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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私募基金投资者关系岗位职责(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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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私募基金投资者关系岗位职责(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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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投资者关系岗位职责篇一

股票策略以股票为主要投资标的,是目前国内阳光私募行业最主流的投资策略,约有八成以上的私募基金采用该策略,内含股票多头、股票多空两种子策略。由于资本市场发展的缘故,国内的私募基金运作最多的投资策略即为股票策略,持续披露净值的产品数量超过3200只,规模占全市场比重的85%左右。

纯股票多头是指基金经理基于对某些股票看好从而在低价买进股票,待股票上涨至某一价位时卖出以获取差额收益。该策略的投资盈利主要通过持有股票来实现,所持有股票组合的涨跌幅决定了基金的业绩。按选择股票的角度划分,主要分为价值投资、成长投资、趋势投资、行业投资。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与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金融工具的推出,国内阳光私募基金正逐步走向真正意义上的对冲基金,在投资组合中加入对冲工具成为越来越多基金经理的选择,股票多空策略也应运而生。

代表机构:朱雀投资、民森投资

朱雀投资

自2007年运行以来,朱雀已陆续发行近50款私募产品,目前存续运作的产品数量达到46只,早期设立的4只产品累计收益率已经超过300%,为投资者实现资产的稳步增值。近几年朱雀投资还涉足新的产品类型,在量化对冲、股权投资等领域均有新的突破。尤其是在量化对冲方面,发行多只朱雀漂亮阿尔法产品,该系列产品引入股指期货对冲策略,将净值波动控制在较低水平。

投资策略分析:

稳健风格下的成长股投资。与单纯的选时型或选股型投资者不同,朱雀投资意在两者之间做出一种平衡。一方面,朱雀投资重视自上的仓位决策和行业配置;另一方面,朱雀投资也重视自下的个股选择。前者使得其业绩呈现出较为稳定的风格,后者使得其业绩在市场上行阶段保持一定程度的进攻性。

金斧子财富:

(1)仓位决策和行业配置。朱雀投资将组合的目标仓位分为高、中、低三个级别,分别对应三个不同风险等级的市场环境。在三个不同的市场环境中,组合目标仓位的运行空间分别为0-33%、33%-66%、66%-100%,具体产品的仓位由基金经理在目标仓位区间内确定。仓位确定后,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行业景气度趋势等基本面因素的分析判断,确定投资组合中的行业配置比例。

(2)个股选择。朱雀投资在强调仓位决策的同时强调“像内部人一样理解公司”,做到投资的专注。公司长期看好与经济转型相关的行业,其核心是城镇化和内需,包括衣食住行、医疗、娱乐文化等内需产业,以及战略新兴产业等。公司区分周期类(强周期、弱周期)和非周期类(快速成长、稳定成长),并分别采取有不同的投资方法。

总结

朱雀的管理业绩给人比较稳健的印象,这可能与核心人物李华轮券商背景有较大关系。一方面,公司会进行主动的仓位决策,另一方面也会执行被动的调仓策略,这使得其业绩可以避免因市场波动带来的大起大落。朱雀投资旗下产品两次最大的净值回撤来自2008年和2011年,但均大大低于市场整体跌幅。

债券策略

债券策略的私募基金主要以债券为投资对象,以绝对收益为目标。由于债券价格对利率变化较为敏感,基金经理需对债券组合的风险暴露进行调整,随着国债期货的推出,投资组合可结合国债期货来减少净值波动。固定收益基金通常收益空间较小,一般会配合结构化产品来扩大收益区间。

2012年的债券牛市行情中,债券型基金大行其道,也推动了债券策略私募基金的萌芽。由于在投资范围和杠杆使用上的限制,许多债券型私募通过有限合伙和基金专户来发行产品,更多的是成立结构化产品,以传统的管理型产品来运作的数量并不多。

代表机构:乐瑞资产、鹏扬投资、千为投资

乐瑞资产

金斧子财富:

