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组织风险,在加强财会监督时,需要在综合考虑组织内外相关风险因素的前提下,建立基于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融合的一体化管理体系,从而既可以加强财会监督,又可以提升组织的管理水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心得体会范文的内容,供大家参考阅读,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
篇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心得体会范文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揽全局、审时度势,作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战略部署,将财会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新时代推进财会监督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财会监督重要论述精神、加强党对财会监督工作全面领导的具体行动,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抓手,是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健全现代预算制度的重要内容。
《意见》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对新时代财会监督工作的系统谋划和顶层设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财会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指南。各镇财政所、区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要坚持以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为出发点,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根本目标,深刻认识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准确把握新时代财会监督工作的深刻内涵
财会监督是依法依规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财政、财务、会计活动实施的监督。《意见》站在全局高度,为财会监督赋予新内涵,不是传统意义的财政监督、财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的简单加总,而是三者的有机融合和凝练升华,涵盖了财政、财务、会计监督在内的各类监督主体全覆盖的监督。财政部门是本级财会监督的主责部门,牵头组织财会监督工作;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强化对主管、监管行业系统和单位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各单位是内部财会监督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本单位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促进持续提升财会信息质量和内部控制有效性。各镇财政所、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准确理解和把握新时代财会监督工作的时代要求、职能定位、重点任务,依法履行好财会监督工作职责。
三、把学习宣传贯彻《意见》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牢抓实
各镇财政所、区级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新时期财会监督工作总体要求、目标和任务,认真学习、深刻把握《意见》精神,迅速掀起宣传《意见》热潮,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回应舆论关切,凝聚社会各界共识,迅速把思想行动统一到《意见》精神上来。财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切实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全方位、多层次广泛开展《意见》宣传,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营造财会监督工作良好环境;各部门(单位)要以政治理论学习中心组等形式认真学习《意见》,研究和明确本部门(单位)财会监督职责、范围、程序等,牢牢把握财会监督的政治属性,把推动中央和我市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作为财会监督首要任务,明确监督重点、加大监督力度,推动监督主体横向协调、纵向联动,更好地发挥财会监督职能作用、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为推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篇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心得体会范文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财会实务工作者,学习《意见》后深感党和国家对财会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会给会计行业带来更多机会,同时财会监督工作任务艰巨需要各方继续努力。
《意见》的亮点可以用三个“度”来概括。一是财会监督的高度。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意见》也强调了财会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继续强化财会监督的政治高度,为今后持续深入开展财会监督提供了制度建设的依据。二是财会监督的宽度。《意见》明确到2025年,构建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有关部门依责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的财会监督体系;基本建立起各类监督主体横向协同,中央与地方纵向联动,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各类监督主体协同工作的方式保证了财会监督的全覆盖,避免了“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式的监督,可以多维度审视暴露出的问题,并有利于提出针对性的改善建议。三是财会监督的深度。《意见》要求加大重点领域的监督力度,即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强化财经纪律刚性约束的同时,严厉打击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明确了财会监督的重点和难点。只有通过持续深入的财会监督,会计信息质量才会持续提升、商业环境才会得到持续优化、社会风气也会更加净化。
对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为组织)而言,财会监督要落到实处、取得成效,需要内外各种监督力量的大力协同。
(一)组织内部协同实现财会监督
