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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户外宣传请示推荐(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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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户外宣传请示推荐(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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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户外宣传请示推荐篇一

首先先区内的城管监察中队申报,然后相关人员会带你走完整个办程,一般1个以办好。

门店招牌审批需要准备的东西如下:两张白天的原始照片,两张带有夜景的、突出字的亮化效果的亚克力彩色效果图。以及两张安装门头牌匾厂家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卫生审批需要准备的东西如下:平面图、员工的健康证复印件、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人员的证明资料。

店铺门头审批需要的手续:

1、商家先到辖区内的城管监察中队申报要求办理门头设置许可证,获得辖区城管中队的意见。

2、带着城管监察中队的意见到各区的便民中心申请办理门头设置许可证。

3、便民中心同意其申请后,带着申请到辖区内的城管监察中队,中队发给商家一份市 区户外门头招牌设置门面装修许可证以及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副本,持有这两个证件,商家才能进行广告设置装修。

4、另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是一年一审,期满后如要继续使用,商家应于期满前30天内按有关规定提出设施设置申请,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会被视为非法设置。

扩展资料:

经过工商部门审批,按规定个体户店门头广告牌审批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①门店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核准字号复印件2份

②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

③户外广告牌效果图2份(效果图需彩色,拍摄时要把门口上下80cm左右的情况都拍下来)

户外宣传请示推荐篇二

户外活动申请书

一、活动主题:班级集体外出旅游活动

二、活动背景、活动目的:

2.活动目的:增加班级凝聚力、亲和力、战斗力,同时,本活动也有助于增进同学之间的交流,培养大家的动手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丰富大家的课余生活,并开拓大家的视野,使大家的身心得到陶冶,为同学之间的相互学习提供平台,促使我们11届机制3班这个班级能成为一个更具有凝聚力的团结的大家庭。

三、活动时间:2013年5月10日到5月12日

四、活动地点:广西桂林

五、活动目的体验生活,增强体质,促进友谊,提高团结意识

六、由班长策划、组织、以及各班委的配合,积极响应提升同学们的热情。

七、参与人员:20011届机制3班全班同学

八、组织方式:

全班同学分组管理,各组再设一组长带队负责。以组为单位开展游戏,并注意安全问题!班委主要负责人和各小组长,必须保持手机开机畅通,保持联系。

九、具体活动安排:

全班分成三组,每小组约十一个人(可按照策划的分组),过程中插入各种小游戏和小竞赛项目,按组积分,最后得分最高的一组将得到奖励。除积分外,期间在游戏中的获胜者也给予小奖品,以活跃气氛调动大家的积极性。下面是具体的活动流程:

1、大家可以提前了解广西桂林的相关情况,特别是各组长,一定要对乘车路线、相关地理信息有所了解。

2、集合出发的时间定在10日下午4点,我们的活动时间绝不占用上课时间。同学在下午3点50之前集合完毕。

3、各组长,按组组织带领同学们安全有序的前往目的地。到达后请勿乱走,等大队到齐拍照留念,再开始节目。

4、到达目的地,随时保持电话联系。

5、到了之后我们多半的时间会跟着导游去游览当地的风景,视当时的气氛而定,期间也可以自由观光等等安排~(切记安全)

6、大约在12日下午3点,全体在预定的地点集合,收拾好物资,准备返校。集体回校,活动结束。

十、经费预算:

1、门票:240*33=7920元(包括住宿和车费以及正餐伙食费)

十二、意外安全问题

1、分别给去的每位同学已经在旅游费里面支出了保险费用,每人都买了一份意外保险。

十三、注意事项、可行性分析:

1、活动期间的人财安全。毕竟是户外运动,大家一定要注意安全。一些贵重物品则要留心照管。

2、游玩的时候,切记安全!