乐瑞资产成立于2011年4月,是国内最早成立的专注于债券市场等低风险领域投资的私募基金公司。公司董事长唐毅亭曾负责中国农业银行债券投资交易工作,所在团队自2001年起连续五年市场综合排名五连冠,2007年转战安信证券,将其资产管理规模扩大至行业前十名,其他两位投资经理张煜、王笑冬也均有大型商业银行投资背景。乐瑞强债1号为非结构化的信托产品,投资经理为王笑冬,运作三年以来操作风格稳健,即便是在“钱荒”的2013年也实现绝对收益,截至目前累计收益达到65.94%,年化收益率为17.10%,稳居国内债券型私募第一名。

市场中性策略

市场中性策略是指同时构建多头和空头头寸以对冲市场风险,在市场不论上涨或者下跌的环境下均能获得稳定收益的一种投资策略。市场中性策略主要依据统计套利的量化分析,市场中性策略又分为阿尔法套利和贝塔套利。阿尔法套利:做多具有阿尔法值的证券产品,做空指数期货,实现回避系统性风险下的超越市场指数的阿尔法收益;贝塔套利:在期指市场上做空,在股票市场上构建拟合300指数的成分股,赚取其中的价差。

国内的私募管理人一般在选股方面具有较多心得,但在市场系统性下跌中也会不得不遭遇净值的大幅调整,允许信托账户做空之后,越来越多的传统私募基金开始尝试转型,朱雀、翼虎、鼎峰、重阳等私募就是其中的代表。当然,也有一些管理人从一开始就立足于市场中性策略,如宁聚、盈融达、尊嘉等私募。

在2014年11月、12月金融股独涨的极端行情中,以往通过做多中小市值、做空沪深300期货来获得双向收益的市场中性策略私募遭遇“黑天鹅”事件,尊嘉、宁聚等一批私募机构甚至出现20%以上的回撤幅度,此前构造的稳健收益特征遭受空前打击。随着中证500股指期货放开,大部分市场中性策略私募都纷纷将对冲标的转向中证500,对冲效果也更为理想。

代表机构:富善投资、盈融达

事件驱动策略

事件驱动型的投资策略就是通过分析重大事件发生前后对投资标的影响不同而进行的套利。基金经理一般需要估算事件发生的概率及其对标的资产价格的影响,并提前介入等待

金斧子财富: 事件的发生,然后择机退出。该策略在我国目前有效性偏弱的a股市场中有一定的生存空间。事件驱动型策略主要分为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参与新股、热点题材与特殊事件。

事件驱动策略私募产品普遍有1.5年-3年的封闭运行期,相比一般私募产品流动性更差。另外,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一般会通过证券公司来承销,因而近年来券商资管产品中参与定增投资的数量占据主导。今年以来,随着新三板市场火爆起来,越来越多的私募也开始关注和参与这一市场,数十只新三板私募基金应运而生。

代表机构:千合资本

宏观期货策略

宏观期货策略包含宏观对冲和管理期货两类细分策略。

宏观对冲策略主要是通过对国内以及全球宏观经济情况进行研究,当发现一国的宏观经济变量偏离均衡值,基金经理便集中资金对相关品种的预判趋势进行操作。宏观对冲策略是所有策略中涉及到投资品种最多的策略之一,包括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利率衍生品等。操作上为多空仓结合,并在确定的时机使用一定的杠杆增强收益。目前受制于国内外汇管制以及利率市场尚不完善,宏观对冲基金参与外汇品种的较少,但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完善,宏观对冲策略将迎来快速发展的时期。

管理期货被称之为最“分散”的策略,由于基于管理期货基金本身的特性,其可以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机会,从商品,黄金,到货币和股票指数等。因此在某种程度上,管理期货基金的决策一般对计算机程序较为倚重,可以实现与传统的投资品种保持较低的相关性,来达到充分分散整体投资组合风险的目标。

