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罪犯在中国监狱内如何服刑?
外籍罪犯在中国监狱内如何服刑?
答案
一、在警方的通报中,解读关于吴亦凡涉嫌强奸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的含义。
“涉嫌”这个词主要是为了体现刑法保障人权、惩罚犯罪原则中的保障人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认定任何人是有罪的,也就是说即使很明确某人就是犯案的人员,在法院未宣判前都是使用“涉嫌”这个词的。这一个词,一般会与刑法中规定的罪名相运用,比如:涉嫌贪污,意指是涉嫌贪污罪,警方会进行立案侦查,根据相关的证据,警方会采取拘留等刑事措施,一旦贪污的罪名被证实,那么检察院会移送审查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拘留”
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强奸罪”
1、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2、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强奸罪立案追究: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
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是否达 ? ?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
3、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吴亦凡若真构成强奸罪,最低至少可能判三年。那么,强奸罪有没有可能判死刑呢?答案是,可能。
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二、吴亦凡属于加拿大国籍,我国有无管辖权?外国籍是否是在中国犯罪的保护伞?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吴亦凡涉嫌强奸罪的犯罪地在中国,适用中国法律。
4、那么,吴亦凡能否被加拿大引渡?引渡是指一国应他国的请求,将在其境内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判刑的人移交给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是一种国家行为。一国是否接受他国的引渡请求,由该国自行决定,除非负有条约义务。可以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有罪犯国籍所属国、犯罪行为地国和受害国。主要指普通刑事犯罪的引渡,政治犯不引渡。中国和加拿大没有签订引渡条约,吴亦凡无法回加拿大受审也无法回加拿大服刑。
综上所述:按照法律规定,除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人外,外籍人员在中国犯了法,同样适用中国法律,吴亦凡并非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不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解析
《刑法》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扩展知识
涉外刑事案件包括: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符合《刑法》以下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公民犯罪和中国公民犯罪的案件: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3.符合刑法以下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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