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综合分析上述六项职权,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选举产生党的中央领导机构的权力。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不称职或不能正确行使权力的委员进行罢免。
二是、检查监督权。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对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任期内的主要工作。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要听取和审议它们的报告,检查和监督它们贯彻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三是、重大问题决定权。党的指导思想、奋斗纲领以及一个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问题,要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充分讨论并作出决定。党章作为党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总依据,必须由代表全党意志的全国代表大会来制定和修改。
扩展知识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为中国共产党最高领导机关。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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