代表机构:凯丰投资、泓湖投资

量化套利策略

量化套利策略的核心是利用证券资产的错误定价,即买入相对低估的品种、卖出相对高估的品种来获取无风险的收益。套利策略一般也会结合多空手段来实现市场中性,优点是净值波动小,不过当市场品种出现较大波动时套利基金容易亏损。套利策略主要有期现套利、跨市场套利、跨品种套利、etf套利等。

金斧子财富:

由于这种投资策略需要计算机技术和金融工具紧密结合,而且在模型的前期开发、构建直到实战中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国内从事这一投资策略的机构大多有在海外从事量化投资的经验,可追溯业绩的时间也不够长。

代表机构:礼一投资、申毅投资

礼一投资

礼一投资是一家以数量化交易为核心的对冲基金公司,也是国内少有的专门从事指数研究交易的投资机构,通过先进的软件开发技术,独立开展大型交易平台研制、开发和运维,实现了it技术和交易策略的无缝对接。程序化交易包括期货基差套利、etf套利、α选股、债券类产品套利等多个投资策略,2012年初发行信托产品——礼一“两克金子”量化回报1期,年化收益超过20%,历史最大回撤幅度1.2%。

组合基金策略

组合基金分为fof(fund of funds)、mom(manager of manager)两种形式。fof即基金中的基金,通常由专业机构筛选私募基金,构造合理的基金组合,从而实现基金间的配置。mom是在fof的基础上发展衍生出的新型组合基金投资策略,fof是直接投向现有的基金产品,mom则可以理解成把资金交给几位优秀的基金经理分仓管理,更具灵活性。

从运作模式上看,mom与直接认购其他基金的fof(产品较为类似,但是fof产品存在三个劣势,一是两款产品的架构上存在双重收费;二是底层的配置资产并不透明,投资者难以了解;三是当资本市场出现大的下跌时,容易发生流动性风险,难以赎回母基金的份额。mom则可以避免这些缺点。

随着海外组合基金理念的引入,越来越多的机构参与到组合基金的运作中来,尤其是去年开始的牛市行情以来,部分商业银行和券商陆续有mom产品推出。其中,万博兄弟资产无疑是国内组合基金策略私募中的佼佼者,他们从宏观经济研究以及宏观的资产配置入手,再是依靠准确齐全的数据库以及科学有效的评价体,遴选出最具投资价值的私募基金团队,之后还具备良好的风控能力,以控制产品净值的回撤。

代表机构:万博兄弟、平安罗素

金斧子财富:

复合策略

随着期货品种的加入及对冲策略普遍应用,很多阳光私募机构将多种投资策略结合使用,以期增加获利空间。如将定向增发、商品期货同时吸纳,在两个相关性极低的领域进行复合投资。具体而言,可以采用多策略管理人模式,将基金资产分配给不同管理人打理,例如同安投资自行负责选择定向增发项目投资,并运用期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另外选择多家期货公司,以其自营团队进行商品期货套利操作,获取稳定收益;再另选基金经理进行现金管理。与组合基金不同的是,同安投资并非独立的第三方,而是在资产配置的同时,还负责部分资产的直接投资。

代表机构:信合东方

2007年成立的信合东方有限合伙采取了对冲基金运作模式,资产组合涉及股票、etf、期指、外汇、商品、固定收益等多个品种。从历年业绩来看,信合东方都取得了不错收益,尤其在2008年,上证指数跌幅超过65%,而信合东方当年取得了53.66%的正收益。2010年推出首只信托产品——信合东方,成立以来累计实现115.69%,年化收益为17.2%,而期间最大回撤仅为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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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投资者关系岗位职责篇二

金斧子财富:

股票型私募基金

股票策略以股票为主要的投资标的,是国内阳光私募行业中最主流的投资策略,目前有近七成阳光私募基金采用该策略。据统计,去年采用股票策略的阳光私募基金共有3667只,占全部私募基金的67%。股票策略的基金按是否借助量化手段投资分为传统股票策略与股票量化策略(包括趋势策略与阿尔法策略 定向增发私募基金

