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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的正式名称垃“远細际军神判”
题目

材料“东京审判”的正式名称垃“远細际军神判”,是山删设立的屯判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轴心国战争罪行的法庭。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战胜国项战败国只是要求赔款及割让领土,这也成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的火种。鉴于这一教训,人们考虑这一次国际审判,要在调查的基础上,重在追究战争责任。

由于美国单独占领日本,所以对审判有绝对发言权,基于利用天皇的影响而顺利实施占领的考虑,美国与天皇的亲信及政治家合谋,以“东条等陆军平人对战争负责”为由,使昭和天皇免除了战争罪责,官僚及财阀等人的责任也未被追究。日本在旧金山和约中表示接受了东京判决的结果。因美国的冷战政策,审判只进行了一次便结束。此后,战犯嫌疑人被全部释放。25名A级战犯中,除了7人被判死刑外,其余的也全部被释放。A级战犯嫌疑人,曾任东条内阁工商大臣的岸信介后来还当了首相。

——《东亚三国的近现代史》

(1)根据材料,概括东京审判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析美国在东京审判前后对日政策变化的原因和影响。

可圈可点用户
2021-04-27 12:02
优质解答

答案

(1)特点:是正义的审判;吸取一战教训,追究战争责任;美国主导,审判不彻底。

(2)原因:由于美苏“冷战”加剧,出于遏制共产主义的需要,美国中止了对日本的制裁和惩罚。

影响:保留了日本的天皇制和军国主义残余.导致日本未能其正深刻反省战争责任;二战胜利成果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埋下了影响东亚和平发展的隐患;由于美国对日的扶植,推动了日本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使日本成为仅次于美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大国;美日结盟进一步强化了美国在亚太地区的霸主地位,严重威胁亚太地区的安全,增加了中国的安全压力,不利于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

解析

(1)材料“由盟国设立的审判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轴心国战争罪行的法庭”“于这一教训,人们考虑这一次国际审判,要在调查的基础上,重在追究责任”“由于美国单独占领日本,所以对审判有绝对发言权”“使昭和天皇免除了战争罪责,官僚及财阀等人的责任也未被追究”中可以得出答案。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可以从二战后的国际形势来分析美国在东京审判前后对日政策变化的原因;从日本的发展和日本军国主义势力两个方面来分析美国在东京审判前后对日政策变化的影响。

扩展知识

东京审判(Tokyo Trial)是指1946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日本东京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首要甲级战犯的国际大审判。这些人中包括东条英机、松井石根、土肥原贤二等对中国和亚洲乃至全世界犯下累累罪行的战犯。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由美国、中国、英国、法国、苏联、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荷兰、印度、菲律宾11国指派的11名法官组成。中国法官梅汝璈代表中国方面参加东京审判,任中国驻国际法庭法律代表团团长,首席检察官和首席法官。

2020年9月7日,最后一位健在的东京审判历史见证人高文彬去世,他于1946年远赴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参与审判日本甲级战犯的工作,担任中方翻译与中国检察官秘书,每天的主要工作是搜集证据与翻译。

东京审判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反法西斯同盟国,对在日本政府策划、准备、发动和实施侵略战争中起过重要作用、担负主要责任的人物,进行的国际军事审判。

“国际社会采取法律手段对破坏人类文明的战犯进行审讯和制裁,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创举。”东京审判对日本军国主义发动的侵略战争性质的认定和对战犯战争责任的追究与判决,符合国际公约和国际法准则,符合世界各国和人民的利益,符合人类对和平与正义的追求。

东京审判从法庭宪章的起草与公布、法庭的组成、对战犯的审判,直到认定日本军国主义侵略战争的性质和对主要战争罪犯的惩治,都具有不可辩驳的法理依据。

东京审判在两年七个月的审理过程中,盟国并没有以战胜国的姿态对战争罪犯以主观、武断的判决,而是以国际法为根据,在大量的人证、物证的基础上,在给予战犯以充分的自我辩论的基础上而作出的法律判决。“这一点已经得到世界的公认。”