3、听从导游的安排,不能随意调离队伍,若是有急事必须与组长或是班干部取得联系,并安排一人同与前往。4按时回到学校,保证同学们的劳逸结合。辅导员意见:

系领导意见:

机制s2011-3班全体同学签字:签字:

签字:

户外宣传请示推荐篇三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美化市容景观,培育公开、公平、公正的户外广告市场,提高户外广告设施的档次和品位,有效配置城市户外广告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_城市规划法》、《_广告法》、《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条例》和《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包括: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道路等(下称设施载体)占用城市空间设置的招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公益广告牌、路牌、宣传栏(画)、站牌、牌匾、指示牌、画廊、实物造型等构筑设施;

(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设置载体设置的临时性彩旗、条幅、气球等其他设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按设置方式包括:

(一)独立支撑式:指利用城市各类土地,用支架或支座直接设置的广告,如带支架的广告牌(包括擎天柱广告牌)、灯箱、独立的广告招贴栏(柱)和电子显示屏、实体广告等;

(二)拴系式:指用拴拉方式附着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如气球、布幅等;

(三)吊挂附着式:指以连接固定装置放置、吊装或悬挂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如墙面牌匾、建筑标牌、电子显示屏、悬挑广告、楼顶广告、檐下悬挂广告、道旗等;

(四)粘贴式:指以粘贴方式附着在设置载体上的广告。如各种告示、招贴、标语等;

(五)镶绘式:指镶嵌、绘制、粉刷在设置载体上的广告。如壁画广告、嵌入式电子屏、浮雕式建筑广告等;

(六)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科技措施设置的广告。如激光束、光照图案等。

第五条鼓励使用新材料、新方式设置户外广告,城市主干道两侧的楼顶、楼体广告牌应当采用高档材料并以霓虹灯或led多面翻、电子屏等方式设置,逐步取缔低档劣质材料制作的广告牌。

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城市特定功能布局、用地性质特点和地形地貌特征,分析人口密度、活动频率和分布情况并结合城市夜景效果,确定城市的总体广告布局,明确广告特色分区,按年度制定城市户外广告详细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指导原则。

第七条各类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指导原则,结合市容市貌专业规划和标准审批。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户外广告的招标、拍卖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全市户外广告档案,准确掌握全市户外广告设置情况,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第八条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第九条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市容市貌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取缔无许可手续或手续到期的户外广告设施。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市各区市容管理部门从事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

第十条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取得。

第十一条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所得收益全部由市财政专户收缴,实行收支两条线,并用于城市管理。

第十二条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使用者凭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到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置手续。

设置非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置许可手续。

申请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均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申请审批表;

(二)营业执照或单位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载体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设置载体使用协议书;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效果图三份;

(五)1∶500地形图一份(独立支撑式类户外广告设施提供)。

第十三条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的单位,须到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广告的内容,不得出现虚假、淫秽的广告内容和画面。

单位、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的设置载体设置发布自己的名称、产品、服务或经营项目等内容的户外广告(包括店堂牌匾广告),广告内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施审批手续。并需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城市空间使用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影响交通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和建筑物形象的;

(三)在国家机关办公楼、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物和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四)城市道路绿化带内及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木或损毁绿地的;

(五)利用违法建筑物、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六)利用道路灯杆(柱)和其他物体设置过街商业性宣传横幅的;

(七)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地点、时间、规格、设计图、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否则视为无审批许可手续;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审批申请设立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其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设置人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6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长手续。延期审批按照新设置审批方式进行。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行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经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于活动结束后2日内自行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许可手续即行失效。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保护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及时维护、更新,并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有灯光照明设施的广告牌、霓虹灯等设施,应当在规定时段内开启灯光照明设施,并保证灯光完整。

阅报栏应当每日更新报纸,公益宣传栏(牌)应当定期更新内容。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期间,应当无偿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批准期间,因城市建设的需要,经市政府批准需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设置人拆除,受益单位应当对设置人给予合理补偿;逾期拒不拆除的,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由设置人承担。

第二十条在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批准设置期内,闲置时应自行发布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经营业务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的,应当交纳广告设施闲置费。

第二十一条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查,发现没有达到维护要求的,应当书面责令设置人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负有户外广告审核、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户外广告经营或者接受广告经营单位的挂靠。

