等条款,都是在为大力发展ii、iii类账户做铺垫,而大力发展ii、iii类账户其实是为了大力发展国内小额网络支付业务与移动支付业务,最终实现无现金、无纸币市场交易。
【条款十四】“个人可以将在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绑定本人同名ⅱ、ⅲ类户使用”
{分析}:重头戏。根据第十二条,ii类账户可以发行实体卡,那么这个世界上将存在有实体卡与无实体卡两种ii类账户,有实体卡的ii类账户毕竟安全性高挺多,而无实体卡的ii类账户安全性相对低一些,而且这种账户的开户个数没有限制。因此纯电子渠道的ii类账户安全性待考验。目前微信与支付宝不允许绑定银行ii类账户,主要也是电子渠道所开立的ii类账户的安全性问题。
【条款十五】“银行可以向ⅱ类户发放本银行贷款资金并通过ⅱ类户还款,ⅱ类户不得透支。发放贷款和贷款资金归还,不受转账限额规定”
{分析}:进一步放开ii类账户权限。但其实目前有不少商业银行已经给ii类账户提供了发放贷款的业务,所以这一条款并不稀奇。
【条款十六】“银行可以在确保个人账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ⅱ、ⅲ类户向绑定账户发送指令扣划资金”
{分析}:目前已有不少商业银行向ii类账户提供了水电煤自动缴费、扫码支付功能。向绑定账户做资金代扣是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