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离婚财产分割中的不端行为:隐瞒、转移或侵吞共有财产的后果——三年内可致财产重新划分,逾期丧失分割权,探讨受害方如何应对及申请二次分割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 婚后财产分割法律规定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的执行准则,如果夫妻中有一方有意隐瞒、转移、变卖、损坏、挥霍属于双方共有的财产,或是伪造共同外债想以此来侵吞另一半的财产的话,那么在接下来的三年内,可对这些财产进行重新划分;而超过这一时期的其他时间内,则无法再对此类财产进行分割。在离婚过程中,若有一方存在以上所述的行为,那么在分配共同财产时,其份额将可能被减少甚至完全剥夺。离婚之后,若另一方发现了此类行为,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再次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后共同财产怎么认定
对于婚后共同财产的判定方法:通常来说,在已婚双方的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期间内,所获得的赠与财产、投资回报率、薪资收入、住房公积金等,连同双方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明确归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应当被视为是夫妻的共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若婚姻关系中的其中一方未告知另一方,隐藏、转移或者意图非法占据双方共有的财产,那么在离婚生效的三年内在法律上这种行为有可能导致财产重新进行分配;然而,倘若超过了这个期限,那么便无法再次对这些财产进行分割。这类行为将直接削弱甚至剥夺其在离婚财产分配中所应享有的权益份额。如果在离婚之后发现存在这样的行为,那么受害的一方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此类财产进行第二次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