第二十三条在户外广告设置、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或使用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_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_行政复议法》和《_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市属旗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相应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政府_公室负责解释。

户外宣传请示推荐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西安市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工作,明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管理主体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等事项,依据《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市资源规划局、市市场_、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文化旅游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对管辖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实施行政许可,并按照《_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及执法权限划分

第四条 全市范围内原则上不再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确需设置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核后,严格按规划设置。

设置50平方米以上的led显示屏广告,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政府及各开发区审核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方可设置。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对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管理;监督指导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及各开发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权限划分。

(一)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含50平方米及以下led显示屏广告)进行审批;负责组织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50平方米以上led显示屏广告设置的初审工作。

(二)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及各开发区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50平方米以上led显示屏广告设置的初审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led显示屏广告的审批工作;每月向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情况。

第七条 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受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每月向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情况。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和行政处罚;负责对管理权限存在争议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进行协调并明确管辖权。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及各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监督和行政处罚。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发现区县、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未按规定查处职责范围内违法户外广告的,应当责令其查处或者直接查处。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除《条例》中明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灯箱、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装置、广告彩旗、布幔、横幅外,还应包括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立柱、招牌、匾额、围挡、桁架、展架、花篮、桌椅、遮阳棚、水座旗、易拉宝、投影设备、地面广告布、新型空气气球宣传幅等设施。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按面积大小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大型是指广告设施的任意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中型是指广告设施的任意边长大于1米小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1平方米小于10平方米,小型是指广告设施的任意边长小于等于1米或者单面面积小于等于1平方米。

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同一墙面只允许设置一个平行于建筑墙面的大型led显示屏广告,大型led显示屏广告面积不应大于该墙面允许设置面积的10%,广告总面积不应大于该墙面允许设置面积的30%。

大型led显示屏广告运营时间为每日8时至22时(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周边等特殊区域除外)。

设置双色led滚动屏户外广告,应在一楼牌匾标识下方适当位置设置,长度不得超出牌匾标识的长度。

第十二条 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和公交场站、候车厅等设施及场地设置的大型led显示屏广告、立柱式户外广告等,应由相应管理权的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经营使用权,出让期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三条 同一地点有多个申请人提出设置申请的,按照“先申请、先审批”的原则设置,不得在同一地点设置1处以上临时户外广告。

同一个大型广场不得设置2处以上临时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 除《条例》的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外,禁止在下列区域和位置设置临时户外广告:

(一)东、西、南、北四条大街及解放路全段,新城广场及周边、火车站广场及周边、钟鼓楼广场、大雁塔南北广场、火车北客站广场及周边、小寨十字300米范围内等人流量密集区域。

(二)公交站牌周边、地铁站口与地下通道及涵洞出入口周边20米范围内,立交桥与人行天桥下50米范围内。

(三)宽度不足7米的人行道。

中、省、市重大活动确需在以上区域和位置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须经市政府审核后方可设置。

第十五条 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地点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型空气气球宣传幅数量:明城墙内不得超过6个,明城墙外至二环路内不得超过8个,二环路以外不得超过10个,大型活动根据实际情况不得超过15个,设置时间不得超过4日。

(二)桌椅数量:二环路内不得超过4套,二环路外至三环路内不得超过6套,三环路以外不得超过8套。

(三)展架、易拉宝数量:明城墙内不得超过2个,明城墙外至二环路内不得超过4个,二环路外不得超过6个。

(四)花篮数量:二环路内不得超过6个,二环路外至三环路内不得超过8个,三环路以外不得超过12个。

(五)遮阳篷数量:二环路内不得超过2个,二环路外不得超过4个。

(六)其它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应根据场地大小、申请时间合理控制。

第十六条 临时户外广告原则上不得设置舞台、音响、大型桁架、大型展棚、充气拱门、软质横幅条幅等设施,严禁使用可燃性气体的空飘气球;不得妨碍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在建(构)筑物上直接喷绘涂写文字、图形等。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申请人应严格按照审批的位置、形式、规格、期限进行设置。

