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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委员会和检察院的区别篇1
要进一步深刻领会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坚决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深化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把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要深刻领会把握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客观需要,扩大了监督覆盖面,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有机统一的战略举措,提高了反腐败工作法治化水平;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整合资源和力量,有利于提升监督执纪问责的能力和水平。要严格按照党中央的部署,全面落实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目标任务。要按图施工、扎扎实实抓落实,在新的起点上,全面履行纪检、监察职能,全面提升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把中央确定的改革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要适应新的使命和任务,坚持忠诚干净担当,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部队。要对党忠诚,切实提高政治素质和政治能力。纪检监察干部要把“四个意识”体现在工作和行动上,要学习钻研业务,增强工作本领和履职能力。要坚决防止执纪违纪,以严明的纪律和优良的作风树立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新形象,在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展现新作为。纪检部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把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好传统、好作风融合传承下来,每一位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作风形象都要坚持高标准,展现精气神。特别是要坚守党性原则,不当老好人,不怕得罪人。
要全面履行纪检、监察新的职能。在工作中要适应改革的需要,适应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需要,统筹兼顾,全面提升监督执纪能力和水平。要立足于内设机构的重新设置,实现相互协作支持的良好格局,立足于监督、调查、处置这三项工作内容,把监察委员会的职责全面履行起来,立足执纪、执法相互贯通,完善工作衔接机制。
国家监察委员会和检察院的区别篇2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执纪问责机关,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健全的纪检监察体制,不仅能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建设、纯洁性建设,还能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重要的政治保障。因此不断完善和健全纪检监察体制,是守护党的初心,推动党自我革命的关键举措。
当前, 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监督执纪问责越来越严,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要求越来越高,纪检监察工作已然取得显著成效。但是,党员干部们也得清醒地认识到,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体制队伍的建设还存在一定距离和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方面,就监督体制而言,不少群众认为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机关,自己人察自己人,容易出现灯下黑、官官相护的局面。另一方面,关于信访举报渠道,宣传力度不够,群众所知的途径较少。办理流程复杂,且容易石沉大海,让人知难而退。就纪检监察机关该如何处理上述问题,想谈一点自己的浅显认识。
要坚持从严治党,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筑牢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思想根基,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从严治党的极端重要性,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从政的有关要求,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
要加强自身建设,持续提升纪检监察队伍素质。牢记工作使命、增强工作本领、改进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更好地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树立“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思想理念,打消群众的不解和疑惑,取得他们的信赖与认可。
要增强为民服务精神,增设便民举报渠道。要想防止内部腐败,光靠内部监督是不够的。想让人民群众安心就得邀请他们参与进来,且能够参与进来。拓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渠道,健全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网络,让党员干部受到内外双重监督,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
国家监察委员会和检察院的区别篇3
基层“微腐败”主要有索贿受贿、贪污、优亲厚友、违规收费、挪用资金、失职失责等类型。“微腐败”中贪污行为包括冒领、虚报、套取、侵占、克扣、骗取、私分各类救济金、补助款和集体资金等情形,但不论哪种类型的“微腐败”也可以酿成“大祸害”,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
强化监管,约束“小微权力”运行。基层纪委、监委要列出村级事务“小微权力清单”,对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等方面要明确规范程序和操作要求,明晰了“村官”权力“边界”,划清了纪律“红线”。针对基层微腐败整治工作列出“责任清单”,要求财政、民政、农委等单位落实业务主管部门责任会同乡镇党委、乡镇政府、乡镇纪委和村监委开展四级严管,共同对村级“小微权力”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及整改,促使村组干部廉洁履职。
