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得以顺利进行,通常需要预先制定一份完整的方案,方案一般包括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重点、实施步骤、政策措施、具体要求等项目。方案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方案。以下是我给大家收集整理的方案策划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护林员培训方案及内容篇一
1、对管护区森林资源进行巡护,掌握辖区的林地、林木数量、位置等情况,对重点地块、珍惜树种耀重点管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2、对管护区内发生的乱征滥占林地、乱砍滥发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破坏资源行为,依法制止,及时上报。
3、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
4、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要及时上报。
5、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破坏林业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
6、做好管护日止的填报工作(管护日志应包括巡护路线、区域资源情况,是否存在破坏林业设施的情况,是否发生森林火灾情况),每月巡护天数不少于22天。
7、发现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配合森林公安、林政执法人员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案件。
8、按照县林业局和镇政府指示,积极发展林业产业增收致富;协助处理本责任区林权纠纷。
9、做好管护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和临时交办的任务。
二、生态护林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列入当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居住区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2、年龄一般在18-60岁之间,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责任心强(特别优秀的年龄可放宽到63周岁),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
3、政治素质良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4、爱党爱国,热爱集体,热爱林业,热爱森林管护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且在当地具有一定威信。
5、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工作踏实,能专心致志的搞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6、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口语表达能力和文字记录能力。
7、有破坏森林资源劣迹及其它各类违法乱纪行为的不得聘用。
三、生态护林员义务
1、热爱森林。生态护林员要热爱森林,增强对森林的认识,坚定做好林业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2、加强学习。生态护林员要加强学习,林业基础知识、育苗造林技术、病虫害防治技术、经济林科管技术和森林保护等技术;林业法律法规:《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森林防火条例》、《森林植物检疫条例》、《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等。
3、吃苦耐劳。生态护林员要树立长期吃苦精神,把吃苦耐劳作为一个必要条件,自己吃不了苦,请离开生态护林员这个岗位。
4、秉公办事。配备护林员的原则是“就近安排,护林不离家”。在护林时不误农活,能照顾家;生态护林员必须树立秉公办事的决心,该制止就制止,该上报就上报,绝不能心慈手软。
四、生态护林员的工作内容
1、宣传教育。利用开会、聚会向村民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保护森林,人人皆知。
2、森林巡护。坚持常年全天候巡山护林,在森林火灾、乱砍滥伐、乱捕滥猎高发期,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确保生态安全。
3、制止违法行为。一是毁林行为:采伐树木需持证采伐证,砍树枝、采树叶、剥树皮、毁坏灌木都是违法行为;二是违法占用林地行为:林地未经林业部门许可,挖矿、采石、取土、采沙、盖房等行为。三是违规野外用火:在10月1日至第二年5月31日期间,未经许可的野外用火行为;四是野外放牧行为:凡在林地内放牧的都是违法行为。五是破坏森林标志行为:《森林法》明确规定破坏森林标志是违法行为。
4、报告案情。对不听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对森林资源造成毁坏的违法行为,及时向镇政府或村委会报告,由林业局或森林公安依法处理。
5、搞好配合。在森林公安依法查处案件,要积极提供线索,配合案件查处,出具相关证明。按时完成镇政府和县林业局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6、调查取证。在巡护中发现各类违法行为的,要及时调查、取证、拍照,并将获得的资料向镇政府或林业局提供。
五、生态护林员的工作纪律
1、坚守岗位,团结协作。生态护林员须全年在岗,不能缺岗、脱岗、漏岗。要有团结协作精神,绝对做到服从命令听指挥,达到召之即来、来之能干,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请销假制度。生态护林员有事外出1天,必须向镇林业站请假,外出2天以上必须向镇政府请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
3、严格纪律。对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有损集体荣誉、形象的或者每年旷工3天(含3天),事假10天(含10天),病假3个月以上的取消资格。
六、生态护林员考核管理
县林业局制定生态护林员考核管理办法,对管理护林员有详细的规定,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由镇(办)每年严格按照护林员管理办法进行考核,考核为优秀的、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在护林中监守自盗,或参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除取消其资格外,还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采伐、木材经营及运输、林权、林地、森林防火
培 训 材 料
一、森林采伐:国家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
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二、木材运输:国家实行林木木材运输证制度