申请人应加强对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时维修、更换污损、扭曲、不完整等有碍观瞻的临时户外广告。

设置期满后,应在期满当日拆除。

第四章 牌匾标识设置管理

第十八条 牌匾标识,是指单位、个体工商户设置的与依法核准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镂空字、楼体字、霓虹灯、垂直灯箱等设施。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牌匾标识设置标准,指导各区县、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开展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工作。

各区县、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牌匾标识设置的详规编制、审查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设置牌匾标识应当根据区域功能、道路特点、建筑特色等,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考虑白天环境美化和夜间景观亮化,达到与街区文化特色相融合、与主体建筑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的整体效果。

在商住混合区域内设置自带点亮光源的牌匾标识,设置单位(人)应按照规定时限(8∶00—22∶00)开启和关闭电源,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

第二十一条 设置单位(人)应当保持牌匾标识整洁、美观、牢固、安全、功能完好。

牌匾标识材料应为硬质材料,严禁使用喷绘材质。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

牌匾标识的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字迹清晰。商业老字号牌匾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

第二十二条 牌匾标识内容仅限名称、字号和标识。

附带经营范围、电话号码、商业广告等内容或者在单位、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办公地以外设置的,按照户外广告设置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 牌匾标识设置单位(人)申请审查登记,应当向所在区域的城市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牌匾标识设置申请书(内容包括:牌匾标识的尺寸、材质以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

(二)牌匾标识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及彩色效果图两张。

(三)营业执照或其它能够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资料文件。

(四)设置牌匾标识的载体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与相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五)经过建筑物管理单位同意的有关设置位置证明材料。

(六)由牌匾标识设置单位出具的牌匾标识设置维护《安全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实地勘察,符合设置要求的,办理牌匾标识设置审查登记。

牌匾标识设置原则上每年审查登记一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设置牌匾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同一建筑物上相邻设置的牌匾标识,高度、色彩应基本一致,上下沿应与外立面平齐。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的牌匾标识,其形式、体量、色彩、灯光效果等应当整体协调。

(二)平行于建筑物的牌匾标识,其外立面距离墙面一般不大于米,四周应封闭;设置在住宅楼一楼的牌匾标识顶端应低于二楼窗户底线米,或与阳台底部平齐。平房应设置在门沿上方适当位置,牌匾宽度小于或等于米,长度应与门的大小相符,不得超过店面长度。严禁在透明玻璃大门、橱窗上设置。

第二十六条 对临街新建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其它商业用房在进行外立面装饰设计时,应预留牌匾标识设置位置。

第二十七条 有独立产权的整栋建筑物可在楼体立面上设置名称标识,名称标识应当设置在建筑物临街方向的楼体立面上,标识字体的大小和设计风格应与建筑物外观相协调。

第二十八条 商住楼独立出入口位置受建筑物原有雨棚影响,不具备设置牌匾标识条件的,可在独立出入口雨棚上方设置单体字标识,位置限于独立出入口雨棚上方。

第二十九条 外立面为玻璃幕墙的商住楼,设置牌匾标识时要充分考虑安全需要,限于使用外镶式发光装置,且牌匾标识的厚度应达到隔热要求,防止因温度过高引起玻璃幕墙的破损。

第三十条 多家单位(商户)共用同一建筑物或者场所的,设置牌匾标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外有独立出入口的,应当在征得所在建筑物管理单位同意后,按正常程序申请。

(二)对外无独立出入口的,由所在建筑物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在出入口周边适当位置设置“商业导引指示牌”或牌匾墙。

(三)位于商业综合体内对外无独立出入口的“店中店”,由商业综合体管理单位负责申请,也可在3层与5层之间贴附墙面集中分段设置楼体字,楼体字的大小应根据裙房墙体部分的大小合理布局,字体不宜过大,颜色应协调搭配,并与建筑特色相融合。如商户较多不够设置时,商业综合体管理单位可在商业综合体的出入口周边适当位置设置“商业导引指示牌”或牌匾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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