东京审判不仅从法律的角度认定了日本发动的对中国、东南亚和美英等国战争的侵略性和非正义性,而且通过审判日本主要战犯,公开揭露了日本军国主义者的战争暴行,尤其是侵华14年间在中国所犯下的罪行。宋志勇介绍,在法庭上,战时日本曾严密封锁的“南京大屠杀”等骇人听闻的战争罪行被揭露,为审判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也为历史研究提供了珍贵资料。

“从政治角度看,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一样,对于制止侵略战争、保护正义力量、倡导世界和平、促使用战争以外的方式解决争端等起到了积极作用,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东京审判向全世界宣告,策划、发动侵略战争是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参与战争犯罪的人,要对侵略战争负责。

东京审判是一场严肃、正义的审判,它惩罚了战争罪犯,维护了国际法的尊严,为人类和平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东京审判是国际社会对日本错误国策以及战争罪行的总清算

早在明治维新以后,日本政府就走上了一条对外侵略扩张的歪路。按照其错误侵略国策,日本先后发动甲午战争、日俄战争,参与第一次世界大战,吞并朝鲜,侵占台湾,多次出兵侵略中国大陆。1931年之后,日本更是变本加厉,先后发动九一八事变、七七事变,并偷袭珍珠港,进攻东南亚和香港,进行了长达14年的侵华战争及“大东亚战争”,使被侵略国家和人民蒙受了巨大战争灾难和生命财产损失。

在战争过程中,日本违反国际法,蔑视人类尊严,犯下了一系列惨绝人寰的战争暴行,如南京大屠杀、巴丹死亡行军、化学毒气战、活人身体实验等等,累累罪行,罄竹难书。国际社会如果对这种反人类文明的罪行置之不理,国际公理将不复存在,国际秩序将失去人性,人类文明乃至生存都将受到危害。为挽救人类文明,捍卫世界和平,必须对日本的上述战争犯罪进行彻底清算。东京审判正是通过揭露、批判日本错误的对外侵略国策,惩罚战争犯罪,对日本法西斯的侵略暴行进行总清算,使发动侵略战争、双手沾满各国人民鲜血的罪魁祸首受到应有的惩处,把战争罪犯永远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1945年11月开庭的纽伦堡审判和1946年5月开庭的东京审判,正是国际社会这种正当要求和共同意志的体现,是落实反法西斯盟国共同约定惩罚战争犯罪的具体行动,其合法性不容置疑。

东京审判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东京审判向全世界表明,阴谋策划、发动和实施侵略战争是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参与战争犯罪的个人,要对侵略战争负责。它昭示世界,谁胆敢策划、发动和进行侵略战争,不管地位多高,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由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是由战胜国单独组成的,其合法性受到一些人特别是日本右翼势力的质疑和攻击,认为东京审判是“胜者的审判”,是胜者对败者的“片面审判”和“报复”。事实上,一方面,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虽然是由战胜国所组成,但并非“战胜者裁决战败者”,更不是胜利者对失败者的报复。法庭的设立以及对战争罪、反和平罪的控告也符合既有国际习惯法的法理依据。在审判过程中,无论是检察官还是法官,都严格遵循法理法律规定,控辩双方的权利尤其是被告方的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另一方面,法律和政治是密不可分的。从国内法来说,法律体现的是统治者的政治要求。国际法也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人类社会的发展阶段和国际政治的变化息息相关。要求法律与政治彻底割裂,是不可能的。它只能是相对独立于政治,不可能绝对独立于政治。这是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所决定的。东京审判的最大政治前提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反法西斯盟国的胜利而结束,否则,就根本谈不到对日本战争犯罪的法律制裁。总体来说,东京审判是比较公正的,体现了国际法的正义原则。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的正义性质是不可动摇、不容挑战的!

