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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新规2021 教育惩戒新规3月1日实施划定条红线明确惩罚尺度
教育惩戒新规2021 教育惩戒新规3月1日实施划定条红线明确惩罚尺度
时间:2021-04-23 14:46     小编:GX

2021年教育部惩戒来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规定不得可以鼓励学生,不得故意安排学生坐在最后一排,那么教育部惩戒新规都规定了什么,给大家带来什么启示,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教育惩戒新规2021 教育惩戒新规3月1日实施划定条红线明确惩罚尺度的相关讯息,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

教育惩戒新规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 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三条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四条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实施细则或者指导学校制定实施细则。

 教育惩戒新规3月1日实施划定条红线明确惩罚尺度 

着重强调育人属性

近年来,因教育惩戒引发的社会事件频频引起各界争议。一方面,有的学生因为被过度惩戒而产生心理阴影;另一方面,也有老师由于惩戒学生,受到过度处分。

对于教育惩戒,老师、学生和家长三方展开了“拉锯”。归根结底,是因为教育惩戒权的定义和边界模糊。

安徽省宿城第一初级中学的薛楠是一名有着十几年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对待平时不遵守课堂纪律、难以管理的学生,她有自己的一套方法,比如和学生聊天、谈心。遇到实在难管的学生,她也会进行适当的批评,但基本不会对学生进行惩戒,因为“不太清楚尺度究竟在哪”。

天津市某小学一名赵姓老师刚入职一年多,但她已经不敢管学生了,甚至有时候因控制不住情绪大声说话都会“后怕”很久。“之前有过几次,有同事因为简单说了几句做错事的学生,就被家长告到了教育局,结果还在全校大会上被批评,学校几乎没有人敢去惩戒学生了。”这名赵姓老师告诉《法治日报》记者。

如今,《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规定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

据教育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19年《规则》起草,共收到来自社会的6400多条具体修改意见,其中持支持态度的超过八成。从调查数据来看,基层校长、教师普遍希望国家明确惩戒规则,大多数家长也对此表示支持。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教授程方平对《法治日报》记者举了一个例子:苏联时期,某个班级有个孩子王,经常带领一群孩子闹事。不管老师怎么说,他都不听。有一次校长遇到了正在闹事的孩子王,在其不听劝阻的情况下扇了他一耳光。旁边的孩子问他要不要一起“教训”校长一顿。令人意外的是,孩子王却说自己佩服校长,称自己从中意识到校长是在教育他、爱护他。

在程方平看来,校长的做法可能不妥,但可以看出,一定的教育惩戒是必须的。同时更为重要的是,人们应该认识到,惩戒不应是简单的处罚,而是应该有利于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据程方平介绍,我国近代对于教育惩戒的态度往往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前,惩戒是一件自然的事,也较少有争议,这是因为学生和家长对教师有一种信任,许多家长也信奉“严师出高徒”“不打不成才”。随着赏识教育、激励教育的提出,一些教师对此产生了误解,开始无条件地鼓励甚至“讨好”学生。随着近年来一些极端事件曝出,许多教师对惩戒学生“闻之色变”,不愿管也不敢去管教学生了,这实际上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规则》的出台,给广大教师吃了一剂“定心丸”。

划定红线明确尺度

教育惩戒不是体罚

实际上,早在2019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自此,在教育部的委托下,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部与高校共建的各个教育立法研究基地开始了大量实地调研,并多次召开专家研讨会。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直至2020年12月29日,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规则》出台后,有学生家长表达了自己的担忧:“孩子大了,一般的言语批评教育可能很难起到效果,《规则》的出台会不会让惩戒变成对孩子的处罚?”

程方平解释说:“惩戒不同于体罚。惩戒是让一些可能犯了错的学生通过适当方式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是让学生主动认识并改正自己错误的一种手段;而体罚则是单纯制造身体痛苦让学生被迫服从的行为,在现实中往往会起反作用。”

对于惩戒的尺度,《规则》划定了七条“红线”,以防止实践中个别教师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实施。

首先是身体伤害,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其次是超限度惩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再者是言行侮辱贬损,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还包括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学生个人的学习成绩而惩罚学生;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最后是指派学生代替自己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此外,《规则》还对应当给予教育惩戒的情形作出具体化规定,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释说,不服从,指学生主观不完成其基本的学习任务;扰乱秩序,包括扰乱课堂秩序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行为失范,主要指吸烟、饮酒以及其他违反学生守则的行为;具有危险性,指学生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侵犯权益,指学生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规则》,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其中,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可以由教师当场作出,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等,较重和严重教育惩戒则由校方作出,并应及时通知家长。《规则》还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衔接,规定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在储朝晖看来,《规则》明晰了惩戒的分寸,为各方就教育惩戒达成共识奠定了基础,必将大幅减少家长、公众以及社会对教育惩戒的歧义及争议。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今后关于教师的惩戒就不会再有争议。因为惩戒作为教育的一部分,本身就是一门艺术,它的使用总是处在不同的情境下,不存在唯一的标准、方式,教师必须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慎用善用惩戒制度

立德树人任重道远

作为一名一线教师,薛楠对于《规则》还存在一定的困惑:“教师惩戒过程中不能有的一条行为是‘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但在现实中,可能有老师把戒尺一类的东西交给学生,让他们在犯错时自己打自己,轻重由自己掌握,这种情况下,教师算不算越过了红线?成立学习小组是目前很多学校的做法,老师任命的小组长为了提高小组成绩,让学生抄作业或者用其他方式惩戒学生,这种情况又该如何看待?”

程方平说,《规则》虽然对教师和学校可以做和不可以做哪些惩戒行为作了规定,但目前来看还是比较偏向原则,规定也较为笼统。现实中惩戒的形式五花八门,这种列举性的方式很容易产生漏洞或者解释不清的情况。因此,应该对惩戒行为进一步进行深入细致的划分,同时也要明确惩戒底线,一旦超过这个底线,任何惩戒行为都是违规的。

在程方平看来,惩戒制度永远不应首先使用或者必须使用,《规则》只是强调教师有这样的权利。教师可能在舆论当中处于弱势,但相对于家长和学生来说还是处于强势地位,一定要谨慎使用惩戒权,明确区分虐待和惩戒。一名合格的教师,一定会通过多种方式同学生和家长沟通交流,教育学生的方式也不止惩戒这一种。

程方平说:“在进行惩戒后或者制定一些惩戒措施前,一定要让家长知情和征得家长和学生的同意。在实施惩戒后,一定要及时和学生沟通,告诉他这样做的原因是什么,同时注重倾听学生的想法,避免其产生消极情绪。家长和学生认为惩戒有不当的地方,也可以申诉和辩解,这些在《规则》中都有详细的规定。”

储朝晖提到,《规则》强调,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教师应根据自己对学生的了解,对不同的学生以不同的方式使用惩戒,学生性格特征、过错过程、动机与效果、心理状态等因素都应该作为惩戒实施的背景条件加以考虑。

储朝晖说,智慧的教师应先使用积极引导,迫不得已时才使用惩戒。将惩戒当作高悬之剑,让每个学生都能看到其威严,却未必用它触及学生的身体。在使用方式上,《规则》本身就是每个在校学生都要面对的“惩戒”,并非要惩戒到某一个具体的学生才能发挥惩戒的教育效用。教师要切忌以自己的情感左右惩戒,尤其不能在明显不理性的时候使用惩戒。

接受采访的多位专家均表示,要想真正发挥好教育惩戒的作用,仅靠教师一方还远远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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