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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详解2023
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详解2023
时间:2023-04-11 15:34     小编:王杰a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室公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一次有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一些有关于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详解2023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详解2023

一、(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宪法》和《监督法》的规定,关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接受监督

B.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下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C.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的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D.依法设立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本题来源】2013年司法考试《卷一》真题第91题

【正确答案】 ACD

【解析】

《监督法》第14、25、27、38条。

二、(不定项选择题)

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王某第二天用该款购买100克毒品藏在家中,用于自己吸食。5天后,丁被司法机关抓获。(事实六)

关于事实六的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王某乘人之危索要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B.丁基于不法原因给付5万元,故王某不构成诈骗罪

C.王某购买毒品的.数量大,为对方贩卖毒品起到了帮助作用,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D.王某将毒品藏在家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题来源】2013年司法考试《卷二》真题第91题

【正确答案】ABC

【解析】

在丁为逃避刑事责任要王某顶罪,并对给付财物不拒斥的场合,不能认为其被恐吓,且替人顶罪时获取报酬虽然违反,但在很多人看来就是一场“交易”,王某向丁索要财物符合‘‘交易惯例”,A项错误。在没有欺骗行为就不会使对方丧失对财物的占有的场合,即便被害人是基于不法原因给付财物,行为人也构成诈骗罪,B项错误。在对向犯中,存在立法上只处罚一方的规定,贩卖毒品罪即仅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尤其是不处罚为自己吸食而购买毒品的人(立法者意思说),C项错误。王某为自己吸食而将毒品藏在自己家中的,其行为对社会管理秩序的危害极其有限,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不构成犯罪,D项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

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

根据材料④,关于《协议三》中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如未通知甲公司债权人,对甲公司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B.如未经甲公司债权人同意,对甲公司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C.因戊公司、己公司恶意串通而无效

D.对戊公司、己公司有效

【本题来源】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真题第91题

【正确答案】BD

【解析】

A错误,因为调解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不能适用于督促程序这一非讼程序。

B正确,因为彗星公司的异议属于有效的书面异议,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CD选项考查的是督促程序终结后转为诉讼程序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不同意的才不能转为诉讼程序,因此D正确,C错误。

拓展:考试内容

法考通常分两次组织进行,一次为客观题考试,顺利通过后可参加后续主观题考试,其中客观题考试分试卷一与试卷二,测试科目分别为:

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主观题考试为一卷,主要科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命题范围

法考实施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一、(不定项选择题)

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B.非实证主义法学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并不必然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

C.所有的非实证主义法学都可以被看作是古典自然法学

D.仅根据社会实效性要素,并不能将实证主义法学派、非实证主义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比如社会法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

【本题来源】2013年司法考试《卷一》真题第88题

【正确答案】 C

【解析】

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连结的。故A项正确。

非实证主义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这就意味着这类法的概念中不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故B项正确。

据此,可以将非实证主义法学分为两类: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内容的正确性与权威性制定或社会实效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前者是以传统的自然法学为代表,后者的代表是超越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之争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的那些法学理论,例如阿列克西。故C项错误。

二、(不定项选择题)

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

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丙、丁均触犯危险驾驶罪,属于共同犯罪

B.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丁构成危险驾驶罪

C.丙、丁虽构成共同犯罪,但对丙结合事实四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对丁应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D.丙、丁未能完成预定的飙车行为,但仍成立犯罪既遂

【本题来源】2013年司法考试《卷二》真题第88题

【正确答案】AD

【解析】

丙和丁以竞赛为目的危险驾驶显然满足了违反交通法規,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并且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统一行为,应该构成危险驾驶罪,属于共同犯罪。因此A是正确的,B是错误的。结合事实四,由于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故不能认定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无法认定丙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C是错误的。丙和丁驾驶车辆追逐竞驶,并且情节恶劣,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既遂并不以完成预定的飙车行为为条件,因此D是正确的。综上,本题选AD。

三、(不定项选择题)

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

关于《协议二》中张某的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6个月

B.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2年

C.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12年5月起算

D.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12年11月起算

【本题来源】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真题第88题

【正确答案】A

【解析】

依《担保法》第26条,A项正确、B项错误。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要看债权人何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从题目中并不知悉,故C项和D项均错误。

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 篇2

每日一讲1:

(不定项选择题)

关于宪法效力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宪法修正案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

B.宪法不适用于定居国外的公民

C.在一定条件下,外国人和法人也能成为某些基本权利的主体

D.宪法作为整体的效力及于该国所有领域

【本题来源】司法考试《卷一》真题第94题

【正确答案】ACD

选项A正确,宪法修正案即宪法;选项B错误,适用属人管辖;选项D正确。由于宪法本身的复杂性和价值多元性,宪法在不同领域的适用上当然是有所差异的,例如在不同的经济形态之间、在普通行政区和民族自治地方之间当然有所区别。但这种区别绝不是说宪法在某些区域有效力而有些区域没有效力。宪法是一个整体;任何组成部分上的特殊性都不意味着对这个整体的'否定,宪法作为整体的效力是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领域的。

每日一讲2:

(不定项选择题)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xx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

20xx年1月,田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自京顺公司订购价值80万元的节日礼品,准备在春节前转销给某单位。但对这一礼品订购合同的签订,朱某提出异议。就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因对合伙企业来说,该合同标的额较大,故田某在签约前应取得朱某的同意

B.朱某的异议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C.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王某无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朱某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题来源】司法考试《卷三》真题第93题

【正确答案】BD

试题解析:

由于田和朱各出资50万,对执行没做约定,是以合伙人的名义购买的节日礼品,普通合伙人要对协议承担连带责任。

每日一讲3:

(不定项选择题)