东京审判揭露了日本侵略战争罪行,为历史研究留下了宝贵史料

侵略战争期间,日本军队在其所到之处犯下了累累暴行。但由于战时实行新闻统制和封锁,这些让日本民族蒙羞的罪行都被掩盖起来。而东京审判揭露了日本政府和军部策划、实施侵略战争以及在战争中犯下的大量罪行,如制造九一八事变、南京大屠杀、残害俘虏,等等。日军犯下的这些骇人听闻的战争丑行被揭露在大庭广众之下,极大地震撼了日本国民,让他们认清了日本军国主义的丑恶本质。这对战后初期日本反思侵略战争,拥护和平民主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

东京审判不仅惩罚了日本主要战争罪犯,而且为日本近代历史研究特别是对外侵略史的研究提供了一大批历史资料。如记录法庭审理全过程的法庭英文庭审记录达48412页(日文为10卷),洋洋千万字。不久前我国影印出版了这部庭审记录,多达80卷。此外,控辩双方共提供书面证据4336件,法庭判决书长达1213页,而法官个人的判决意见书加起来比判决书还要庞大,均创世界审判史之最。上述各类审判资料基本概括了日本19世纪20年代末到1945年战败投降期间的历史,特别是日本统治者策划、实施对外侵略战争以及在战争中犯下的种种罪行,是一个规模庞大的历史资料库。它为日本近现代史、中日关系史、远东国际关系史、国际法特别是战争法规的研究提供了一个丰富、权威而庞大的历史资料库。

东京审判具有重要的国际法意义

东京审判对国际法特别是国际刑事法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东京审判体现在国际法上有两大特点。一是适用传统的国际法,二是根据国际法的发展和时代的需要,完善或创设新的国际法规范。东京审判的否定论者指责东京审判违反国际法,其依据仅仅是囿于成文的国际法。其实,东京审判在国际法上的意义并非是如何适用了传统的国际法,而是在尊重传统国际法的基础上发展了国际法。东京审判及此前进行的纽伦堡审判适用的“侵略战争罪”“反人道罪”“个人为战争罪行负责”等概念,无论在国际法的理论上还是在国际法的实践上都具有重大意义。东京审判结束后国际法发展的历程,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1950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通过了“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及该法庭的判决所包含的各项国际法原则”、1968年联合国大会《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1970年联合国大会《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宣言》、1998年罗马外交大会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以及前卢旺达国际法庭和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的审判实践,都明确肯定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新的战争罪概念的管辖权。这些都表明,国际社会和国际法学界已经接受、认可并发展了东京审判及纽伦堡审判确认的战争犯罪概念和原则,由此证明了东京审判对国际法所作出的重大贡献。两大国际审判的原则奠定了现代国际刑法的基础,这是不争的历史事实。公平和正义是法律永恒的追求目标,为达到这一目标,人类就必须依照社会发展变化,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德、日法西斯国家犯下的空前规模的战争罪行,促使国际法必须增加新内容和新概念来应对。如果完全拘泥于传统国际法的条文,将原适用于国内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完全照搬到东京审判这一国际战争审判中,显然是不适宜的,有悖于人类正义。 

在看到东京审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同时,也应看到其缺憾和不足。比如,没有追究天皇裕仁的战争责任是东京审判最大的缺憾。天皇是日本战争责任体制中的最高责任者,不追究天皇的战争责任,就不可能彻底追究日本国家的战争责任。这给战后的日本政治带来了严重后果,造成战后日本一些政要、右翼势力拒绝对侵略战争进行诚心的反省和悔改,使日本政治长期右倾化。此外,日本在侵略战争中犯下的诸多罪行,如生化武器罪行、731部队罪行、强征和迫害慰安妇罪行、强征劳工罪行等等,都没有得到应有的审判和追究,东京审判涉及的一些国际法问题的讨论也没有完全透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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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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