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的仲裁角色 —— 了解用人单位如何提出劳动仲裁,以及其对裁决结果的诉讼权利。
一、劳动仲裁可以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吗
劳动仲裁可以由用人单位提出。
用人单位也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是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仲裁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根据我国相关的司法规定,劳动仲裁程序并不允许申请财产保全。相较而言,劳动诉讼程序则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支持这一观点的法定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具体的诉讼实践中,如果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采用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过审慎审查认为申请人确实面临着经济困境,或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可能存在拖欠员工薪酬、逃匿行为等情况的,应给予合理的减免责任,从而减轻甚至豁免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
此外,由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明确提示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之后,必须在三个月之内申请强制执行。否则,超过期限未申请的,人民法院将会依法裁定解除针对该次保全措施的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在劳动纠纷中,用人单位同样具有提交劳动仲裁申请的权利。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一方,其有资格及合法权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案件审理和仲裁裁决。对于仲裁结果持不同看法者,亦可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诉讼请求,启动司法程序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