定向增发私募基金就是私募基金资金投向专门用于做定增的私募基金!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基于引进战略投资者、财务重组、股权激励、整体上市、收购资产、项目融资等目的,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用形象的话讲,定向增发就是由专业机构直接从上市公司批发股票,购买上市公司的半个原始股权!新三板私募基金 新三板,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专门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提供股票挂牌转让服务的平台,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场外市场。新三板定位于为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股份转让和融资服务,是中国的“纳斯达克”!新三板发展之迅猛完全超乎想像,动辄超50%、翻倍甚至翻两倍的浮盈让不少投资者咋舌,早早入市布局者更是活在众人艳羡的目光中。在巨大的赚钱效应下,各路机构招兵买马纷纷抢滩,入股、定增各显神通,生怕错过这轮造富神话,私募基金更是其中最灵活的一只力量 债券型私募基金

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而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照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要素包括面值、偿还期、票面利率和发行人。以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的私募基金称为债券型私募基金,因为其投资的产品收益比较稳定,又被称为“固定收益类私募基金”。期货私募基金

期货私募基金按投资策略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管理型期货基金(主观交易策略),另一类是系统化期货基金(程序化交易策略)有限合伙私募基金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是私募投资基金三巨头之一,它们分别是:公司制私募基金、信托制私募基金和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而根据基金的不同运作阶段,又可为分为募集与设立阶段、投资运作阶段及退出阶段 fof私募基金

fof以精选基金组合为投资对象,是基金中的基金 mom私募基金

mom是管理人的管理人基金,是将基金资产委托给其他基金经理进行管理 公司制私募基金

公司制私募基金是股份投资公司的一种形式(如某某某投资公司),公司由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股东组成,并设有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执行机关董事会和监督机关监事会。通过对这三大机关进行相应的权力配置和制衡,使公司尽最大努力为股东的利益服务。同时,投资者通过购买公司的基金份额,即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并享有《公司法》所规定的参与管理权、金斧子财富: 决策权、收益分配权及剩余资产的分配权等 契约型私募基金

契约型私募基金也称为信托型基金,它是由基金经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与代表受益人权益的信托人(托管人)之间订立信托契约而发行受益单位,由经理人依照信托契约从事对信托资产的管理,由托管人作为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结构化私募基金

结构化私募基金,是由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同合作,使投资者可以通过正规渠道进行融资并投资于二级市场。它与管理型私募不同,特点在于“结构化”设计上,通常分为优先、进取结构。结构化私募基金是可以加杠杆的,上限能够达到3倍。量化对冲私募基金

所谓“量化对冲”其实是“量化”和“对冲”两个概念的结合。“量化”利用数学建模以及统计方法来为投资服务,在科学设置严格的买卖标准模型的基础上,借助计算机技术,通过定性投资的数量化实践在海量数据中找到能够获取绝对收益的投资策略,进而获取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对冲”是指通过管理并降低组合系统风险以应对金融市场变化,获取相对稳定收益。可以理解为通过配对交易,寻找套利空间,获取稳定的超额收益,量化对冲说白了就是“两边都下注”,靠大概率取胜 固定收益类私募基金

固定收益是投资者按事先规定好的利息率获得的收益,如债券和存单在到期时,投资者即可领取约定利息。固定收益类投资指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债券型基金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我们可以按照银行定期存款、国库券等金融产品的特性来理解“固定收益”的含义,一般来说,这类产品的收益不高但比较稳定,风险也比较低

房地产私募基金

房地产投资基金组织体系由基金持有人、基金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通过信托关系构成系统 私募债

债券按发行方式分类,可分为公募债券和私募债券。私募债券是指向与发行者有特定关系的少数投资者募集的债券,其发行和转让均有一定的局限性。私募债券的发行手续简单,一般不能在证券市场上交易。它与公募债券相对应 政府债