(四)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关于本案审查起诉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应当对黄某、吴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和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B.在讯问黄某、吴某和询问赵某时,应当分别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C.应当分别听取黄某、吴某的辩护人的意见

D.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当听取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本题来源】司法考试《卷二》真题第94题

【正确答案】 BCD

选项A错误。《检察院规则》第四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据此可知,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调查。

选项B正确。《检察院规则》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行使时不得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选项C正确。《检察院规则》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据此可知,在对黄某、吴某的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时,应当分别听取其的辩护人的意见。

选项D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一、(不定项选择题)

中国甲公司从某国乙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委托中国丙银行出具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乙公司发货后持单据向丙银行指定的丁银行请求付款,银行审单时发现单据上记载内容和信用证不完全一致。乙公司称甲公司接受此不符点,丙银行经与甲公司沟通,证实了该说法,即指示丁银行付款。后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所发货物无价值,遂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已接受不符点,丙银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B、乙公司行为构成信用证欺诈

C、即使丁银行已付款,法院仍应裁定丙银行中止支付

D、丙银行发现单证存在不符点,有义务联系甲公司征询是否接受不符点

【本题来源】2013年司法考试《卷一》真题第95题

【正确答案】B

【解析】

根据UCP600号的规定,在受益人交付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单证一致)、单据与单据之间一致(单单一致)时,银行须根据信用证兑用的类型履行相应的义务。当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或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也可以拒绝承付或议付。因此开证行发现单证不符,可以联系申请人,并非是有义务联系申请人是否接受不符点,故D项错。

这也意味着,申请人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放弃这种要求,在单证不符时,授权开证行对外付款。一旦申请人放弃单证相符的要求,或授权付款,申请人即丧失了以单据不符为由拒绝向开证行偿付的权利。但是,根据法律关系独立原则,在单证不符时,即使申请人放弃对单证一致的要求,开证行仍然有权对受益人拒付,A项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认了信用证欺诈例外这一原则。第8条列举了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形:(1)……(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乙公司的行为明显符合此条第2项的规定,故B项正确。

《规定》第9条是关于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条件,即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上述第8条的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第10条则规定即使存在信用证欺诈,但由于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经对外付款或者基于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将来必须对外付款,这种情形下,就不能再遵循“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原则,不能再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为。

这些例外情形包括:

(1)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2)……(3)……(4)……。题中丁银行善意付款的行为符合第10条第(1)项的规定,是中止支付的例外,故C项错误。

二、(不定项选择题)

(三)

张一、李二、王三因口角与赵四发生斗殴,赵四因伤势过重死亡。其中张一系未成年人,王三情节轻微未被起诉,李二在一审开庭前意外死亡。

本案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是:

A、张一、李二

B、张一父母、李二父母

C、张一父母、王三

D、张一父母、李二父母、王三

【本题来源】2013年司法考试《卷二》真题第95题

【正确答案】D

【解析】

《刑诉解释》第143条。刑事被告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他的民事赔偿责任还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在该案中,张一系未成年人,民事赔偿责任由张一本人及其父母承担。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后,并不能免除对被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王三虽然情节轻微未被起诉,但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加害人开庭前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他的遗产继承人承担。结合该案的具体情况,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人应当是张一、张一父母、李二父母、王三。

三、(不定项选择题)

(三)

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

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

关于仲裁协议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买卖合同虽已解除,但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兴源公司可以据此申请仲裁

B、兴源公司返还货款的请求是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买卖合同无关,不应据此申请仲裁

C、仲裁协议未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庭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D、双方选择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是涉外仲裁机构,本案不具有涉外因素,应当重新选择

【本题来源】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真题第95题

【正确答案】A

【解析】

A选项和B选项考查仲裁条款的独立性。由于本案中仲裁协议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仲裁法》第19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因此尽管本案中主合同已经解除,但仲裁条款依然有效。虽然兴源公司返还预付款的请求权可能是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但并不妨碍这一纠纷与合同有关,兴源公司可以据此申请仲裁。A正确,B错误。

我国《仲裁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简易程序,因此需要根据各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来确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本案中仲裁庭有权直接适用简易程序,C错误。

由于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愿合意,因此无论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当事人都可以约定由涉外仲裁委员会仲裁纠纷,D错误。

《卷一》(单项选择题)

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一认识是错误的?

A.依法治国要求构建科学完善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

B.依法治国要求坚持“法律中心主义”,强调法律在治理和管理国家中的作用

C.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D.依法治国要求党必须坚持依法执政,正确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正确答案】 B

【解析】

B项错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认同“法律万能”的思 维,依法治国要求实现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和方式的 有机结合,而不是片面地、绝对化地强调“法律 中心主义”。

《卷二》(单项选择题)

关于公平正义理念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公平正义相吻合

B.公平正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都要求在法律实施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C.根据案件特殊情况,为做到罪刑相适应,促进公平正义,可由最高法院授权下级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D.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二者并不矛盾

【正确答案】C

【解析】

选项A说法正确。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重罪重罚,轻罪轻罚,要求罚当其罪,是公平原则的体现,与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是一致的。

选项B说法正确。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就是执法、司法机关在办案时,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保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要求。

选项C说法错误。酌定减轻处罚的适用必须是在下级法院判决以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不能在下级法院判决以前,由最高人民法院事先授权下级人民法院适用。

选项D说法正确。公平正义要求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既要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要参考其他社会规范,同时适当考虑人民群众的普遍性情感,因此,二者并不矛盾。

《卷三》(单项选择题)

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薛某是义务人,但无对应权利人,让薛某承担赔偿义务,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B.交警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6万元,形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C.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退还

D.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

【正确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法律和明法的公平正义理念的冲突。无主财务不能归交警大队所有也不用退还给薛某,应收归国库。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于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详解2023的相关内容,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信息,可持续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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