第四十一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及限制运输的林副产品,应当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木材运输证,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运输木材及限制运输的林副产品出省的,木材运输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省内运输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铁路、交通、民航、邮政单位承运木材及限制运输的林副产品时,应当查验木材运输证,无木材运输证的不得承运,并应当移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查验木材运输证。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及限制运输的林副产品,并向当事人出具暂扣证明。
运输木材的车辆经过木材检查站时,应当主动停车接受检查,不得强行通过。
护林员培训方案及内容篇二
xx乡全部护林员业务培训方案为进1步加强我乡护林员队伍建设,提高全乡护林员的巡护能力、履职能力和管护水平,有效发挥生态脱贫的作用,切实管理好森林资源,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业务培训方案。
1、护林员基本情况根据《xx省林业厅办公室、省财政厅办公室、省扶贫和移民办综合处关于转发的通知》(x林办发〔20xx〕x号)和《关于展开20xx年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通知》(x林发〔20xx〕x号)文件精神,我乡展开生态护林员的选聘工作,依照山场就近、便于管护的原则,对本村的天然林、退耕还林等造林山场进行管护。我乡护林员共123人,其中防火护林员19人、生态护林员104人(含20xx年新增选聘46人)。
2、培训时间每季度1次3、参加对象xx乡全部护林员4、培训内容(1)学习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相干法律法规:主要内容有《x森林法》、《x野生植物保护条例》、《xx省森林防火条例》、《xx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xx省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和平常防病防虫知识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
(2)学习护林员工作职责:1.对管护区森林资源进行巡护,每个月巡护次数很多于22天(次),并做好巡护记录。掌握管护区的林地、林木数量、位置等情况,对重点地块、珍稀树种要重点管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2.对管护区内产生的乱征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破坏森林资源行动,依法制止,及时上报。
3.对管护区内产生的森林火情、火灾,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
4.对管护区内产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要及时上报。对管护区内产生的立木枯死、水土流失、塌方等灾害情况要及时上报。
5.对管护区内产生的破坏林业宣扬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动,要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
6.接受乡林业工作站的指点和管理,做好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学习护林员考核办法:加分项:1.因工作需要积极主动到林业站做事,并且工作完成情况良好,每天加5~10分;2.为林业工作出谋划策,获得明显效果的,每次加10~20分;3.因工作突出,直接遭到领导、县防火办或林业局相干股室表扬的,每次加10分;4.微信群上发布紧急情况,5分钟内有消息反馈的,每次嘉奖5分。
扣分项: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不制止,不报告的,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幼树不足20株的,每起扣3分;2.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不制止,不报告的,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0株以上的,每起扣5分;3.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不制止,不报告的,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幼树不足50株的,每起扣3分;4.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不制止,不报告的,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株以上的,每起扣5分;5.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收购到达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不制止、不报告的,每起扣30分。可消除合同,解雇护林员;6.非法侵占用林地或损坏林地0.5亩以上5亩以下,不制止,不报告的,每起扣5分;7.非法侵占用林地或损坏林地5亩以上,不制止,不报告的,或到达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每起扣30分。可消除合同,解雇护林员;8.不按规定的时间、数量等要求,没有完成森林防火标语的张贴、宣扬单发放、签收等工作任务的,每次扣10分;9.经通知后,对产生森林火灾隐患依然不加于制止和消除的,每次扣10分;10.产生野外用火不报告、不制止的,每起扣3分11.产生森林火灾10分钟后,经乡检查发现,他人或有关单位已向有关部门报告,护林员还没有及时向乡报告的,每起扣10分;12.在重点防火期、重要节日或高火险天气期间,护林员手机关机或不接电话的,第1次扣2分,第2次以上每次扣5分;13.接到扑火命令后,不参加森林火灾扑救,每次扣30分;全年累计到达2次以上(含2次)不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又不请假的,可消除合同,解雇护林员;14.火灾产生后,受害森林面积到达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每起扣30分。可消除合同,解雇护林员;15.辖区内出现非法猎捕、销售、贩卖等野生动植物不制止,不告报告的,每起扣3分;16.非法猎捕、销售、贩卖等野生动植物到达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每起扣30分,可消除合同,解雇护林员;17.接到通知要求后,参加会议、扑火等任务迟到、早退超过10分钟每次扣5分;超过30分钟的每次扣10分;18.接到通知要求后,不参加会议或培训任务的;工做弄虚作假的;或不服从其它相干工作安排的,每次扣20分;19.接到工作通知后,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的,每次扣10分;经提示,还拒不完成相干工作任务的,每次再扣10分;20.离开本乡区域超过1天不请假的,每次扣5分;超过2天以上不请假的,每次扣10分;超过7天(含)以上不请假的,或延续失去联系,扣30分;可消除合同,直接解雇;21.在微信工作群上,超过4小时不反馈信息的,每次扣5分;紧急情况,超过10分钟不反馈信息的,每次扣5分。
(4)生态护林员有以下行动之1的,免去护林员资历:1.有背法犯法行动的;2.未能实行护林员职责,导致林木、林地遭到破坏的;3.经查实属监守自盗的;4.身体条件不能适应护林工作或长时间在外经商、打工等不能正常实行护林员职责的;5.产生火灾、严重病虫害、林木盗伐或滥伐等情况,故意隐瞒事实不报的。
5、培训方式由乡林长办统1指点,乡林业工作站组织落实。
6、情况反馈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反馈有关的培训情况及资料,并做好留底备查。
护林员培训方案及内容篇三