在党委的领导下,财政部门作为主责部门,需要对财政、税务、会计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笔者参与了湖北省财政厅拟定的《湖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内控指引(2022版)》征求意见稿的讨论,正式版包括了内控工作指引等11个核心部分,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通过参与研讨,笔者深感财政部门要做好财会监督,有必要制定一套适合本地区的内控指引,以指导相关单位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完善内控体系,客观上也为财会监督提供制度依据。
在制度规范建立的前提下,财会监督并不仅仅是财会部门的专业监督,而应将财会监督的精神贯穿到业务线条的始终,由业务单元做好过程控制,承担财会监督职责的机构或人员进行事中监督,内部审计及时事后评价,合理保证组织中财会工作和财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同时,纪检监察部门也可以和内部审计协同办公,以增强监督的实效。
(二)外部单位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实务中,外部监督主要分为三类:一是中介机构的执业监督。各类组织在开展业务时,通常离不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服务,上述中介机构通过提供专业服务、增值服务的同时,也可以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二是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上述各类中介机构一般都有自己的行业协会,此外还有各类监管机构,如银行业协会和证券业协会等,这些行业协会可以互通信息,加强行业内的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良性发展。三是社会公众的监督。社会公众可以作为财会监督的有效补充力量,发挥重要监督作用。
故此,为了防范组织风险,在加强财会监督时,需要在综合考虑组织内外相关风险因素的前提下,建立基于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融合的一体化管理体系,从而既可以加强财会监督,又可以提升组织的管理水平。
篇三: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心得体会范文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财会实务工作者,学习《意见》后深感国家对财会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会给会计行业带来更多机会,同时财会监督工作任务艰巨需要各方继续努力。
一、《意见》的亮点
《意见》首先界定了财会监督的含义,即依法依规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财政、财务、会计活动实施的监督。该定义明确了财会监督的对象不但包括财务和会计活动,而且还拓展到财政领域,视野更加开阔。同时,除了各类组织外,还将个人纳入财会监督范围,覆盖范围更为完整。《意见》的亮点可以用三个“度”来概括,既高度、宽度和深度。
第一,财会监督的高度。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意见》也强调了财会监督工作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继续强化财会监督的政治高度,为今后持续深入开展财会监督提供了制度建设的依据。
第二,财会监督的宽度。《意见》明确到2025年,构建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有关部门依责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的财会监督体系;基本建立起各类监督主体横向协同,中央与地方纵向联动,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各类监督主体协同工作的方式保证了财会监督的全覆盖,避免了“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式的监督,可以多维度审视暴露出的问题,并有利于提出针对性的改善建议。
第三,财会监督的深度。《意见》要求加大重点领域的监督力度,即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强化财经纪律刚性约束的同时,严厉打击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明确了财会监督的重点和难点。只有通过持续深入的财会监督,会计信息质量才会持续提升、商业环境才会得到持续优化、社会风气也会更加净化。
二、财会监督需要内外并重
对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为组织)而言,财会监督要落到实处、取得成效,需要内外各种监督力量的大力协同。
(一)组织内部协同实现财会监督
在党委的领导下,财政部门作为主责部门,需要对财政、税务、会计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笔者参与了湖北省财政厅拟定的《湖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内控指引(2022版)》征求意见稿的讨论,正式版包括了内控工作指引、单位层面内控指引、预算业务内控指引、收支业务内控指引、采购业务内控指引、资产管理内控指引、建设项目管理内控指引、合同管理内控指引、评价与监督指引、内部控制报告指引、参考表单等11个核心部分,该内控指引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通过参与研讨,笔者深感财政部门要做好财会监督,有必要制定一套适合本地区的内控指引,以指导相关单位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完善内控体系,客观上也为财会监督提供了制度依据。
在制度规范建立的前提下,财会监督并不仅仅是财会部门的专业监督,而应将财会监督的精神贯穿到业务线条的始终,由业务单元做好过程控制,承担财会监督职责的机构或人员进行事中监督,内部审计及时事后评价,合理保证组织中财会工作和财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同时,纪检监察部门也可以和内部审计协同办公,以增强监督的实效。
(二)外部单位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除了做好本组织的内部财会监督之外,还需要充分发挥各类外部监督单位的作用。实务中,这些外部监督主要分为三类:一是中介机构的执业监督。各类组织在开展业务时,通常离不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服务,上述中介机构通过提供专业服务、增值服务的同时,也可以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二是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上述各类中介机构一般都有自己的行业协会,此外还有各类监管机构,如银行业协会和证券业协会等,这些行业协会可以互通信息,加强行业内的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良性发展。三是社会公众的监督。社会公众可以作为财会监督的有效补充力量,发挥无形的重要监督作用。
故此,为了防范组织风险,在加强财会监督时,需要在综合考虑组织内外相关风险因素的前提下,建立基于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融合的一体化管理体系,从而既可以加强财会监督,又可以提升组织的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