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政府,它是指政府财政部门或其它代理机构为筹集资金,以政府名义发行的债券,主要包括国库券和公债两大类。一般国库券是由财政部发行,用以平衡财政收支;公债是指为筹集建设资金而发行的一种债券。有时也将两者统称为公债。中央政府发行的称中央政府债券(国家公债),地方政府发行的称地方政府债券(地方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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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投资者关系岗位职责篇三

合同编号:

私募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目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1

三、

声明与承诺 .......................................................................................................................2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3

五、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 .......................................................................................................3

六、基金的备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7

十、基金的投资 .......................................................................................................................8 十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错误!未定义书签。十

二、基金的财产 ...................................................................................................................9 十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10 十

四、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错误!未定义书签。十

五、越权交易 .....................................................................................................................13 十

六、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错误!未定义书签。十

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错误!未定义书签。十

八、基金的收益分配(如有)..............................................................................................14 十

九、报告义务 .....................................................................................................................14 二

十、风险揭示 .....................................................................................................................16 二十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17 二十

二、清算程序 .................................................................................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十

三、违约责任 .................................................................................................................18 二十

四、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19 二十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20 二十

六、其他事项 .................................................................................................................20

一、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前言

1、订立本基金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保基金规范运作,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基金管理人已办结登记手续,并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但公示信息不构成对本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署的《 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本基金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3、基金管理人:指杭州科地资本集团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5、本基金、基金:指 私募投资基金。

6、投资说明书:指《 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说明书》,内容包括基金概况、基金合同的主要内容、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初始销售期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7、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办理相关业务的营业日。

8、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9、开放日:指非基金初始销售期间,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工作日。

10、资金账户、托管专户:指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基金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1、基金财产、委托财产: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2、基金资产总值:指本基金资产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13、初始销售期间:指基金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基金初始销售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

14、存续期:指本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1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声明与承诺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声明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基金份额持有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

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基金管理人的保证。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委托财产的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委托基金托管人及其辖属支行开展任何形式的产品推介,不得在基金托管人辖属网点以任何形式向客户推介其产品。

(三)基金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二)基金的类别:

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五)基金的存续期限: 年。

(六)基金的初始资产规模限制(如有)

本基金成立时委托财产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xx万元人民币,且不得超过xx亿元人民币。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概况

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购与赎回基金;

(4)监督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的运作信息资料;

(6)基金设定为均等份额,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交纳购买基金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基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就基金份额持有人风险承受能力、反洗钱等事项进行的尽职调查;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投资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管理费、托管费、客户服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基金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设立日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 存续期限: 联系电话: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基金,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注册登记、估值核算及信息披露等业务,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总规模、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首次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

(8)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基金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事宜。

(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报送基金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基金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

(11)计算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报告基金份额净值。(12)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基金、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保存基金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住址:杭州市中河中路150号 授权代表人:张松财 联系人:沈菲

联系电话:0571-87336184 传真:0571-87808186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6)复核基金份额净值。

(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8)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本基金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9)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0)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1)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基金客户资料表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列明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客户资料表等,并将客户资料表提供给基金管理人。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计算过程明细给基金管理人。

5、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6、保持基金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7、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8、按本基金合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二)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本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为被动超标。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之日起的x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满足法律法规及投资政策的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投资禁止行为

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业绩比较基准(如有)

(八)风险收益特征 高风险、高收益(九)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做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对实际交付并控制下的基金财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于证券登记机构、期货经纪公司或结算机构等非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财产不承担责任。

2、除本款第3项规定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基金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二)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开立本基金的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委托财产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资金账户中的存款利率适用托管人公布的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有权人(“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投资指令的人员名单(“被授权人”)。授权通知中应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电话、传真、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并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授权通知由授权人签字并盖章。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通知须载明授权生效日期。授权通知自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载明生效日期的,则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该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相关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基金财产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到账时间、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本基金财产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投资不需要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以中登公司发送的交收指令进行处理。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网银、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其他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并以传真作为应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网银或电子直连划款指令以指令达到基金托管人的托管系统中视为到达,传真以获得收件人(基金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一般为2小时。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对纸质传真指令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复核无误后依据本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基金托管人立即与基金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本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成交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财产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的同时将经有效签章的基金申购/认购申请书以传真形式送达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指令要素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六)基金管理人撤回指令的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回已发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有效指令,须向基金托管人传真加盖印章的书面说明函并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收到说明函并得到确认后,将撤回指令作废;如果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说明函并得到确认时该指令已执行,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并提供新被授权人签字样本,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须载明新授权生效日期。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的,则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该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电话告知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一致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八)投资指令的保管

