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收回香港的时间是
A.1997年7月1日
B.1999年12月31日
C.1998年5月1日
D.1999年12月20日
中国收回香港的时间是
A.1997年7月1日
B.1999年12月31日
C.1998年5月1日
D.1999年12月20日
A
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
扩展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
1、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
2、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门任职的中外籍公务、警务人员可以留用。
3、香港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迁徙、通信、罢工、选择职业和学术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项权利和自由。私人财产、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以及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
4、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
5、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资金进出自由。港币继续流通,自由兑换。
6、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
7、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同联合王国和其他国家建立互利的经济关系。联合王国和其他国家在香港的经济利益将得到照顾。
8、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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