一、加强护林队员政策法规的学习,通过学习《森林法》等政策法规,使其切实履行作为护林员职责,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二、护林队由林政负责人合理安排护林员进行巡山,每星期最少巡山五天,周末也要安排轮值巡山,保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人员不足时,可随时抽调农村得力人员巡查,并按天计发人工。"
三、护林队队员要有高度责任心,以全场人民利益为出发点,敢于同违反《森林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四、一旦有群众举报偷树和自拔山和自炼山违法行为要立即前往现场检查,制止,并想办法稳控住非法盗伐分子,及时报告请示,及时教育处理。
五、涉及历史遗留和有可能引发稳定问题的,经班子会研究后可延退慎重处理,待研究出可行方案后再上报或移交处理。
六、情节较为严重的移交县森林公安处理,事后要在登记本上登记并照相存档留底。
七、如果发现有私自拔山,在林场山中播种单竹等其他作物,严禁砍伐或削皮周围树木私自占有为目的,违反者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按森林法补缴育林款,情节严重的交由森林公安机关处理。
八、村民内和林区边人员严禁铲草烧成有机肥,烧稻杆等,如有以下情况护林员有权必须对其进行制止并进行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如不听劝阻造成火灾,视情节轻重处理,情节严重的上报森林公安机关处理。
九、对进入林区人员劝其不要带火上山,如发生火灾护林员立即汇报有关职能部门并组织周围群众及时转移火点人民群众,确保人员安全并确保自身安全情况下进行扑火。
十、严禁非法捕猎野生动物行为,发现一宗制止一宗,并作好违法人员思想教育工作,情节严重的上报森林公安机关处理。
护林员培训方案及内容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生态护林员队伍建设,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以下简称生态护林员)的巡护能力、履职能力和管护水平,有效发挥生态脱贫的作用,切实管理好森林资源,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业务培训方案。
一、 生态护林员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林业厅办公室、省财政厅办公室、省扶贫和移民办综合处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xx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林办发【20xx】149号)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xx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赣财地指【20xx】30号)文件精神,我县开展生态护林员的选聘工作,按照山场就近、便于管护的原则,对本村的天然林、退耕还林等造林山场进行管护,20xx年我县共选聘了生态护林员339人,其中2016—20xx年度续聘或选聘280名,20xx年新增选聘59名。年户均增收10000元,帮助了339户贫困家庭脱贫,共涉及23个镇(乡、街道)215个村(其中贫困村87个),管护面积达到了23.2万亩。
二、 培训时间:每半年一次
三、 参加对象:各镇(乡、街道)生态护林员
四、 培训内容
1、学习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林地管理办法》、《林木采伐管理办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日常防病防虫知识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
2、学习生态护林员工作职责:
(1)对管护区森林资源进行巡护,每月巡护次数不少于22天(次),并做好巡护记录。掌握管护区的林地、林木数量、位置等情况,对重点地块、珍稀树种要重点管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2)对管护区内发生的乱征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依法制止,及时上报。
(3)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
(4)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要及时上报。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立木枯死、水土流失、塌方等灾害情况要及时上报。
(5)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破坏林业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
(6)接受林业部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和管理。做好管护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和临时交办任务。
3、学习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1)生态护林员所看管的林区内,造成林木破坏、毁坏、被盗的,由护林员赔偿林木所有者2倍的损失,抓获作案人的,由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处理;
(2)生态护林员看管的林区内,擅自改变生态防护林地用途,每开垦林地一平方米,扣管护费5元;在林地内挖沙、采石、取土、割草、挖树桩(小盆景),护林员要及时制止,否则每发现一起扣护林员管护费50元;
(3)生态护林员发现火情、虫情不及时汇报的,每次扣管护费100元,对烧荒、烧地堰造成重大损失的,扣除全年管护费;
(4)生态护林员看管林区内有牛、羊等进山者,每发现一次扣护林员管理费20元;
(5)在林区内非法收购木材的,生态护林员应及时制止,并向林业主管部门汇报,既不制止又不汇报者,每发现一起,扣护林员管护费50元;
(6)在林区内进行捕猎、逮鸟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护林员发现后,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否则,每发现一起,扣生态护林员管护费50元。
(7)生态护林员无故不参加学习、培训、会议等相关活动,或抽查时不在岗位者每次扣管护费30元。
(8)生态护林员实行聘用制,聘用期为一年,护林员原身份不变,对护林员实行动态管理,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局、镇(乡)林业工作站对护林员进行不定期考核,合格的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按照合同约定免去护林员资格。
4、生态护林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免去护林员资格
(1)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2)未能履行护林员职责,致使林木、林地受到破坏的;
(3)经查实属监守自盗的;
(4)身体条件不能适应护林工作或长期在外经商、打工等不能正常履行护林员职责的;
(5)发生火灾、严重病虫害、林木盗伐或滥伐等情况,故意隐瞒事实不报的。
五、培训方式
由县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指导,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工作站统一组织。
六、情况反馈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工作站培训结束后,及时向县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反馈有关的培训情况及资料,并做好留底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