管好“微权力”,严惩“微腐败”。这是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任务,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基础。要坚持把规范农村基层干部“小微权力”作为切入口,抓住关键少数,紧盯与群众联系紧密、权力集中的基层岗位和人员,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涉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违规违纪问题、农村集体土地征迁和农村工程项目建设中的侵害群众利益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优化基层政治生态。
强化监督,多元治理。推行村级事务阳光工程,使社会监督、党政监督、司法监督协调发力,实现乡村“微腐败”多元治理。通过村务公开栏、小组公示栏、网络平台等渠道,让广大村民对村、组干部的“微权力”一目了然,让所有村干部的权力全过程在阳光下运行。同时要加大对于村干部“微权力”的惩处力度,提高村民素质,强化外部监督能力,从治标入手,辅之以文化治理,在遏制村干部“微腐败”增量、消减存量的同时,逐步实现乡村“微腐败”治理的标本兼治。
国家监察委员会和检察院的区别篇4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处于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党正在领导全国人民进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各种社会矛盾大量凸显,纪检监察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工作任务日趋繁重,挑战和考验更加严峻。纪检监察机关处在反腐倡廉的最基层,也是最前沿,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是增强纪检监察干部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因此,务必要主动强化自我约束,规范监督执纪权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纪检监察需要深入基层的主动性和持久性。纪检监察工作有其特殊性,但是如果过于强调这个特殊性,会造成纪检干部走不出会议室、跨不出办公室、跳不出文件堆,仅仅根据上级部门的指示开展机械性的工作,仅仅局限于“照部就搬”,无基层意识、无创新意识,不跨足基层就难以了解基层,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也就难以达到“让上级党组织放心、让群众高兴、让社会各界好评”的目的。
纪检监察需要求真务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敢于用求真务实的态度正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查问题、找问题,坚决抵制“打招呼给以关照”的做法出现,这不仅仅会影响纪检监察队伍的工作积极性,更是对人民心中党和国家机关公正、公平、权威性的摧毁,是坚决不能出现的。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中要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敢于碰硬,以自己的实干精神和优良作风赢得人民的赞誉,把该做的事情做好,把该办的事情办好,把该解决的事情解决好。
现今,在党风廉政建设的反腐败斗争逐步深入的情况下,要更加注重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广大纪检监察干部不断提高素质、增强本领、改进作风、严守纪律,更好地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
国家监察委员会和检察院的区别篇5
灯下黑,顾名思义,灯下产生阴暗区域,现引申为人们对发生在身边很亲近的事物或事件没有察觉和发现。2014年中纪委发布通知,零容忍惩治腐败,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纪检监察干部作为反腐败工作的主力军,其职业道德和素养直接关系到反腐败的成效,也直接影响党群干群关系。
纪检监察机关在党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监督和监察作用,也正是由于纪检监察机关的这种特殊性,使得纪检监察干部长期在权力的“温床”呵护下,极易滋生腐败。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四风问题突出,尤其是形式主义问题严重,缺乏责任心,对于上级工作安排应付了事,虚报名单,极大的伤害了干部的工作激情和干事热情。更有甚者,利用职务之便以案谋私、挟私裹权、监守自盗、作风示范,给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公信力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到“打铁还需自身硬”,纪检监察干部作为“反腐败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履职能力和个人素养至关重要。纪检监察机关应有壮士断腕、刀刃向内的勇气和决心,勇于向队伍内的“蛀虫”亮剑,积极打造一批政治过硬、作风过硬、公道正派的纪检监察干部,壮大队伍、严肃执纪。
阳光执纪,健全公开机制。揭开纪检监察神秘的面纱,让公开透明渗入到纪检监察的方方面面。改变以往模糊隐蔽的工作方式,让纪检监察工作曝露在阳光下,让群众充分参与进来。不能因为怕影响形象,而不愿将真实情况告知群众,云里雾里的群众更会怀疑、质疑工作的透明合理性。因此,健全公开机制,能够更好地重塑公信力。
规范权力,拓宽监督渠道。纪检监察工作往往具有隐蔽性,自身监察存在盲区,正因如此,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很容易成为贪官的“保护伞”,加上“家丑不可外扬”、“护犊子”的心理作祟,面对纪检监察内部问题很容易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此,拓宽监督渠道,让群众、媒体、政府真正实现有效监督。
严肃惩戒,绝不姑息。一方面,加大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力度,提高执纪监察能力,增强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养。另一方面,刀刃向内,严肃处理队伍内的腐败干部,敢于、勇于揭短亮丑。通过党政纪处分等严肃惩治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刀刃向内、壮士断腕,让纪检监察工作运行在阳光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