投资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为准。

(九)相关责任

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过错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的情形,只要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尽审核义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

十五、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基金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基金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非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t+1日上午10:00前完成融资,确保完成清算交收。

3、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4、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基金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基金

财产所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合同有关基金财产投资政策的约定,承诺对本基金如下投资事项进行监督:

(1)对投资范围的监督:

(2)对投资限制的监督:

(3)对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管理人指定投资监督事项的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如需更换,需提前书面通知托管人。

十八、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九、报告义务

(一)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完毕后的次日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报告

1、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 (1)净值报告

基金管理人每(日/周/月)将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前一交易日/上周最后一个交易日/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财产净值以各方认可的形式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2)临时报告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①投资经理发生变动。

②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资产托管业务的诉讼。

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托管业务部门与本合同项下基金财产相关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④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或托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报告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报告,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

(1)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合同》、《投资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基金的信息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随时查阅。

基金管理人网站:(2)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基金的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户合约书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传真或电子邮件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基金管理人也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报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2、本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1)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2)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3)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4)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5)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风险揭示

基金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1、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2)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3)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投资品种。

(三)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投资基金,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追加或减少基金财产时,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四)信用风险

本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五)股指期货投资风险(如有)

(六)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采取的投资策略可能存在使基金收益不能达到投资目标或者本金损失的风险。

(七)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一)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但下列基金管理人有权单独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除外:

1、投资经理的变更。

2、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的时间、业务规则等变更。

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情形的变更,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二)基金合同需要展期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期限届满1个月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基金托管人和代表基金份额2/3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基金合同展期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对不同意展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退出事宜作出公平、合理的安排。

(三)对基金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四)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合同的委托人少于2人的。

3、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的。

4、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经全体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7、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三、违约责任

(一)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应当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由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托管人的职责所造成的损失等。

4、不可抗力。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主动在非开放日要求赎回基金的,属于违约赎回。

1、违约赎回的认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合同约定的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时间主动提出赎回申请的,视为违约赎回。

2、违约赎回的处理。

(1)违约赎回的方式、金额限制、费用等。参照本合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等条款的约定。

(2)违约赎回的程序。基金份额持有人违约赎回的,需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赎回申请文件,由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直接办理违约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工作日15:00前提交赎回申请文件的,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当日受理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工作日15:00后及非工作日提交赎回申请文件的,注册登记机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个工作日提交的申请文件。

(3)违约赎回的价格。违约赎回份额净值为违约赎回当日计算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4)违约赎回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违约赎回的,应支付赎回金额(扣除管理费、托管费、客户服务费后的实际赎回金额)的 %作为违约赎回费用,违约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二十四、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杭州金融仲裁院根据该院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杭州,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基金合同是约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法人的,本合同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签章或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成立。

(二)本合同自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且在基金管理人公告基金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是根据本合同约定各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前履行的权利义务,亦应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三)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合同有效期 年。但至本合同终止日,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则本合同有效期自动延期至各方义务完全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十六、其他事项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伍份,基金份额持有人执壹份,基金管理人执贰份,基金托管人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20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委托人请填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自然人

姓名: 证件名称:身份证□、军官证□、护照□

证件号码:□□□□□□□□□□□□□□□□□□

2、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金额

人民币 元整(¥)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基金的划出账户与赎回基金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特殊情况导致认购、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本页无正文,为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签署页。)

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然人(签字): 或 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基金管理人: 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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